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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广宗县公安局责任清单
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全县营业性演出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全县以及县政府各部门在本县区域内申请举办1000人以上营业性演出的承办单位一监督检杳内容承办啬是否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质、资格;
(二)是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申请许可活动的情况;
(三)是否按照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安全工作方案是否包括以下内容演出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负责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演出场所消防安全措施;演出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应急救援预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事前踏勘演出现场,及时发现各种各类安全隐患
(二)加强演出现场管理,正确引导活动举行
(三)对演出进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处置有关突发情况局指派2人以上民警,到演出举办地进行实地踏勘安排一定警力对演出活动进行现场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信息,及时组织警力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整改意见或视情书面函告有关责任单位,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安全措施
(二)演出举办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危险的,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并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有序疏散人群
(八)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集会游行示威事项监管_、监督检杳对象本色苜域内可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负责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大型群众活动承办者是否具有要求的相关资质、资格,是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申请许可活动的情况,是否按照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讶范措薪
(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负责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和获得许可,游行示威是否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和其它事项进行,是否有违法犯罪的行为
(三)每次大型群众性活动或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前,指派2名以上民警到现场进行实地踏勘;
(四)活动进行过程中,局指派2名以上民警到现场进行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事前踏勘现场,及时发现各种各类安全隐患
(二)加强现场管理,正确引导活动举行
(三)对活动进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处置有关突发情况程序
(一)局派出2人以上民警,到活动举办地或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行进路线沿途进行实地踏勘
(二)安排警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或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进行现场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三)对群众举报、投诉的信息,及时组织警力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整改意见或视情书面函告有关责任单位,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安全措施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危险的,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并责令停止活动,有序疏散人群,同时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三)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行进过程中,有法定情形不听制止或可能发生其他危险的,现场管制警察责令立即解散;拒不解散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组织人员立案查处
(九)烟火燃放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我县行政区域内的焰火燃放作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烟火燃放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等资料;
(二)检查申请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是否与分级管理审批资质相符;
(三)检查申请烟火燃放作业方案资料;
(四)检查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等证明材料
(五)监督检查指标日常巡查每月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烟火燃放作业单位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专项督察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督察检查指标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烟火燃放作业单位的检查,检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等条件是否符合要求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烟火燃放作业的单位的申请作业情况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燃放作业单位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三)局指定三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烟火燃放作业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烟火燃放作业审批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七)局指定三名以上执法人员落实燃放现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燃放作业人员是否具备资质;是否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是否按照烟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治安管理大队责令改正,给予以下处罚
(一)向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烟火燃放作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资质和有关上岗操作证件
(三)责令烟火燃放作业单位及从业人员改正违规行为认真组织检查和督查工作,确保各项程序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报必查、每查必果
(四)对监督检查发现烟火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废旧烟花爆竹,进行就地封存,并组织销毁处置
(十)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监管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各派出所户籍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派出所户籍室硬件配置、管理人员配置、户籍管理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办理各项业务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内部审批手续是否完善
(三)各种台账、档案资料是否按时归档
(四)其他事项
三、监管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局实地派人员到派出所户籍室实地检查
(二)采取户籍管理系统网上巡抽查的方式
(三)局组织制定两名以上专业民警对派出所户籍室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四)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流动人口居住证、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以及未按要求及时开展工作、落实措施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未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的,经核查属实的,及时进行通报并将结果纳入考核
(五)适时指派人员对问题派出所进行复查,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检查中发现派出所在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工作中以及在在办理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场通知属地派出所所长,并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报县局督察部门
(二)对于有下列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1、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
3、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
4、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5、超标准收取费用的;
6、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十一)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交警大队各科室、队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交通安全治理机制是否坚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积极协调职能部门,依靠和发动群众力量,借助社会资源,构建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制机制是否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社会媒体监督责任体系
(二)落实常态严管措施有否合理安排警力和勤务,确保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得到有效控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特点,最大限度把警力、车辆、装备投向路面,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和现场纠违率坚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五条常态严管措施,严厉查处酒后驾驶、“三超一疲劳”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切实提高“三项违法处罚率二
(三)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是否落实市、县两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道路交通隐患路段排查档案库,对各级挂牌治理的事故多发点段是否按时治理完成
(四)重点车辆源头管理是否加强客运、货运、旅游、危化品运输等重点车辆的动态监管,定期检查企业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确保车辆检验率以及人员档案信息完整率、准确率、审验率符合规定标准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依法履行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标牌核发、驾驶资格审批职责加强农村道路以及农村面包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
(五)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否建立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协调文明办、宣传、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以“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贯彻实施为载体,拓展宣传阵地,丰富宣传形式,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意识
(六)交通管理科技应用是否坚持信息主导、科技应用,以“智慧交管”建设为抓手,加快推进指挥调度系统、公路交通安全防控系统、单警科技装备系统、社会服务系统建设,不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事故预警预防能力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道路交通安全指标考核;
(二)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工作排名;
(三)实地调研、督查
(四)道路交通安全指标考核大队于每年年初根据省厅交管局和市支队制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控制指标,并分解至各科室、队所,年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予以考核
(五)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工作排名大队于每年年初根据省厅交管局和市支队确定的每年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明确重点工作推进时间进度
(六)日常工作督查年初制定工作督查计划,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大队各科室、队所工作开展督查,现场反馈发现问题,适时予以通报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对日常性、阶段性工作存在问题的各科室、队所,由大队予以内部通报批评,问题严重或造成后果的,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交通执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交警大队各科室、队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通过日常监督、执法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5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违法、违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应当撤销或者依法予以变更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一)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二)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三)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交通服务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与群众直接面对面管理服务岗位,从事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包括车管所、巡警中队、事故处理科、交通违法处理室等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服务窗口效能依据群众满意度评价、服务承诺和业务要求执行情况、群众投诉、上级检查通报等方面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大队对各服务窗口满意度评价采用现场群众评判,无满意度评价系统单位采用发放满意度评价卡及电话询问等抽样调查方式群众满意度评价统计包括群众参评率和满意率两项指标
(二)服务窗口效能评判实行内部考核与群众社会评判相结合方式,交警支队考核办根据考核结果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对各服务窗口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评判,各相关单位制定细则负责对本单位窗口工作人员每月进行评判,评判结果次月通报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服务窗口效能依据群众满意度评价、服务承诺和业务要求执行情况、群众投诉、上级检查通报等方面综合评判,分好、一般、差三个等次“好”等次评定依据无违反服务承诺事项、群众满意度和业务准确率均达到95%以上、当月无属实投诉且未被支队及上级机关检查通报问题;
(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范围内的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信息报送情况;
(二)出租房业主对居住房屋、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信息报送情况;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日常巡查全县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信息报送的日常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的日常巡查;
(二)专项督察公安局治安大队根据要求开展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各公安派出所检查不少于20人;
(三)案后倒查对发生入户盗窃案件的流动人口报案人落实案后倒查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程序
(一)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的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治安大队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二)派出所民警、协管员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上报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令改正
(三)发现被检查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河北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以立案查处
(一)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二)发现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进行处罚“一般”等次评定依据当月无严重失职投诉、群众满意度和业务准确率均达到80%以上、上级机关检查和通报未发现问题;“差”等次评定依据群众满意度和业务准确率有一项未达到80%,当月被投诉查实或被市局及上级机关检查发现服务差等问题效能评判结果与日常考核和评优评先挂钩
(一)单位效能评判结果计入年终绩效考核得分;个人效能评判结果作为民警考核奖和协勤考核工资发放重要依据
(二)单位连续3次被评为服务效能“差”的,不得评为先进集体;主要领导诫勉谈话一次
(三)个人服务效能被评为“好”的,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当年累计3次被评为“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十四)扣留涉案财物管理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交警大队各科室、中队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涉案财物的扣留、保管、移交及处理
(二)涉案财物,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交通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以及交通管理过程中,依法采取扣留、扣押、拖移、调取等措施所涉及的车辆、物品等财物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法制员依法依规对涉案财物扣押、保管、处置等环节进行执法监督,同时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执法质量考核;
(二)纪监督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执纪执规监督;
(三)财装科负责各单位移交涉案财物的保管、处置工作各单位负责涉案财物管理的具体落实
(四)法制部门(法制员)在审核案件和开展执法检查考核时,应当对涉案财物管理情况一并审查,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置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通知办案部门或者办案的交通警察及时予以纠正执法单位负责人在审批案件时,应当注意对涉案财物一并审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和办案民警予以纠正
(五)大队各科室、中队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的日常监督自查;纪监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督查力度,每二个月督查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十五)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办理车辆登记、审验等业务,办理驾驶证申领、考试、驾驶人管理等业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通过执法检查、执法自查、群众投诉、举报等手段进行
(二)大队受理;查证属实;分类按规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内部监督网上核查、业务检查、执法检查考、核督查等;
(二)外部监督群众投诉举报、行风监督、行政服务中心检查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以下处理违反规定办理业务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三)互联网网络安全审核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各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和信息服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全县各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和信息服务单位是否存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的9种违法信息,并及时进行巡查处置;
(二)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5家网站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不定期抽查、信息系统工具检测等方式相结合进行程序
(一)落实一名专管民警负责,并确定各网站至少一名联络员;
(二)定期对各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和信息服务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违法信息,并及时通报未处置的违法信息,督促网站及时处置;
(三)适时对网站处置情况进行复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监督检查由专管民警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内各网站进行巡查;
(二)做好记录及时发现各网站违法信息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日志、截屏等记录;
(三)通报整改检查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过电话、书面等形式通报至网站联络员进行整改;
(四)复查整改情况检查人员及时对前期要求网站整改的问题进行复查,做好复查记录
(五)处罚监督人员通过复查后发现被要求整改网站仍存在问题,根据违法违规严重程度对存在问题网站依法当场或者立案处罚
(四)互联网安全保护等事务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各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全县各重要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全县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华数等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全县各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成员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全县各互联网服务单位、联网使用单位、接入服务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情况;各重要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情况
(二)每季度检查不少1次,每次不少于5家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通过现场实地检查、日常工作发现等方式相结合进行程序
(一)由网监大队指派2名民警到全县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二)检查民警表明身份,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三)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对象的相关制度、措施和台账进行查;督促、指导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四)发现存在问题,并通报被检查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查看被检查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台账及落实情况对制度不执行、措施不落地、台账不齐全的,督促其立即整改;
(二)对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全县县域内各网吧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依法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二)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5家单位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监督检查可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举报投诉发现、现场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
(二)由网监大队指派2名民警到全县各网吧进行网吧实名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实地检查或根据举报投诉情况对被举报网吧进行突击检查;
(三)发现网吧存在违规行为的,及时纠正,并开展调查核实,根据情节严重依法当场或立案处罚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检查民警发现网吧存在违规行为的,当场指出存在问题,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检查民警通过实地调查、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存在问题的网吧进行相应处罚
(六)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范围内的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
1、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如实登记、备案相关情况
(三)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审批、备案材料一致
(四)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建立治安管理制度、情况报告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日常巡查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其中旅馆业要求每月对辖区所有旅馆进行1次监督检查,印章、典当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二)专项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抽查面每次不少于30%
(三)全面检查会同上级管理部门对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四)案后倒查对发生案件的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落实案后倒查,同时对举报投诉的随报随查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程序
(一)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情况反馈给各派出所
(二)已经获得审批许可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县治安管理大队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三)局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治安管理大队责令改正,给予以下处罚
(一)发现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印章刻制经营单位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印章刻制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将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取章人姓名、取章日期等内容存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查或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的,应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不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或者备案手续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收当公安机关明令禁止财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典当行未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进行查验,并按要求报送备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予以收缴《特种行业许可证》
(七)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使用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杳对象本色署政区域内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取得相关使用许可证,是否有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否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二)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实际使用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是否与审批材料一致,同时检查购销备案情况
(三)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建立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如实记录使用的数量、流向的
(四)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转让其购买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是否建立情况报告制度
(五)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立存储仓库,是否按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设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日常巡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安派出所落实对各自辖区的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家每月不少于2次i二)专项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抽查面每次不少于3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灌程序
(一)对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进行备案,并将情况反馈给各公安派出所人
(2)剧毒、危疝、放射性物品的备案单位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县局治安管理大队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局指派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i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履行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储存、使用的相关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可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治安管理大队责令改正,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责令单位及从业人员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吊销短篙普、危化、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拒不进行整改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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