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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水污染事故代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实施依据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责任主体总量和污防股、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催告责任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送达当事人
1.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2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责任事项.执行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3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事后监管责任核算费用,并追缴费用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1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2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责任事项依据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3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号)第十3-229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第十二条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4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追责情形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6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查封或者暂扣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九条卫生380实施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责任主体总量和污防股、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催告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
1.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3责任事项决定书和清单.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1-1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号)第十1-
2.29一条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2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3-1责任事项依据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号)第十3-229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第十一条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二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4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追责情形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7权力类型行政强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权力项目名称造成严重污染的,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实施依据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责任主体总量和污防股、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催告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
1.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3责任事项决定书和清单.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1-1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号)第十1-229二条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2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一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责任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3-1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号)第十3-229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第十一条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4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追责情形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8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对未按照规定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代处置《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六61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实施依据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20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责任主体环评和核安全股.催告责任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送达当事人
1.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2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责任事项.执行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3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事后监管责任核算费用,并追缴费用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1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2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任事项依据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3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4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追责情形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9权力类型行政强制对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权力项目名称或擅自处置的代处置《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七61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1020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实施依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责任主体环评和核安全股.催告责任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送达当事人
1.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2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责任事项.执行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3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事后监管责任核算费用,并追缴费用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1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2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任事项依据作出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3.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4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追责情形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4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追责情形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危险废物代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实施依据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启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责任主体总量和污防股、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催告责任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送达当事人
1.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2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责任事项.执行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3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事后监管责任核算费用,并追缴费用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1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2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责任事项依据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3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4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追责情形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放射性固体废物代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实施依据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环评和核安全股.催告责任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送达当事人
1.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2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责任事项.执行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3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事后监管责任核算费用,并追缴费用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1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2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责任事项依据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启关规定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3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4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追责情形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代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1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实施依据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449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110射源进行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类、类、山类放射源的场所和I II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责任主体环评和核安全股.催告责任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送达当事人
1.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2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责任事项.执行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3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事后监管责任核算费用,并追缴费用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1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2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旦责任事项依据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3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4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追责情形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权力项目名称设施、原料及产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1573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实施依据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号)第二229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责任主体总量和污防股、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催告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
1.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2,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3责任事项决定书和清单.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1-1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号)第十1-229一条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2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一十四小时内向责任事项依据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3-1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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