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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榕开市监快撤听告字(2023〕8号福州浩诚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12月10日取得设立登记,你单位办理设立登记所提交的材料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鼎[2023]文鉴字第124号),该意见书上鉴定意见为JC1《福州浩诚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JC2《法定代表人信息》中“潘晓潭”签名笔迹不是潘晓潭所写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第二款的规定,拟撤销本局于2018年12月10日核准福州浩诚物流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及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及利害关系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邹颖、陈宏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号留学人员创业园3楼快安市场监督管理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7日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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