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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巴中对口合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目录
四、提高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
(一)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适用主体】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政策内容】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条件】
1.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2.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3.政策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二)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增值税计税办法【适用主体】提供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政策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条件】符合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定义的一般纳税人【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
(三)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政策内容】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条件】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5号)
五、共享优质公共服务资源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扣减税费【适用主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政策内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条件】
1.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二年度减免税限额+12X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2.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3.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二2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X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二)住房租赁企业减征增值税【适用主体】住房租赁企业【政策内容】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
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条件】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三)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耕地占用税优惠【适用主体】占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政策内容】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适用条件】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六、探索绿色低碳发展新路
(一)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政策内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适用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
(二)低标准排放减征环境保护税【适用主体】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大气和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政策内容】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适用条件】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
(三)符合条件原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适用主体】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政策内容】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适用条件】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1.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
2.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气
3.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三百米的油气田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零点九二克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高于四十摄氏度的原油
4.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四)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主体】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居民企业【政策内容】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适用条件】
1.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2.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3.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8号)
一、传承弘扬红色文化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主体】从事促进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的纳税人【政策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列入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公告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列入公告附件2的报纸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列入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条件】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二、推进乡村振兴发展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减征增值税【适用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条件】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以及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纳税人【政策内容】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适用条件】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三、促进产业协同联动发展一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适用主体】从事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政策内容】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适用条件】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二支持金融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政策内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条件】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纳税人【政策内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3.政策有效期截止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
(四)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政策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条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3号)
(五)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主体】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现金奖励的科技人员【政策内容】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条件】
1.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2.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3.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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