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学校教师管理制度第一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第二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第三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第四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社会保险费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第五条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第六条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任(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第七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报请教育主管部门予以处分第八条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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