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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论述题、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异同1答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出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对于人民法院未生效的裁判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两者的相同之处1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2两者都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3都须遵守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按法定程序进行两者的区别1审理的对象不同;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3有无法定期限的限制不同;4提起的条件不同;5审理案件的法院级别不同;6有无加刑的限制不同由上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上可以看出,该二程序既具有紧密相联的关系,又是各自独立存在的法定程序,不能混淆、论述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2答一人民检察院的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8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除了在第1条有与宪法第129条相同的规定外,在第5条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职权的规定中,规定了三种具体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权这些规定都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内容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除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履行自身的诉讼职能外,还要依法对整个刑事诉讼环节实行全面的法律监督
1、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起诉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2、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进行任何审判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任何不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活动,都是违法的活动,检察机关都有权监督同时,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从而实行法律监督
3、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9、拒绝辩护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辩护人具有法定理由中途不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辩护的行为《律师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遇到这种情况,应教育委托人改正错误,教育后委托人并不听从的,也可告知其有权拒绝辩护律师继续辩护,仍不听从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18、试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按照法律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完成各自的诉讼任务的同时,既互相支持,又互相监督,从而完成整个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任务所谓分工负责,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职权去处理刑事案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所谓互相配合,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的任务,而不得各行其是,互不通气,互相抵消力量所谓互相制约,就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分工,坚持真理,互相监督,防止可能发生的错误,有了错误及时纠正,正确的执行法律,保证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保证准确执行法律的有效手段,贯彻执行这一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贯彻执行这一原则,有利于发挥公、检、法三机关的集体智慧和力量,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顺利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其次,贯彻执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滥用国家权力,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19、为什么实行两审终审?应当怎样正确理解和执行两审终审原则?两审终审主要是规范审判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一个刑事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诉讼即告终结的原则1实行两审终审制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规定的我国地域辽阔,不少地方交通不便,审级过多,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也不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而且可能浪费人力、物力和时间实行两审终审制在可能避免这些弊端的同时,还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审查、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准确性,及时发现、纠正错误,有力地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防止一审终审制之下极易出现的有错难纠的情况通过贯彻两审终审制,可以使上下两级人民法院及时总结审判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审判质量2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法提出上诉或者抗诉,但是,对于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后做出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上诉程序抗诉两审终审原则并不表明一切刑事案件只有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判决、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级,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后做出的判决、裁定,同时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除死刑判决和在法定刑以下处刑的判决外,超过法定的上诉期、抗诉期、仍然没有上诉、抗诉的,同样发生法律效力两审终审也并不意味着一切刑事案件只要经过两个审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判决、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以外,其他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即使已经过一审和二审,也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后,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FONT p
20、试述刑事诉讼法的三项任务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三项任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是正确应用法律的前提,也是向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基础;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正确处理刑事案件、教育公民自觉守法的关键司法机关只有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准确无误地适用法律,才能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反之,如果司法机关本身工作不负责任,甚至执法违法,不按法定程序办事,把案件搞错了,就会挫伤公民自觉守法和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同时,教育任务的实现对于完成前两项任务又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因为广大公民都能自觉地遵守法律,都敢于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也就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就会得到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这就必然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罪犯,保护无辜只有全面、正确地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三项任务,才能实现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即实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任务〈/F0NT p
21、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审判监督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区别有
1.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则是判决和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2分)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则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或者是第一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3分)
3.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必须经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已主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则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未作限制,不论上诉人提出什么理由以及理由是否充分,上一级人民法院都必须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3分)
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只有要改元罪为有罪时,要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而第二审程序的上诉或抗诉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2分)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上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则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2分)
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法律没有作出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因此,重新审理作出判决时,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案件,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对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改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2分)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这里规定的“执行刑罚活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刑事判决、裁定所确立的内容付诸实施如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判决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派员临场监督等;二是解决执行中涉及到的刑罚变更问题如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决定不当,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在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做出最终裁定
(三)实施该原则的意义
1、保障各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从立案到执行,前后一共有五个诉讼阶段,参加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等,这些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都有一定的职权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目的在于让检察机关对其他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检查、督促,保障它们都能依法办事,使刑事诉讼协调有序地进行下去
2、保障诉讼参与依法享有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诉讼参与人中的当事人,是诉讼的主体,但他们往往要在司法机关指挥下进行诉讼,司法机关是否依法诉讼,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其他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也是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
3、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刑事诉讼活动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的质量代表着国家法治建设水平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刑事诉讼,保障刑事诉讼依法有序进行,防止出现错案,就是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试述刑事诉讼简易程序3答
(一)简易程序是相对普通程序而言的,它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所适用的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不能采用简易程序因此,简易程序所适用的案件,都是犯罪事实较轻并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所审判的案件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等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都不能采用简易程序
(三)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及时、尽早结案,使人民法院将节约的人力、物力投入到重大或复杂案件的审判中去,既能提高审判效率,又能使审判力量的分配和使用趋于科学化和合理化,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四)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简单轻微的公诉案件这类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是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这里所讲的“可能”,是指如果指控得到全部证实,指控的罪行依照刑法可以判处的刑罚在收到起诉书后,作出这种判断是可能的,也是合理的
(2)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但起诉书记载的要件齐全,而且每个待证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
(3)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方,不仅有权获得公正审判,而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是否能够保证办案质量最有发言权同时,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监督审判机关公正适用法律,包括适用审判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当先有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或征求其同意但是,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者不能保证审判质量的,有权不予同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属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2项规定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其他案件,包括《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
(五)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
1.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大都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不需要采用合议庭进行审判,因而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公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的,因此,公诉人不出席法庭,并不会影响公诉的效果起诉书中对案情、事实、证据已作了有力的说明,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不需要通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来发现事实真相,没有支持公诉的必要因此,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可见,在简易程序审判中,法律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均可以从简、从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进行,其基本方针是尽可能简单、方便、高效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普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得或不宜以简易程序审判的情形,即应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29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应当重新改为普通程序的有下列情形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遍程序之日起计算
(六)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以内审结”、试述不起诉4答
1、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人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2分)
2、不起诉的情形我国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是指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时的处理具体说来,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是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做出不起诉处理,须由检察长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否则便属于违法(3分)法定不起诉除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实际上还有两情况,一是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成犯罪的,二是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1分)
(2)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的条件第一是犯罪情节轻微;第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这两个条件应当同时具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及虽构成犯罪但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都不能依此款规定作不起诉处理因此,酌定不起诉是人民裁量权的表现针对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斟酌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来确定,或者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或者不提起公诉终结诉讼按此款被不起诉的人应视为作无罪处理(2分)
(3)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此规定中包含两个条件一是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二是证据不足,因而不符合起诉条件,如果起诉,法院将会宣告被告人无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①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②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③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④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2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2分)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第142条第2款对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不起诉后,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副本以及案件审查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2分)对于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并且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不起诉决定一经宣布,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被不起诉人的财物在侦查中被扣押、冻结的,人民检察院在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应解除扣押、冻结(2分)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2分)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2分)、试述拘留与逮捕有哪些区别?5答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同
①拘留的条件是a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b有法定的某种紧急情形(刑诉法规定的7种情形)上述两要件,只有同时具备、才可拘留
②逮捕的条件是a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b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c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逮捕
(2)有权决定拘留与有权批准、决定逮捕的机关不完全相同
(3)羁押的期限不同拘留的羁押期限,通常为10日,最多为14日;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为整个法定办案期限
6、试述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分为两类,即无罪羁押判刑赔偿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无罪羁押判刑赔偿无罪羁押判刑赔偿在判决生效以前有错拘、错捕的赔偿,在判决生效后是错判的赔偿无罪羁押判刑赔偿的发生要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司法文书确认无罪为前提,并且受害人被实际剥夺了人身自由无罪羁押判刑赔偿有以下三种情况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犯罪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其中,原判刑罚是指原判剥夺人身自由或者生命的刑罚,不包括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已经执行可以是全部执行,也可是部分执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以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为前提,但不以受害人是否有罪为必备条件这种赔偿的情形有
(1)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7、试述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统治权力,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公安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遵循国家主权原则,表现为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法律原则,在涉外刑事诉讼中独立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干涉,也不接受任何不平等的歧视或限制,在我国境内不允许存在治外法权或领事裁判权国家主权原则在涉外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为
1、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刑事诉讼,一律适用我国法律,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依法应由我国公安司法机关管辖的涉外刑事案件,一律由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受理,外国司法机关无权管辖
3、外国法院的刑事裁判,只有经我国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法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予以承认的,才能在我国境内发生应有的法律效力
8、试述执行的主体和客体执行主体是依法执行刑罚权的机关根据执行主体在执行刑罚中的职权性质,执行主体可分为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和执行监督机关三类
(一)交付执行机关在我国交付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
(二)执行机关我国的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及其转交的其他有关单位和组织等
(三)执行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刑事执行的监督机关执行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和裁定以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
9、试述第一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是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在公诉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对被告人是否犯罪,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作出正确的判决,从而使罪犯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惩罚,并使到庭旁听的人及其他公民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全部审判程序的基础,它在整个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审程序的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全部活动来看,审判是具有决定意义的阶段,第一审程序又是审判的法定的必经程序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是从第一审开始,由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第一审程序以前的立案、侦查、起诉等,虽然都是不可缺少的必经程序,但它们都是对第一审正确审判提供材料,准备条件;第一审以后的各个阶段,都是对第一审审判的检查和监督因此,第一审程序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和主要阶段,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关键
2、第一审程序集中体现刑事诉讼法各项基本原则,如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审判公开,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从而KE集中地体现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性和法制精神,保证正确地惩治犯罪,保障无辜,又直接、具体、生动地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
3、从诉讼效率来看,正确地进行第一审审判,还可以减少上诉、申诉案件,减轻法院和当事人不必要的负担,以提高诉讼效率,缩短审理周期
10、试述审查起诉的步骤与方法?审查起诉的基本步骤和方法是
1、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办案人员应阅卷审查,将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与证据相对照,审查犯罪事实的每个环节是否都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将犯罪嫌疑人的各次口供相对照,以及口供与其他证据相对照,审查口供与口供之间,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将犯罪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性质、罪名相对照,审查犯罪性质与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与有关法律规定相对照,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以及侦查机关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阅卷审查后,应制作阅卷笔录
2、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主要是为了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进一步核实口供的可靠性,分析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以便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同时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和认罪态度,为出庭公诉作好准备通过讯问,还可以发现遗漏罪行、遗漏罪犯,发现侦查人员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情形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第96条的规定进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既代表社会,又代表被害人,有义务保证充分揭示案件真相因止匕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以保证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的保护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是辩护人,被害人委托的人是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直接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从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未提出意见的,应记明笔录讯问、听取意见应由2名以上的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被害人时、应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
3、调查核实其他证据在阅卷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方和辩护方的意见之后,如果发现有疑问,办案人员可以调查核实其他证据人民检察院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认为对证人询问不全或有遗漏的,可以对证人询问并制作笔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需要进行医学鉴定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必要时也可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或者由人民检察院送交有鉴定资格的医学机构进行人民检察院自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的,可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医学机构或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依法进行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可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并制作笔录,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对公安机关的勘验进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
4、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如果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的侦查时,可以决定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写出补充侦查意见书,说明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和要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以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对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
11、侦查有何意义?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是提起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立案虽是刑事诉讼的开始,但是关于犯罪行为的实施情况以及谁是犯罪人,他有何罪责等实质性问题,一般需通过侦查才能解决所以,对于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2、侦查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犯罪分子作案后一般都会想方设法逃避惩罚,因此,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分子,就必须依靠强有力的侦查,就得一系列专门的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与前提具体来说,侦查是批捕、起诉和审判的基础及前提条件侦查工作搞得好,就可以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正确审理奠定良好基础,使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在最初阶段就进入正确轨道,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
4、侦查是预防犯罪和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力措施制止和预防犯罪是刑事侦查的具体任务之一,这项任务的完成过程,也是教育和发动群众与犯罪作斗争的过程通过对刑事案件侦查,有利于促使群众和某些单位提高警惕,对社会不稳定分子也有教育和震慑作用所以,通过侦查,有利于预防和制止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12、立案有何意义?
1、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和必经阶段没有立案这一阶段,便没有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在刑事诉讼中,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立案程序只有经过立案,进行侦查或审判活动才有了合法依据,否则便是违法
2、立案对及时有力地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有着重要意义,体现了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主动精神对于已经实施或预备实施或正在实施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一经发现便及时立案,就能迅速开展侦查审判活动,以有效地制止犯罪,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3、立案可以有效地保障无辜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通过立案前的审查,凡是不具有犯罪事实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予立案这样就可以把好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口,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就注意防止无根据地对公民进行刑事追究
4、通过立案使司法机关能够及时统计分析各个时期各种犯罪的发案情况和动向,研究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以制定相应的对策,有针对地开展专项斗争,加强犯罪预防,搞好综合治理
13、试述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两者区别主要有1适用机关不完全相同有权适用刑事拘留的既包括公安机关,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而有权适用行政拘留的只有公安机关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触犯刑法,又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而行政拘留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3法律依据不同刑事拘留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而行政拘留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4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最长可达37天,而行政拘留羁押期限最长为15天5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对被拘留人的处罚,而行政拘留则是一种处罚办法,属行政制裁的范畴〈/FONT p
14、试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是处于专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地位的人这种地位包含二层含义一是辩护人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所有权益,更不是依法应被限制或剥夺的权益二是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这是辩护人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区别辩护人除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外,没有其他任何职责而公诉人、审判人员也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不是他们的专门任务,更不是唯一任务,他们还要行使控诉权和审判权所以说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他们只应当进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而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控诉、揭发此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也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5、回避制度有何意义?
1、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这是回避制度的实体意义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确保司法人员在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前提下,正确适用刑事实体法,使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定罪和判刑,使无罪者免受定罪和判刑为实现这一目的,公安司法人员必须尊重案件事实真相,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一切有关的证据,并对证据的证明力和合法性做出适当、冷静、客观的判断但是,如果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或当事人有着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以至于对案件产生了先入为主的预断或偏见,或者徇私舞弊、枉法追诉或裁判,那么案件的事实真相不公得不到及时的揭露,而且还可能被该司法人员掩盖起来,以至于酿成冤假错案建立回避制度,使与案件或当事人存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的司法人员及时退出诉讼过程,将有利于案件得到公正、客观的处理,避免刑事误判的发生
2、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这是回避制度的程序意义刑事诉讼不仅要产生公正的处理结果,而且要使当事人各方均受到公正的对待这一诉讼目的要在刑事诉讼过程-----而不是结果一中得到实现为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法律必须建立一种旨在使公安司法人员中立无偏的机制,回避制度即为这一机制上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确保那些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不当关系的司法人员及时退出诉讼的进程,当事人各方将可能免受其偏袒、歧视或其他不公正对待,从而平等地、充分地享受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回避制度正是通过对司法人员中立性以及当事人各方的平等参与性的维护,来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的
3、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西方诉讼理论中有一著名的箴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都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司法人员如果与案件或与当事人存有某种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特殊关系,或者当事人有根据怀疑某一司法人员有这种关系,那么这名司法人员将很难取得当事人各方的信任,他所主持或参与的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会受到当事人的怀疑回避制度的实施,使当事人拥有对他们不信任的司法人员申请回避的机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当事人拥有对主持或参与案件侦查、起诉或审判的司法人员进行选择的权利这会消除当事人对司法人员的不信任感,有助于他们对司法程序和裁判结果的尊重和自愿接受,即使这种结果事实上对其不利同时,回避制度的实施及其保障的程序公正价值,还可唤起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的普遍尊重,从而有助于法治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16、确定管辖制度有何意义?管辖制度的确立,进一步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以及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职责分工,有利于三机关各负其责,正确行使职权,及时立案,顺利开展侦查、审判工作,防止管辖争议和由此形成的诉讼拖延;有利于三机关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客观地查明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同时,明确了报案、举报、控告、起诉的主管机关,便于有关单位或公民正确行使报案、举报、控告或提起自诉的权利
17、试论辩护人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是
1、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本案的诉讼文书,一般理解应当包括立案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通缉令和起诉意见书等技术性鉴定材料就是书面鉴定结论为了提高辩护质量,我国应当逐步建立审判制的证据开示制度它对辩护人经济、便捷地了解有关案情、深入客观地研究案件材料,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对人民检察院认真搞好审查起诉工作,也将起到监督、促进作用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始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4、《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中“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自诉案件应是指刑事自诉状及相关证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移送给人民法院的案卷也应允许查阅公诉案件指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相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所谓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是指对案件定罪量刑有决定意义的证据复印件或照片主要证据包括起诉书中涉及的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的证据公诉案件的第二审程序中,辩护人还应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一审开庭审判的案卷材料当然,对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内部评议记录,辩护人无权查阅法律对其他辩护人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包括此前在审查起诉阶段行使相关权利,规定要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这主要是因为其他辩护人缺乏像律师那样的组织纪律的约束,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也对他们的基本情况缺乏了解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程序的若干规定,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第155条);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第156条);在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第159条)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第160条、第175条、第176条)《律师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为此,一审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的辩护人,以防限制辩护人行使这项权利
8、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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