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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票和专票的法定不同作用发票普票专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不是纳税凭证,而是收付款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释》【法释号】第八条的解释》【法释号】第规定如下八条规定如下2012820128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是购货方纳税义务和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对于增值普通发票在市场交易中的功能之税的计算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决一是收付款凭证,因此对收付款定的其本身只是交易双方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结算凭证,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的可能性,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的必然性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是付款的记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账凭证,是买受人付款的依据,付款义务的存在一个前提,即但不是付款的凭证增值税专“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用发票开具只表明买卖双方商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另品成交,而不能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清所有货款仅凭增值税外,《解释》也从反方面进行了专用发票不能证明标的物已经规定,即“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付,也不能证明货款已经支的除外”付对于普通发票,在有合同约定或对于增值税专票,仅是付款的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存在的前提记帐凭证,既不能证明标的物下,可以作为买方已经履行付款已经交付,也不能证明买受人义务的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已经付款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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