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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邻接权第一节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的概念L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这种权利是以他人之创作为基础而衍生的一种传播权,虽不同于著作权,但与之相关,故称邻接权
3.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是邻接权制度产生的催化剂,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要求保护传播者利益的呼声也日益高涨,邻接权制度脱颖而出到20世纪60年代,对邻接权的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共同趋势
4.各国在保护邻接权时采用的方式不一有的国家用劳动法、行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合同法解决,有的用民事赔偿方法解决,但大多数国家用知识产权法加以保护,有两种模式
(1)将著作权和邻接权严格区分,但同置于一个法律文件中加以规定;
(2)以著作权方式保护邻接权意义上的客体,在著作权法中没有单设邻接权制度,而将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扩及于非传统意义上的作品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L著作权与邻接权关系密切,共同点有
(1)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著作权与作品存在直接联系,作品创作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邻接权则与作品存在间接联系
(2)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著作权及邻接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均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3)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著作权及邻接权都只有在法律承认这些权利的国家内才能受到保护
5.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有
(1)它们的主体不同;
(2)它们的客体不同;
(3)它们的权利内容不同;
(4)它们的保护期限不同第二节出版者的权利
一、出版者权的概念
1.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
2.出版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指生产、制作作品的复制品并将其提供给公众的权利,这是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基本内容即使在信息传播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出版仍然是著作权人实现自己权益的重要方式
3.出版者权的主体一般包括出版社、报社和期刊社等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主要是文字作品,并且大多以印刷形式进行复制4,出版方式的日益多样化对著作权法提出了挑战出版者权的客体也包括出版者所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及其版式设计等
二、出版者权的内容
(一)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1.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根据合同的约定,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2.图书出版者对某部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意味着其取得了以印刷的方式复制该作品,并将该作品的复制品向公众发行的权利,且此项权利为该图书出版者所独占
3.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产生于合同的约定,来源于著作权人的授权4,在图书出版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导致专有出版权终止的事由,或者发生了严重违反出版合同、损害著作权人权益的事由,则专有出版权终止
(二)版式设计权L版式是指出版者出版图书、刊登文章所使用的开本、字体、字型、篇章结构安排等装帧设计是指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封面、封底、护封所作的装潢设计和报刊者对其出版的报纸、杂志的刊头、版面、封面、封底等所作的装潢设计
2.保护出版者的版式、装帧设计在图书出版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3,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即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杂志、报纸的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4.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只规定了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没有规定装帧设计权
(三)出版者的义务
1.与著作权人订约的义务对于作者主动投给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当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否则,6个月后作者可要求退还原稿和经济补偿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的义务著作权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3,重印、再版作品的通知义务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时,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再版重印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作品出版后,出版者应当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节表演者的权利
一、表演者的定义
1.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2•我国《著作权法》第37条所规定的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尽管演出单位不能登台演出,但它在培训演员、组织演出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只赋予演员而不赋予演出单位以权利,显然有失公平
3.《著作权法》作出上述规定是适宜的,这样,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单位都可成为表演者权的主体至于演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可通过合同和章程来解决
二、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应当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付费
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著作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7.上述第3-6项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第四节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一、音像制作者的定义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之间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
二、音像制作者的义务L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无论作品是否发表
8.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应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9.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10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11音像制作者制作发行作品时还应尊重表演者权利,与其订约并付酬
三、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1.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后两种权利对音像制作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音像制作者只享有复制、发行的权利,则当其不是有权经营录音录像制品出版业务的出版社,则录音录像制作者虽可以自己大量复制,却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第五节广播组织的权利
一、广播组织的定义广播组织,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其特指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广播组织的权利
2.许可他人播放的权利;
3.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广播组织的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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