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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章程范本工商最新企业章程范本工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置企业,(如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所□第三条企业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企业经营范围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注审批事项此处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第四章企业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第六条企业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第十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1XXX XXXXXXX□股东2XXX XXXXXXX□股东3XXX XXXXXXX□股东XXX□□第十一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口股东姓1名或名称认缴状况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股东□2□货币股东□3口货币股东□XXX□货币□□货币合计第十二条企业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企业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企业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十三条股东认足企业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置登记□第六章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时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执行董事的汇报;
(四)审议同意监事的汇报;
(五)审议同意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企业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
(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策;
(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策;□
(十)修改企业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辞退企业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项删除)□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达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献上签名、盖章□第十五条股东会的初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根据规定的时间准时召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注本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期间)□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策,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的决策,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第二十条企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汇报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策;□
(三)审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企业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辞退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辞退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项删除)□第二十二条企业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辞退(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与否兼任企业经理,或者此外聘任)□第二十三条经理对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行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业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辞退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辞退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辞退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第二十四条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或二人)监事由企业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者股东会决策时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撤职的提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企业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根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项删除)□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企业承担□第七章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第二十八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策或者决定作出之30日起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的,不一样意时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注针对本条内容,股东亦可依法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企业应当对应修改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三十一条企业的营业期限年(或长期),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企业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企业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营业期限若为长期,则删除此款)□第三十二条企业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若营业期限为长期,删除此款)□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根据《企业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企业因前款第
(一)、
(二)、
(四)、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15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企业清算组由股东构成□第三十三条企业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10日起日内将清算组组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立案10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日内告知债权60人,并于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五条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根据《企业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派给股东□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30确认的清算汇报,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作出决策□企业为企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策□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时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三十七条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合用《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签订,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注企业设置合用)□(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该法人股东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注企业变更合用)□有限企业200X XXXX□年月日□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合计□其中货币出资□第五章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比例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
(三)审议同意执行董事的汇报;
(四)审议同意监事的汇报;
(五)审议同意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企业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A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策;
(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监事的酬劳事项;式作出决策;□
(十)修改企业章程;□第九条股东会的初次会议有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东,执行董事,监事提□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议召开临时会议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策,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的决策,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企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3生执行董事任期年(注年如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汇报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策;□
(三)审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决案;□
(五)制定企业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辞退企业经理机器酬劳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辞退企业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企业设经理,有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辞退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股东会决策;□
(二)组织实行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业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辞退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辞退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辞退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2□第十七条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者股东会决策时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撤职的提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根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六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贯彻状况,并向股东会汇报;□
(三)代表企业签订有关文献;)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状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置权,但此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汇报□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部分或者所有出资□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时,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的,不一样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第二十三条企业的营业期限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期限为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清算组应当自企30业清算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被依法宣传破产;□
(二)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企业通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策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一份□自然人股东签字□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年月日□最新企业章程范本工商□第一章总则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50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法定由个如下股东出资),设置有限企业(或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口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所□第三条企业名称第四条住所:□(注企业以其重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E□第三章企业经营范□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依法须经同意的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企业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根据企业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状况,进行详细填写)□第六条企业变化经营范围,应当修改企业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同意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同意□第四章企业注册资本□第七条企业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第八条企业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企业章程并向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30□企业增长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策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后来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企业在报纸上刊登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企业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状况的阐明□第九条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私自变化登记事项□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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