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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县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
(2010)311号)和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下达2011年陕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通知》(陕财办社
(2011)46号)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资金是用于各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工作经费,是对卫生监督协管经费的补充,由县卫生监督所和各基层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具体实施第三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卫生监督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全县城乡居民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补助第四条项目专项资金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易于考核、易于监督的原则,第二章资金的拨付第五条县卫生监督所根据上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数,结合服务人口、协管范围确定县、镇、村三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资金的分配比例第六条县卫生监督所年初与各卫生院签订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目标责任书,加强日常考核,在收到财政部门拔付的专项资金后,通过银行向各卫生院预拔80%作为镇、村两级卫生监督协管基础补助,各卫生院也要向村预发一定比例的基础补助资金,其余20%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实行奖罚制度第七条县卫生监督所按照《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考核细则》标准,每年组织考核两次,根据考核结果和日常工作情况下拔补助资金第八条对考核不合格或因未全部完成目标任务而扣减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进行拨付主要奖励考核为优秀的;本年度处置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完成指令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任务的;以及年度工作创新有特色的单位等第三章资金的使用第九条各卫生院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到单位财务部门,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严禁体外循环,并明确专人负责,项目资金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第十条县卫生监督所、镇卫生院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主要包括相关表格印刷、装订管理、交通、通讯、样品采集、一次性物品消耗、协作以及培训和指导费等第十一条为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征求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在节约的情况下,可以由县级统一组织实施采购,费用从基层卫生监督协管经费中支出,如打击非法行医哨点牌匾制作、表册印刷、消耗物品采购等第十二条各卫生院负责对村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机构进行日常考核,并按规定及时将村级卫生监督协管补助经费发放到位第十三条各卫生院凡与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有关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归档工作,以便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第四章资金监督第十四条县卫生监督所将按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每年考核工作时一并进行检查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第十六条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流失的,一经发现,将暂缓该单位该项目资金的后续拨付,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能整改的,将收回已下达的补助资金,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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