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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与联系摘要企业税务会计是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这本身就说明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同属于会计学科体系,两者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与监督从会计学科上看,科学界定企业税务会计的概念,正确认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共性和差异,对丰富税法、会计理论和建立企业税务会计学科都有着积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关键词税务会计;财务会计;关系AbstractCorporate tax accounting isseparated fromthe financial accounting,which initself showsthatthere isa linkbetween thetwo,there aredifferences.They belongto the accountingdiscipline system,both complementeach other,cooperate witheach other,the taxpayersproductionand operationactivities ofaccounting andsupervision.From theaccountingpoint ofview,the scientificdefinition of the conceptof corporatetax accounting,a correctunderstandingofthesimilarities anddifferences betweentax accountingand financialaccounting,tax law,to enrichtheaccountingtheory andthe establishmentof corporatetaxaccounting disciplineshave positivetheoretical andpractical significance.Key words:taxaccounting;financialaccounting;relationship目前,从财务报表而言,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仅体现在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税务人员对纳税申报表中涉及纳税调整事项的核查需要从大量会计资料中找出该业务发生时的原始凭证,既费时又费力目前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披露的涉税(主要是所得税)信息比较少,披露不足,不仅使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及监管方面发生困难,而且由于纳税申报表的不公开性,使得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无法充分了解企业与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更无法理解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为增加涉税信息披露,可以考虑在《企业会计准则18号一一所得税》己经增加了与所得税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如所得税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做出解释等),还可以进一步增加上市公司涉税信息披露的内容比如国家或地方给予的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应该给予详细的披露;直接披露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额及其性质等为了更好地满足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企业应当设置差异项目相应的明细账和备查账,规范账簿记录此外,可以在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项目之间增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三个项目,其调整金额根据有关明细账和备查账的记录分析填列,以反映差异调整的全貌
2.实务处理方面的协调按所得税差异类别进行相应协调在所得税差异静态分析中,从所得税法偏离会计制度的动因入手,所得税差异可以分为原则性差异、税基保全差异和政策导向差异;从所得税差异可否通过沟通或其他方法进行消除,可以分为可消除差异和不可消除差异在原则性差异、税基保全差异和政策导向差异这三种差异中,都有一部分差异是不可以消除的,而且不可消除的差异大部分体现在税基保全差异和政策导向差异中税法严格地限制成本费用的可扣除性和扣除额度,从而形成了大量的税基保全差异税基保全差异不可以简单地消除,因为税基直接关系着国家的财政分配对于税基保全差异,应该对不合理的加以改善,对于应该承认其存在的可以通过建立税务会计进行协调比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方面的所得税差异是税基保全差异,但这些差异不可以仅仅通过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简单统一而消除,这一部分差异形成的主要是时间性差异,由于这种差异一方面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大,另一方面税法还能对企业折旧及摊销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所以这一差异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可以作适应的调整而不是消除,其差异造成的纳税调整问题可以通过建立税务会计进行协调所得税法中由于包括一些对企业经济行为进行奖励或限制的条款以及税收优惠条款等而与会计制度形成差异的所得税差异为政策导向差异由于这类差异的存在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整,合理分配资源,所以在协调的过程中应该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比如,企业赞助费支出,就企业的经营行为而言,对外赞助支出并非不合理,但税法如果不加以限制,则不可避免的会成为企业转移利润的一种手段类似的差异还体现在税法对捐赠、关联企业转移定价、贷款利息扣除标准的限制等再比如,企业由于违法经营活动而支付的行政罚款和司法罚金等,这类差异的不可消除性在于,税法虽然不是直接规范人们生产经营活动的法规,但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所倡导的社会道德风尚、所崇尚的社会道德标准是统一的,这些主流道德都会反映在法律体系中税法同其他法律对社会行为的倡导方向应该保持一致否则,如果其他法律以罚金的形式来禁止一些行为的发生而税法允许这些罚金在税前扣除,就相当于政府以承担一定所得税的形式来怂恿这种行为,表现出对企业行为导向的矛盾性总之,在协调所得税差异的过程中,可以按照差异的类别进行相应的协调而且,对可以消除或缩小的差异就消除或缩小,对部分必须存在的差异必须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并通过建立税务会计的方式进行协调三会税确认、计量差异协调具体业务分析
1.资产类业务的协调1资产初始计量的协调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和外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于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初始计量,会计准则和税法产生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会计准则规定的入账价值要小于税法规定的入账价值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初始成本不一致,使得以后各期固定资产折旧差异都要进行纳税调整,其工作量相当大,同时该项差异对所得税收入影响不大,因此建议所得税向会计准则靠拢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租赁开始口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计税价值外购的超过信用条件延期付款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以按折现后的金额作为计税价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资产,会计准则依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分别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和账面价值模式进行计量,而所得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初始计量会计上“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来遏制不法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操纵利润行为的发生,而所得税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对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征所得税,所得税法至少是默许了操纵利润行为的发生,这会导致我国法律规范内在逻辑的紊乱因此,对于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税法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2资产折旧的协调
①折旧范围所得税法应该扩大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但季节性停用的固定资产虽然属于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但其停工属于客观原因的暂时停用,在停用期间照样发生磨损,性质属于企业的一笔固定资产,所以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税前应该允许扣除
②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新的所得税法己经逐渐放宽了折旧方法的限制,规定了采用直线法,但根据具体情况确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见,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了为了遏制企业利润操纵行为,税法规定了不同类型固定资产的具体折旧年限,如果会计上没有太大的必要可以按照税法的年限进行核算,保持与税法的一致可以大大减少工作量
③减值准备的协调会计上经过减值测试后,若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就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税法上只有当资产减值准备实际发生时才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得税法坚持资产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处理是基于以下因素考虑的:第一,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是会计人员根据会计准则和自身职业判断进行的,不同企业提取比例不同,虽然会计准则规定了各种资产提取减值准备的客观依据,但税务人员从企业外部很难判断会计人员提取减值准备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第二,由于市场复杂多变,所得税法难以对各种减值准备规定一个合理的提取比例虽然对于减值准备的处理,会计与税法各有理由,但在竞争口益激烈、风险口益加剧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资产减值的产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时并没有实际发生业务,但是公司的资产己经缩水了因此,税法上应该有限度承认这些减值准备,则有利于增强企业基础,增加企业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如果无视企业风险的存在而一味强调保证财政收入,将进一步降低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最终侵蚀税基对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规定不同的税前扣除比率,因为流动资产与长期资产在变现能力、对市场变化反应的灵敏度、价值波动的频率以及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否可以转回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同至于具体的计提比例,税法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和资产规定不同的比例范围
2.收入类业务的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条件和确认时间上存在差异会计准则强调的是实质重于形式,而税法强调的是形式重于实质如果两者差异较大,且不能协调一致,那么在纳税处理时则需要对每一项业务进行纳税调整,工作量是巨大的根据成本效益原则,一些不必要的差异可以避免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判断企业之间交易完成的标准不是国家所能强制规定的,而是由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契约条款所规定的不应该根据现行税制所规定的形式化条件来确认收入实现的条件和时间,而应该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确认收入实现的条件和时间对于纳税人偷逃税款的担心可以用加强监管、检查来消除对于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处理,会计准则比较规范,税法可以借鉴会计的处理方法
3.成本费用类业务的协调
(1)捐赠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为鼓励企业捐赠的积极性和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建议全额扣除虽然企业有利用公益性捐赠之名转移利润、规避税收的空间,但是只要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公益性捐赠的认定、审核工作,不但不会为企业所利用,还会使捐赠成为真正的“利国利民利企业”的公益行为
(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市场竞争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必不可少的支出因此,允许税前列支是合理的,但如果允许全额列支,既会侵蚀国家税基,也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不利的影响由于企业的经济效益并不与广告宣传费成正比例,因此,这两项费用的支出应该有一个“度”的限制国际上广告费的列支一般在5%至10%之间,有的产品甚至能达到20%或30%在新税法中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准予扣除标准提高到巧外,这体现o了在政策制定中对于企业提高竞争力的需求的重视,但是笔者认为对于这两项费用的扣除比例,应该充分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的不同性质和产品的不同类别,改变“一刀切”的现状结论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既有一定的区别,也是相互联系的,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企业税务会计逐渐会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税务会计脱离财务会计而独立有利于会计准则向国际惯例靠拢,有利于财务会计的规范化,也有利于保证税法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对丰富会计理论和方法,完善会计科学体系也有很重要的意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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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会计的概念从理论上讲,税务会计是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企业为核算主体,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企业经济活动中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和退还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其深刻涵义有以下几点
(一)遵循税法原则判断税务会计所反映的企业纳税活动合法与否的标准首先是是否国家税法因此,在企业纳税会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税法中有关计税依据与会计处理的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到账薄、凭证、会计基础、会计年度、计算单位和申报制度,而对资产会计处理等涉及到计税依据、应纳税款的内容规定得更加详细,所以企业税务会计工作的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另一方面,税法因国家的政治、经济的发展和需要而有所变更,即税法具有时效性,因此,税务会计必须坚持按现行税法处理的原则
(二)灵活操作这里指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会计活动中,那些对企业纳税比较重要的会计事项,应分别核算、分开反映,力求准确而对于企业纳税相对次要或无关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纳税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则可适当简化和省略;二是指核算与监督相结合因为纳税申报一般是在企业会计核算终了后,如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就是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因此,企业既要在日常的会计活动中正确计算各种应缴税金,又要将核算与监督相结合,把可能在税收检查中发现的不正确的计算方法予以纠正,以免企业遭受处罚,以次降低税务风险
(三)寻找适度税赋税务会计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为企业管理人员、投资者及债权者提供准确的纳税信息,以促进企业正常业务的开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因此,企业的会计人员应深刻理解现行税法,在符合或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如国家规定有的行业、有的项目、有的产品可以获得税收减免或纳税延期,有的则不可以,企业一方面要综合权衡各种投资方案、经营策略和纳税方案,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使其达到最优组合,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企业的税务会计工作从收入的取得到利润的形成以及计算应纳税款都要真实反映、正确核算,不允许任何藏匿收入和虚增成本的现象发生
(四)独立核算由于税务会计与其他一般会计相比具有相对独立性,所以税务会计应遵循独立核算的原则,即凡是独立组织会计核算,独立编制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都是税务会计的主体确定税务会计的主体,有助于确定会计的具体对象,划分会计工作的职责范围,分清经济责任,更好地完成纳税会计的职能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共性(-)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企业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其本身根植于财务会计之中企业的税务会计信息以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从各国税务会计实践看,大多先以会计利润为基础,再按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系统建立了一套完备的财务活动的“数据库”,这个“数据库”为企业对外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素材”
(二)具有相同的会计基本假设
(1)两者的会计主体假设相同税务会计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也称为纳税主体,一个特定的、相对独立的经营企业即会计主体)都是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即税务会计主体
(2)两者的持续经营假设相同持续经营假设是指假定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持续正常地经营卜去,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破产和清算,在此基础上设计核算程序和处理方法显然,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都需要此种会计基本假设
(3)两者的会计分期假设相同会计分期假设是指将主体持续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为地划分为若干个相等的期间,并分期纳税和提供纳税信息由于会计分期假设,在税务会计上产生了纳税年度和年度会计核算两个概念,其实它们也是一致的
(4)两者的货币计量假设相同货币计量假设是指税务会计在核算过程中采用货币作为统一的计量单位,记录、反映和监督企业的税务活动显然,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具有相同的货币计量假设
(三)核算基本原理与方法相同两者都统一于会计核算的原理和核算的方法之中两者都必须通过设置账户、编制凭证,运用借、贷的复式记账方法来登记账簿,据以充分反映每笔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和正确性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最终将反映在企业对外编制的财务报告上企业的任何税务会计处理均会对财务状况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必然反映在财务报告中
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
(一)核算对象不同税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狭义的税务资金运动过程,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用货币计量的涉税事项,包括从企业产生经营收入开始,到足额上缴税款为止的税务资金运动,如购销环节形成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财产行为环节形成的房产税、印花税,利润分配环节形成的所得税等;而财务会计核算对象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即企业全部的资金运动
(二)核算依据不同税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企业的涉税经济行为必须受其制约,按照税收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得任意选择或更改而财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可选性如在坏账准备的计提上,现行企业会计制度都规定了若干种方法可供选择,而税法规定只能按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止匕外,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以税法规定为准绳,由税务会计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
(三)核算目标不同税务会计的目的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纳税方面的信息,便于税务部门征税;财务会计的目的是客观地向管理部门、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相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的信息,便于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税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纳税申报;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提供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核算基础不同最主要的差别是收益实现的时间和费用的可扣减性不同税务会计为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并用,即使税务会计中体现权责发生制,也与财务会计处理方法有较大差异税务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比应收应付标准更加准确,操作简便,可防范纳税人偷逃税行为财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以应收、应付作为确认收入费用的标准,能使收入费用恰当配比,便于确定各期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加准确、相关和有用
(五)核算程序不同财务会计规范化的程序是“会计凭证一一会计账簿一一会计报表”的顺序,凭证、账簿和报表之间有密切的逻辑关系税务会计按此也可遵循这个程序,但没有规范化的要求企业一般在期末借助于财务会计的数据资料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据以编制纳税申报表另外,税务法规中强调“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的不同,在会计所得的基础上调整为应税所得,是税务会计的主要内容
(六)稳健态度不同税务会计一般不对未来损失和费用进行预计,只有在客观上证据表明已发生的情况下方可确认财务会计实行稳健原则,一般充分预计可能的损失和费用,而不预计可能的收入,使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被报表使用者误解当然,在某些方面税务会计也具有稳健的作用,如计提坏账准备和加速折旧等,这具有对企业宏观引导的功能
四、关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的建议
(一)差异协调的原则
1.合理性原则由于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规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制定目标、规范形式、核算原则等均存在差异,强求两者一致是不行的要求两者协作,要考虑协作是否合理,不能硬性要求处处协调,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也不能仅仅满足一方面的需要,而是要立足于整个制度层面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在具体操作中,即要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审视,又要对所得税法规进行研究,分析两者的不足和不相适应之处,并加以研究,寻求可协作点因此,尽管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协调是非常必要的,但也要考虑协作是否合理
2.效益大于成本原则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协作要始终遵循效益大于成本原则不能因为统一能简化会计核算工作,便于税款征收,便不考虑其统一的不利影响;分离使会计核算复杂,税收征管工作难度加大,便不考虑其有利的一面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关系模式的研究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两者在协作问题上也要综合考虑其利弊,权衡其效益与成本
3.实用性原则尽管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协作是一个理论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实务操作的可行性问题在研究两者的协作问题时,要根据我国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和文化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出发,寻求其协作的最佳方式,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理论是用来指导实践,也需要用实践来加以验证,也只有用实践来验证才能得以不断提升所以,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协作问题作为理论研究的同时,应考虑其实用性
(二)会税确认、计量差异协调方法
1.制度建设方面的协调
(1)完善会税制度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两者自身的完善是协调差异的前提和必然要求
①完善会计制度体系首先要加快完善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可以保持会计准则相关文件内在逻辑的一致性,避免不同准则之间的矛盾或冲突,保证会计准则体系的完整性和缤密性;能减少准则制定过程中由于个人偏好或不同学派之间的争论,从而保证会计准则的科学性其次,加快构建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加快促进税务会计在我国的实施步伐从“八五”开始,中国税务学会把税务会计问题作为规划课题之一目前,理论界对税务会计的特征、体系、方法都有比较多的关注,包括对所得税会计的研究财务会计是建立在会计制度的基础之上,而所得税会计是建立在所得税法和财务会计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框架结构,在确保税法的高度权威性、严肃性以及会计制度独立性的前提下,可以运用所得税会计来寻求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共同点,协调两者存在的矛盾冲突
②完善税制目前,我国的所得税法还存在着不足之处:第一,所得税法没有建立起一套独立的税前扣除标准和收入、费用的确认标准,基本上还是以会计制度为依据确认;第二,对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规定过严,如企业广告性支出的限额,对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严格规定等,使得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许多费用不能在税前足额列支,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规律,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第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主观性、随意性大,缺乏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上述不足,或者降低了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或者增加了所得税差异项目,都不利于差异协调,应该尽快完善
(2)设立协调机构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制订分别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由于两个政府部门的具体目标不同,各自制订的政策法规难免出现冲突,但两个部门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一些暂时性差异可以通过两者的沟通来协调在制度层面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可以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机构,不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助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同时也是加强反避税立法建设,完善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重要途径
(3)增加涉税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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