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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的,应当逐项核实清楚,防止坏账、呆账的出现
五、交接责任
1、监交人应对交接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予以及时解决或上报解决,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交人负责;
2、移交人对移交前所经管的工作承担责任,接交人对接管后的工作承担责任;
3、由移交人没有向接交人交待的事项引起的后果,由移交人负责;
4、对移交时急需处理的事项,接交人应当及时处理,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接交人负责;
六、移交工作的监交人员
1、会计、出纳人员的工作移交,由学校领导监交;
2、财务主任的工作移交,由上级领导指定授权人监交第十三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学校执行的财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公用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6)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其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主要是中央和省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三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费用,水电、取暖、防暑、学校车辆、交通差旅费用,网络、邮电、教学仪器、劳动生产、生活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维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第四条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中央省补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年度培训计划等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公务接待、会务费按照学校年度中央省补公用经费预算总额,学校按提取额的10%以内安排第五条公用经费上级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共同承担,中央承担80%,省承担20虬第六条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帐,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第七条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由学校根据公用经费年度预算额度,向县教育局提出需求计划县教育局编制年度预算后,由县政府采购部门组织采购县教育局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学校县教育局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第八条学校每年至少在校内外公布公用经费使用情况2次,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第九条学校接受县教育局联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每年组织一次的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将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条本办法由校务办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我校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加强反腐廉政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处室、各分部使用财政拨款资金或捐赠款购买物品,按本办法办理集中采购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集中采购是指学校所需的教育教学用品和有专业技术特殊要求的物品采购活动具体采购物品种类参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接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成立由我校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纪委书记任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校工会主席、各处室主任、分部主任和熟悉相关物品配置工作的人员为成员的学校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总务处,由总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第五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方式进行总务处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要求,完善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后,将申报表送学校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申报采购获得批准后,总务处再将申报表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审核,按其指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第二章采购基本程序及相关要求第六条采购单位批量或单项购置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一般设备、1500元以内的专用设备,由采购单位报学校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自行组织采购批量或单项购置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内的一般设备、15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内的专用设备的采购,经学校行政班子例会、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审核通过后,由总务处组织采购批量或单项购置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物品采购,经学校行政班子例会审核通过后,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审核并明确采购方式,交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代为采购严禁先购买后报批和化整为零违规采购现象发生第七条采购金额在20000元以内的(含20000元)由学校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200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并在校园内公示第八条甲乙双方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采购合同,并报送学校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务处)备案第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终止合同的,采购单位应与供货商协商一致,并将变更、终止合同的理由、变更内容和责任等以书面形式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终止旧合同,续签新合同第十条中标或成交的供货商不得以转包方式履行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健设备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第十一条采购结束后,总务处和供货商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验收人员须由校纪委、工会、总务处和熟悉相关物品配置的工作人员组成验收合格的,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在合同所附《验收结算单》上签名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结算单》是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条件第十二条学校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总务处、供货商之间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约行为,及时督促改正,切实维护双方权益第十三条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及时告知供货商在限定时间内整改,超过规定时间仍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作退货处理验收结果与采购约定不完全相符,但不影响质量,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供应商与总务处协商一致后报学校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第三章采购资金的管理第十四条集中采购资金支付按现行相关规定处理,即由采购单位凭物品采购审批表、采购合同、《验收结算单》、国家统一税务发票到学校财务室核算报账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附麻栗坡县教育系统集中采购物品目录序号物品名称备注类另U1计算机计算机及其2网络设备它办公用品3打印机4复印机5多功能一体机6投影机7扫描仪8传真机9照相机10摄像机11空调机12电视机电器设备13电冰箱14其他电器设备15广播和电视设备16监控设备通信设备17电子显示屏18音体美器材19理化生实验器材及设备专用设备20公务用机动车辆21会议音视屏系统22办公桌椅23学生桌椅后勤部分24学生床架25学校食堂设备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第三章学校预算管理第八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学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主要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九条,收入预算学校充分考虑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的需要和财力可能,应在保证学校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办公费)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代收代支款项应纳入“代管款项”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第十条预算编制的报审批程序学校预算由学校按照人员经费、办公经费这两大经费支出项目提出预算方案,该预算方案应根据“以收定支,适当结余”的原则编制学年度预算应在每学年开始的暑期编制完成,并上报学校领导学校行政领导班子会根据上一年度的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批准下学年度的预算为保证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一般应于每学年度开学前(即每年的8月20日前)批准学年度预算方案如因故未获批准,校长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先行暂付相关费用,待预算方案获得批准后,先行暂支付的费用应纳入批准的预算方案校长在批准的预算资金范围内,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决定预算内资金的具体使用第十一条,预算的调整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相关政策或法规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可以报请学校党政班子会议调增或调减预算财务室根据班子会议决议调整预算收入管理第十二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三条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教育)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学费、住宿费收入,根据上级部门及物价部门规定,依法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三)、勤工俭学收入,即指学校教师经营农场、晚点、冷饮、浴室等勤工俭学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第十四条,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发改委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其收入由财政专户拨入学校账户后,统一管理,分科目核算第十五条学校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学校收费项目的规定
1.学费、住宿费,即向学生收取的教育成本费
2.学习、生活用品费(即代收款项),用于学生日常生活、学习的用品
3.其他费用,指未纳入上述收费项目,但按政府部门规定、根据学校教育教学需要而零星收取的费用
二、收费金额的规定
1.成本费按学校规定收取,代收代支款项按家长选择的项目原价收取
2.符合学校优惠免取部分费用的学生在本校入学,其收费按学校规定办理,开学后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预审手续,经校长批准同意后,按批准优惠后的金额收取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六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七条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主要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学校项目支出由财务室进行核算
(二)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县财政局和教育局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十八条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学年度初由县财政局批准的年度预算收入计划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第十九条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第六章年度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二十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第二十一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按照县财政局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县人民政府与文山州一中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的规定,提取全额的30%作为职工福利基金,用于教育教学奖励;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学校发展资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按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奖学助学基金,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及困难学生补助等;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善后处理第七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四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等第二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款等存款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小学财务制度制度》执行第二十七学校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同时根据财政局工作要求按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固定资产信息,做好固定资产条码管理,从而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学校资产处置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麻栗坡县财政局要求的审批程序第八章负债管理第二十九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三十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应付款包括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种款项,该类款项的管理原则为按实收取、按实支付、多退少补,不能有结余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九章财务清算第三十二条经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第三十三条学校财务清算,成立财务清算小组,在县教育局和财政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估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三十四条学校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县教育局审核并报财政局批准后,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三十五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县教育局、财政局提供财务报告第三十六条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支出、年度结转及其结余、资产负债变动,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七条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县教育局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总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及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增加财务分析指标第十一章财务监督第三十八条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三十九条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第四十条学校应当依法接受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二章会计档案管理及其他第四十一条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是学校财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文件等
一、会计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报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
二、会计档案的整理与装订会计档案在归档之前应分类整理、装订、立卷会计档案封面的内容应填写齐全、规范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进行归档
三、会计档案保管
1、学校总务处和后勤服务中心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一级、二级会计负责管理好各自会计档案,并制作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清册列明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移交清册为15年;
2、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月报表、季报表为5年;
3、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账为25年;
4、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所清理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保管5年;
5、决算报表、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为永久
五、会计档案的查阅和销毁严格按照财经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会计工作交接财务人员工作移交是指财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辞职、离职、调岗、离岗(临时离岗预计超过一个季度)]时,为保持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对某一财务岗位进行交接的一项活动
一、会计工作交接移交事项一般包括一是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二是财务印章及重要文件;三是现金等其他事物资产;四是会计软件及密码、密码器及密码、移动硬盘;五是未了事项和疑难、特殊问题说明;六是其他需要移交的事项
二、签订移交清册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盖章移交清册至少1式3份,交接双方各持1份,存档1份移交清册基本内容包括学校名称,会计交接原因,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姓名、职务,会计交接基准日,具体移交事项等,移交清册及附件页数,交接完毕时间等
三、移交人员的职责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完成填制;
2、尚未登记会计账目的,应当完成登记,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好自己所管理的有关资料,并就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资料交与接交人;
4、将自己所经管的现金、支票、发票、物资、材料、证件、印章等编制清单,逐项清点;
5、对自己所经管的工作详细地向接交人员交待清楚,直到接交人员能够完全延续移交人的工作为止
四、接交人的职责
1、对接手的物资、资料、证件清单逐项清点,如有疑问,应向移交人询问;
2、对自己所接手的工作,应详细向移交人询问清楚,直到能够将所接管的工作延续性地开展为止;
3、涉及到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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