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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申请书申请人赵小丹,女,年月日生,汉族,住渐江省浦江县浦1984715南街道蒋塘村道院前楼号22被申请人:(中文姓名默森MOHSEN ABDULLAHNASSER QASEM•阿布杜拉),男,年月日生,国籍也门,护照号码1962122002245994,联系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东方大厦楼号【联合()(泰122P2000国)有限公司义乌代表处】申请请求依法扣留被申请人持有的有效护照,并限制出境申请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是朋友关系双方于年月份共同出资20046及按揭贷款万元购买了广州市淘金路号房,房屋产权为双481161406方共有年月号,双方与买方叶福苗、江宪红签订《房屋20091112买卖合同》,约定上址物业成交价为万,买卖双方的税费全部由买165方承担签约当日,买方支付定金万元给卖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10各收取万元并共同开具了收条同年月日和日,买方分别5122021支付给被申请人万元和万元,被申请人向买方出具了收据,同年451月号,被申请人用收取买方首期房款中元提前清还了
1225408029.49银行贷款年月号,年月号,中国银行广州东山支行201038201038根据其与买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和借据放款万元到被申请人帐户100上综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收取买方万元,其中申请人收取万1655元,被申请人收取万元,扣除被申请人偿还银行贷款元,
160408029.49被申请人实际收取房款元,由于案涉房屋属申请人和被申
1241970.51请人双方共有之财产,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分给实际得到售楼款的一半即元,扣除被申请人已经付给申请人的房款万元【包括申
620985.2520请人直接收取的定万元、抵扣申请人欠被申请人美金美元(折55000合人民币万元)和被申请人于年月日转帐给申请人
3.
420105411.6万元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元经申请人再三催要,被申请
420985.25人拒不支付,申请人不得已于年月日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201064院越秀区法院经合法传唤,被申请人拒不到庭,该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于年月日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房款元,
2011520420985.25并负担全部受理费和公告费用被申请人收到一审判决后,于年2011月日向贵院提起上诉107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一审期间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其目的是赖账不还现被申请人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提起上诉,还是为拖延时日赖账不还被申请人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无固定资本,如其出境,中国的两审判决均将成为一纸空文为保证法院的判决结果能够顺利得到执行,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办法》第条第
(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23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2项和公安部《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第三条第
(二)项之规定,申请扣留被申请人持有的有效护照,并限制被申请人出境,请予准许谢谢!此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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