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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要求,进一步加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XX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X府办发[2015)4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财政局、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区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本办法所称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区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区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资办、区财政局及区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
(二)截留、挪用或者拖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第七章附则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街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四)规范管理,公开透明依法建立和完善规范、透明的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公开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第二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第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区财政局、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第六条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与相关管理规范;
(二)收取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预算调整草案;
(四)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五)批复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监督检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2-第七条区级国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二)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五)监督检查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第八条区级国资预算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第三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第九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二)区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区属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四)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益;
(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收入;
(六)上年结余收入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需要所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依据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统筹安排确定,包括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和其他公共支出等第十一条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收入,以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扣除法定公积(按10%提取)为基数,按30%的比例上缴企业计算当年应交利润时,可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第十二条区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依据股东会决议,按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征收第十三条国有产(股)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缴对区财政出资的股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项目资金实现退出后,按净收益全额上缴区财政第十四条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益,属于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第十五条其他需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将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国家规定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第四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第十七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同时进行,纳入区级政府预算,报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第十八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计划根据区级财政预计当年可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第十九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第二十条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根据当年1-10月的经营情况等,预测下一年度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将有关材料报送区级国资预算单位第二H一条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按照区级人民政府经济发展规划和区财政局的布置,审核所监管(所属)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提出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区财政局第二十二条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应按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监管审计支出、其他支出分类别、分项目编报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统筹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照区级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要求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核批准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20日内,批复至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所属)企业的预算,并抄送区财政局备案第五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调整与决算第二十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区财政局负责征收,区级国资预算单位负责监督上缴,区级国资预算企业直接缴入区级金库第二十六条区级国资预算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时,应填具区财政局制发的《一般缴款书》,将本年度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于8月31日前足额缴入区级金库第二十七条对盈利较少、年应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不足10万元的区级国资预算企业,经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免缴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第二十八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或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指标内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第二十九条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根据国资预算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产(股)权转让、清算等情况,以及区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会关于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与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进行比较,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方案提出调整建议第三十条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调整增加支出,应当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调减收入,应当有相应压缩支出的措施,并由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区级国资预算企业详细说明增支、减收的原因第三十一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由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送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二条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第三十三条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区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第三十四条区财政局按照要求编制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送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第三十五条区财政局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经批准后二十日内,批复至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在收到批复后十五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三十六条区财政局、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区级国资预算企业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人大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水平第三十七条区财政局会同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定期对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第三十八条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配合区财政局和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第三十九条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将所监管(所属)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第四十条区国资预算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区财政局会同区级国资预算单位除责令限期上缴外,还给予通报批评第四十一条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第四十二条区财政局、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一)区级国资预算单位不按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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