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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开辟有限企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其余相关法律、行政法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企业名称第三条企业住处第四条企业营业限期第五条执行董事第六条企业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富,享有法人财富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肩负责任企业以所有财富对企业的债务肩负责任第七条本章程自奏效之日起,即对企业、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拘束力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企业的经营范围农副产品种植、养殖、收买加工、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法赞同为准)第九条企业依据实质状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企业登记机关赞同登记第三章企业注册资本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四十条企业章程的解说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例相反抗的,以国家法律、法例为准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多数”不含本数第四十二条企业依据需要或者因企业登记事项更改的而更正企业章程的,更正后的企业章程应送企业原登记机关存案全体股东署名(盖章):第十条企业由个股东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率(%)(注出资比率是指占注册资本总数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钱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以钱币出资的,应该将钱币出资足额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钱币财富出资的,应该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富权的转移手续第十一条股东应该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以下初次缴纳出资状况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率(%)出资时间(注出资比率是指占注册资本总数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钱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第十二条企业可以增添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企业增添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依照《企业法》以及其余相关法律、行政法例的规定和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企业成立后,应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四章股东第十四条企业置备股东名册,记录以下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处;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录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执行股东权益第十五条股东享有以下权益
(一)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率分取盈利;企业新增资本时,优先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者拜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依照认缴出资比率执行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余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督查,提出建议兴许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企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
(六)查阅企业会计账簿,查阅、复制企业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企业住手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率分得企业的节余财富;
(八)法律、行政法例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余权益第十六条股东肩负以下义务
(一)恪守纪律、行政法例和企业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益伤害企业兴许其余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企业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法律、行政法例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余义务第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余股东不得抗衡或者妨碍其执行股东权益(注:企业无自然人股东的,无需保存此条)第五章股权转让第十八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或者部份股权,毋须征得其余股东赞同第十九条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余股东过多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余股东征采赞同,其余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余股东多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的,不一样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第二十条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样条件下,其余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执行优先购买权的,商议确立各自的购买比率;商议不行的,依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率执行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一条依本章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企业应该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更正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相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录对企业章程该项更正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第六章股东会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是企业的权益机构,执行以下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目标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兴许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监事,决定相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用兴许解聘企业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赞同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赞同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赞同企业年度财务估计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赞同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填充损失方案;
(八)对企业增添兴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刊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理兴许更改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更正企业章程;
(十二)对企业向其余企业投资兴许为别人供给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者解聘包办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例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余职权第二十三条股东可以自行列席股东会,也可以拜托代理人列席股东会并代为执行表决权拜托代理人列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拜托书第二十四条初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招集和主持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按期会讲和暂时会议按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以后三个月以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建议,应该召开暂时会议第二十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赞同,可以调整通知时间股东兴许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纪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招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可以推行职务兴许不推行职务的,由监事招集和主持;监事不招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招集和主持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照认缴出资比率执行表决权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多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但是对企业更正章程、增添兴许减少注册资本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兴许更改企业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三十条企业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超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执行以下职权
(一)招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估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填充损失方案;
(六)制定企业增添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刊行企业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企业分立、合并、解散兴许更改企业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依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用兴许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更正为“决定聘用兴许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企业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余职权第三十二条企业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用兴许解聘经理执行以下职权(-)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股东会兴许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行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定企业的详尽规章;
(六)提请聘用兴许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用兴许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用兴许解聘之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余职权第三十三条企业设监事—名(注或者一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企业职工经过职工大会(注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三十四条监事执行以下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督查,对违反罪律、行政法例、企业章程兴许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去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伤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建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招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招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例、企业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余职权第八章企业财务、会计第三十五条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提取利润的分之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的分之以上的,可以再也不提取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充从前年度损失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从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充损失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随意公积金企业填充损失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依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率分配盈利第九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理第三十六条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限期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兴许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撤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兴许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企业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企业有前款第
(一)项情况的,可以经过更正企业章程而存续第三十七条企业因章程第三十六条第
(一)、
(二)、
(四)、
(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该依法组建清理组并进行清理;企业清理结束后,清理组制作清理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通知企业住手第三十八条清理组由股东构成,依照《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例的规定执行职权和肩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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