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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采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院内医疗纠纷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第九条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一)医疗纠纷处置专家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二)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失
(四)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五)提出进一步处置方式选择及意见第四章医疗纠纷的处理第十条对一些小的纠纷,鼓励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商议予以解决,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前必须向医务科报告,事后必须在医务科备案,在医务科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医院造成隐患或者带来不良后果第十一条在不影响纠纷处置,不激化矛盾的前提下,当事人及当事科室负责人必须参加处置第十二条主要责任人认定科主任或者负责人对科室的医疗安全负总责;普通情况下主管医生或者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上级医师负连带责任);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者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第十三条经过院内或者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者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第十四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创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赋予从严处理第五章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有责任的医疗纠纷
一、市级以上医学会或者法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医疗事故或者承担责任的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经行政部门、医院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认定属于医疗事故的
三、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过程中,有违反或者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伤害的
四、因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医疗事故处置专家理小组认为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者其他缺陷,但够不上“无责任”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无责任”的医疗纠纷
一、在患者生命危(wei)险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
二、医院或者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
三、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于难以预见或者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于是导致的医疗意外第六章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医疗纠纷、事故发生赔偿处置结束后及时对当事人、当事科室进行处罚第十九条凡医疗纠纷、事故发生赔偿结果的,根据不同的发生原因和后果,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第二十条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划分,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
(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或者免予处理的原则,同时认定为属可以避免或者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以及责任大小给责任人分别处以:500-12000元的罚款
(二)由于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外,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全院通报批评,扣医德分『3分;缓晋级或者缓聘厂2年;住手处方权半年T年;住手执业1年;转岗或者取销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第二十一条由责任因素引起的医疗纠纷或者事故,责任科室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额计算比例如下5万元以下,责任科室承担20%-30%5万元-15万元以下,责任科室承担10%20%(基数以上部份)〜15万元以上,责任科室承担5%」5%(基数以上部份)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或者共同责任人,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各自在事故或者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第二十二条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转岗、待岗、直至辞退第二十三条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私收费、非医行医(指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跨地点、超范围执业发生医患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第七章管理者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医疗纠纷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属责任或者管理因素的,根据责任程度及赔偿金额大小,扣除科室主要负责人或者管理者岗位津贴-4个月第八章医疗纠纷、事故免于和从轻、从重追究范畴第二十五条经医院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认定为属于无责任的医疗纠纷,则免于科室及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发生的医疗纠纷,经医院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鉴定属技术因素并存在缺陷的,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以前从未发生过医疗纠纷,经院务会研究,可在科室及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款中下浮20%-40%第二十七条经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同时经本院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认定为属技术因素的,可在科室及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款中下浮20%-40%第二十八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后,当事科室及个人积极参预处置、态度认真、认识到位,可在科室及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款中下浮10%-20%o第二十九条经医院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认定为责任事故,且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可在科室及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中上浮20%-40%0第九章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第三十条医务科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永久保存内容包括
(一)当事科室及人员的书面陈述材料;
(二)医务科对事件的调查报告;
(三)医疗事故处置专家小组的鉴定结论;
(四)医患双方商议解决的协议书;
(五)医院对责任科室及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六)记入医务人员业务技术档案,为培训、进修、职称晋升等提供依据第三十一条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者不配合调查,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室负责人为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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