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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The CentralInstitute ForCorrectional Police本科生毕业论文题目我国监狱刑罚的目的与功能院系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生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指导教师可以延伸到侦察、起诉和审判阶段以此来增强我国刑罚的感召力和心理影响再就是改造过程中对罪犯所实行的一系列政策,如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政策等,使罪犯切实感受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心和帮助,从而加速罪犯的认罪,悔罪、改过自新和自觉改造的进程毛泽东主席多次把实施正确的方法和执行正确的政策,并列为改造罪犯的重要前提,以及1994年,司法部提出的对罪犯的三个对待,即“像医生对待病人像老师对待学生,像父母对待孩子”等等都是感化功能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同时,刑罚的感化功能也是我国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政策的具体体现U1刑罚本身所具有的教育功能应当只限于社会上有可能犯罪的危险分子,警示他们悬崖勒马但是基于改造功能和感化功能的存在,也就使教育功能有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就是对罪犯的教育功能和对其他社会成员的教育功能对罪犯的教育功能是来自于对罪犯实施改造改造感化之后,使之对犯罪受刑所带来的自身痛苦和对自己的亲人以及被其侵害客体带来的痛苦有了新的认识从而以自我谴责,自我批评等方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出否定评价以及监督改造机关对罪犯实施的外部影响教育都是以加速罪犯的认罪、悔罪而对其他社会成员的教育则体现为“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他们进一步认识到什么事当作为,什么事不当作为,从而为促进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刑罚的又一优越性
(五)威慑功能刑罚的威慑力可以说是与生俱来的因为他不仅体现于对犯罪分子的威吓、遏制,而且还体现于对有潜在犯罪危险的震慑这是由刑罚的强制性所决定的这种强制性对犯罪人来说,有可能让他们失去自由,也可以让他们失去生命因此,这种威慑力无论在行刑的任何一个阶段都会给犯罪人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他们或者放弃犯罪或争取宽大处理;或者是畏罪、悔罪,重新做人,即便是刑罚执行完毕后仍对刑罚执行的经历不寒而栗而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威慑功能则在于提到刑罚,人们自然会联想到阴森、恐怖、充满血腥的监狱;联想到镣铐、水牢等严刑酷罚尽管今天的监狱已非往者,但闻听其他犯罪人因犯罪受刑同样会令他们望而生畏,不取逾越雷池一步,生怕遭受刑罚之苦然而,今天我们社会主义刑罚威慑功能依然不减的原因就在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所保护的是广大人民的利益,而犯罪是违背人民利益的,是与人民为敌,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因此,刑罚的其他社会成员具有威慑作用,会潜在的犯罪分子望而生畏
(六)安抚功能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其目的就是使被害人从心理上得到安慰我国刑罚中的安抚功能亦是如此众所周知,犯罪行为产生的后果,势必使良好的社会秩序遭到破坏和影响社会的稳定;使侵害客体及他人义愤难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就可能会产生两种负面影响一是私自复仇的现象与日俱增;二是社会局势动荡不安这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同时也是违背法治原则的因此,只有犯罪人得到惩处,才能平息民愤,以满足社会公正复仇的愿望从而使被侵害客体得到安慰,使其受到的精神伤害得以弥补,并尽可能从犯罪所造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另外,对犯罪人加以惩处,体现了社会的正义要求,用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的稳定从而使其他社会成员的心理恐惧得以恢复而刑罚的安抚功能正是复合了这一要求,以满足被害人要求惩罚犯罪分子的强烈愿望的因此,安抚功能是刑罚的重要功能之一
(七)鼓励功能刑罚的适用从表现上看,他的对象仅是犯罪分子但就总体而言,至于那些原来属于人民群众范围的成员,由于某种原因产生了犯罪意思,也就具备了成为刑罚威慑力对象,因而成为预防对象而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是不会产生犯罪意思的,实际上就不具备成为威慑对象的条件,也不需要刑罚威慑因为他们不仅能自觉遵守和维护统治秩序,并且能同一切违法现象作斗争,这是应当得到鼓励的然而刑罚对守法公民依赖有影响,是因为他们之中隐藏着个别不稳定的危险分子,其结果还是在于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以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来鼓励公民遵法、守法结束语总之,我国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和功能是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角度出发,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鼓励广大公民自觉遵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从而更好的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不断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参考文献[1]符慧君.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对罪犯的评价与处遇研究[J].法制博览,20182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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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我国监狱刑罚的目的与功能摘要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它是统治阶级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单从字面上解释,“刑”是指对人的体罚,“罚”是处罚之意随着社会的发展,阶级斗争日益尖锐,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以国家名义制定刑法,把某些侵犯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从而,刑罚作为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也就随之产生了由此可见,刑罚和犯罪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由于刑罚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那么它本身也就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严厉的惩罚性,换言之,也就是国体不同,其刑罚的阶级本质也就不同,它的目的和功能也自然不同在此,笔者仅就我国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和功能做一简要论述,以求探讨关键词监狱;刑罚;目的;功能Abstract penalty is themost severemandatory legalsanction methodprescribedby thecriminal lawto restrictor deprivecertain rightsand interestsof criminalsby stateorgansaccording tolaw.”It isa compulsorymethod forthe rulingclass topunish crimes.Literally,“punishment refersto physicalpunishment,and punishmentmeanspunishment.With thedevelopment ofsociety,class strugglehas becomeincreasinglyacute.In orderto maintaintheir ownrule,the rulingclass hasenacted criminallaws inthename ofthe state,making certainACTS thatinfringe uponthe interestsand orderof therulingclass acrime andstipulating correspondingpunishment measures.Thus,as theirreconcilableproduct of class struggle,penalty cameinto being.It canbe seenthatpunishment andcrime arealways closelylinked,crime isthe premiseof punishment,punishment isthe legalconsequences ofcrime.Since thepenaltyisthe irreconcilableproductofclassstruggle,it alsohas distinctclass natureand severepunitive nature.Inother words,different countrieshavedifferent classnature ofpenalty anddifferent purposesand functions.Here,the authoronlyon thepurpose andfunction ofthe socialistpenalty todo abrief discussion,in ordertodiscuss.Key wordsprison;Punishment;Purpose;function刖百我们知道,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化的文明古国,它不仅有悠久的文化,而且刑罚的渊源也极其深远它经历了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半封建社会、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最终跨入社会主义社会在这漫长的历史长廊中,我国的刑罚制度亦是几经曲折,从维护剥削阶级少数人的利益、维护人剥削人、压迫人的社会制度,几经斗争,才逐渐转变成为今天维护广大人民利益,惩罚和打击少数不法分子和破坏社会秩序的社会制度,建立了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
一、监狱刑罚相关概述-刑罚目的的概念第一种观点认为,刑罚目的应当进行狭义的理解,即刑罚目的是指适用刑罚的目的,即刑罚目的专指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它只限于量刑活动所希望达到的社会结果由于这种观点将刑罚目的仅限于刑事司法阶段,在三种主要的不同观点中涉及的面最窄,可以将之称为狭义的刑罚目的说第二种观点认为,刑罚目的不仅仅指审判机关适用刑罚的目的,而且也包括制定刑罚的目的,即指国家制定刑罚和审判机关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目的由于这种观点将刑罚目的从刑罚的适用扩展至刑罚的制定,但尚未将刑罚执行阶段涵盖进来,可以将之称为中义的刑罚目的说第三种观点认为,对刑罚目的应当取广义的理解,即刑罚目的泛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它包括国家通过刑事立法、刑事审判、刑罚执行三项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社会效果我们可以将这种观点称为广义的刑罚目的说上述三种观点在不同程度上揭示了刑罚目的之内涵,不同之处在于对刑罚目的外延的把握上存在明显差异笔者赞同上述第三种观点即广义的刑罚目的说,理由在于,刑事活动包括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行刑活动等重要环节,虽然各环节彼此独立,但毕竟也彼此联系,相互依存没有刑事立法,刑罚的适用就缺乏法律根据;没有刑事司法,行刑活动同样缺乏依据;而没有行刑活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便失去了任何积极的意义易言之,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具有统一性,刑罚目的不仅决定着刑罚的制定,同样制约和指导刑罚的适用和执行,刑罚目的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上述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要么将刑罚目的局限于刑事司法阶段,要么将刑罚目的局限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阶段,割裂了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之间的内在联系,有失偏颇近年来,广义的刑罚目的说己经为越来越多的刑法学者所接受
(二)刑罚目的与功能刑罚功能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直接产生的积极效果对刑罚功能的系统研究是刑罚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在过去的十多年中,我国刑罚理论界关于刑罚功能的研究比较多,且已经具有相当的系统性由于学者们研究的视角不同,在表述上不同,得出的结论当然也就不同但对刑罚功能的基本认识还是比较一致的:刑罚具有报应(惩罚)、预防、谴责(否定)、威慑、改造、教育、安抚等主要功能刑罚的报应功能(惩罚功能)是刑罚的最基本的功能,是刑罚其他各种功能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这是由刑罚的本质属性首先具有报应性(惩罚性)决定的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和执行刑罚,使其感受到刑罚之痛(特定的权益被剥夺或者限制),更使其感受到刑罚之痛与犯罪行为有着必然的联系,使其懂得刑法不可违,并因此而培养其遵守法律的思想意识刑罚的预防功能是刑罚的仅次于报应的重要功能刑罚的预防功能与报应功能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会发生矛盾报应功能的实现,有可能对预防功能产生不利影响;预防功能的实现,也有可能对报应功能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如何发挥刑罚功能,实现刑罚效益,是值得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研究的重要问题刑罚的谴责否定功能是其另一个重要功能通过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特定的权益,犯罪人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谴责,受到了否定性评价对犯罪人的否定性评价贯穿于刑罚的创制、适用和执行全过程,并通过这几个过程而得以实现刑罚的威慑功能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不仅使犯罪人本人,而且更重要的是使社会民众都感受到刑罚的惩罚性和痛苦性,也即使得包括犯罪人在内的所有人都能够清楚地感受到,犯罪必定会受到刑罚处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刑罚的功利目的应当说,刑罚的威慑功能,还有其他功能如改造功能、教育功能等,相对于上述的报应、预防、否定功能,其重要性要逊色得多,除了适用刑罚的主体因素外,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功能的发挥受制于相关之人的个人素质
二、监狱刑罚的目的分析-惩罚犯罪罪行法定主义原则,从18世纪开始,经过19世纪,直到现代,一直是刑事立法的支柱o近代刑法思想的奠基人费尔巴哈曾以简明的法谚形式对罪刑法定原则亦称罪刑法定主义做了表述,即:⑴无法律则无处罚;2无犯罪则无刑罚;3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其中“无犯罪则无刑罚”现已成为近代刑法公认的原则,也是我国刑法典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题中应用之义刑罚就是惩罚已然之罪的,没有已然之罪,刑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国家明确地以罪行法定原则来保障人们享有的权利自由的不可侵犯性我国现行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国监狱法第1条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前引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与行刑法的三个条文均分别表明国家制刑、量刑、行刑的目的之一即是惩罚犯罪惩罚作为刑罚目的,是指对犯罪人之所以适用刑罚是因为其犯了罪,通过惩治犯罪表达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秩序美国著名法学家约翰•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现代法治应当遵循“正义优先、兼顾效率和秩序”的价值取向,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重视利用健全的机制遏制立法者和司法官员的恣意承认并且标志“公平、正义”的刑罚,也只有将其发动的强度归咎于客观的犯罪行为,才能获得社会观念的普遍接纳和认可,并由此获其尊严与威慑在某种意义上说,对刑罚惩罚犯罪目的的强调也就是对法律威信的强调,因为惩罚意味着法定刑罚的实现同时,“刑罚以惩罚为目的奠基于将犯罪人作为目的的理念之上,不容置疑地构成对犯罪人作为目的的理性的尊重,具有与社会公正观念相吻合的一面”对于刑罚不能以预防犯罪作为惟一目的,德国古典哲学家、著名思想家康德是如此论述的“惩罚永远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对罪犯本人或者公民社会的另一种善的手段而实施,而必须在所有情况下都只是由于它被施加的个人犯了一种罪才施加,因为一个人永远不应该仅仅作为一种服从他人的目的手段,也不能与物权对象混淆他的与生俱来的人格保护他反对这种对待,哪怕他可能被判处失去他的公民人格他必须首先被发现是有罪的和可能受到惩罚的,然后才能考虑为他人或者为他的公民伙伴们,从他的惩罚中取得什么教训”在这里,康德从犯罪人是人,而人只能是目的不能作为手段这一前提出发,反对把刑罚仅仅作为预防犯罪的手段,肯定了刑罚应该以惩罚为目的刑事司法活动中,从刑罚惩罚犯罪目的推导出的“刑从罪生、刑足判罪”原则的实现,不仅满足了公众的公平心理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使犯罪人感到刑之公正而心悦诚服,认真改造,从而不再重蹈覆辙如果重罪轻罚,就不足以真正教育改造犯罪人,也不利于警戒社会上潜在犯罪人;如果轻罪重罚,就不能促使犯罪人从思想上真正认罪服法,去恶从善-预防犯罪我国刑罚的第二层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作为刑罚目的,是指对犯罪人之所以适用刑罚,是为了预防犯罪,通过惩罚犯罪实现社会功利观念,维护社会秩序根据预防对象的不同,刑罚预防可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表现为,通过惩罚犯罪、威慑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使其不敢以身试法;通过刑法公布、法制宣传、公开判决等形式,教育公民自觉守法并勇于同犯罪分子或犯罪现象作斗争;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来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免产生冤冤相报的情形特殊预防表现为,通过刑罚惩罚,使罪犯不敢重新犯罪,通过剥夺其人身自由或生命权利使之不能犯罪,通过改造教育使其不再重新犯罪刑罚预防是典型的事后预防,这种事后预防与被称为事前预防的社会预防和心理预防以及被称为事中预防的治安预防,协同运作,配套成龙,构成犯罪预防的完整体系有学者在阐明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在刑事法律活动的各个阶段具有不同的主次关系时指出:刑事立法阶段以一般预防为主,兼顾特殊预防;定罪量刑阶段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并重这种观点不仅是过分地夸大了刑罚一般预防的作用,而且是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基本原则相悖的因为,
一、刑法不具有人们所期望的威慑力和一般预防效果一般预防作用的发挥是建立在刑罚的司法威慑作用基础之上的刑罚是否具有人们所期望的威慑力和一般预防效果呢首先,从犯罪产生的根源来看,特殊预防由于对象直接、针对性较强,相对来说具有较好的司法实践效果而一般预防的作用不宜高估犯罪的根源不在于刑罚的轻重,要预防犯罪,真正的治本之策还有赖于有效的社会综合治理其次,从刑罚产生一般威慑效果的心理机制来看,刑罚要对潜在犯罪人产生一般威慑效果不大再次,在司法实践中,刑法一般预防作用的发挥不仅取决于人的因素、罪的因素,而且还取决于地点因素和犯罪组织因素等如从人的因素看,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因人而异刑罚的威慑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威慑的对象对于刑罚的性质和意义的认识程度
二、强调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相悖法院适用刑罚的活动,必须以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为指针,必须根据刑法的诸项原则行事如果过于强调刑罚一般预防的作用,不顾行为人罪行的轻重,仅仅考虑威慑”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的需要,便失去了适用刑罚的客观标准,势必造成用刑的随意性和刑罚分量的畸轻畸重
三、过于看重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不利于刑罚公平和正义目标的实现预防社会上的其他人犯罪不应该成为从重或从轻处罚犯罪行为人的理由,否则,不仅有损于个案公正,也不利与一般公正的实现笔者认为,刑罚之所以能够预防犯罪者本人重新犯罪,这是由于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而教育改造了犯罪人立法在设定罪行结构之时、司法在确定具体刑罚之际,应更多地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不应过于看重其一般预防的作用刑法理论上夸大刑法一般预防的作用,不仅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而且也不利于实现刑罚的公平和正义,其司法实践效果必然不尽如人意三保护法益法益,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刑法最重要的任务,就在于保护合法利益不受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一一刑罚,即是为达到保护法益目的的必要手段法益具体可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国家是现代社会基本的社会组织,一切社会生活与经济生活都是在国家组织下进行的刑法不仅是国家制定的,而且它主要用于保护国家利益国家利益是指国家专属法益刑法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罪体现出来”由于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国家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而且国家本身也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因而,对国家的保护,体现了刑法存在的客观价值”同时,对犯罪的评价是以国家立法形式出现的,因此,国家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基础,必然将侵犯国家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现代社会,社会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是社会不特定多数人所共有的超越个人利益的法益因此,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也是刑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刑法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惩治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而实现的个人法益是最基本、最广泛的法益在现代社会,公民个人的生命自由、安全和财产等这样一些基本权利都已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既有区别又具有密切联系以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而言,维护社会秩序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就不会有稳定的国家统治,因为国家统治建立在社会秩序的基础之上就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而论,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无非是个人利益的一般,是个人的共同利益,个人法益不是独为个人所享有而与国家社会无关的法益,一般而言,侵害个人法益的行为都必然侵害到国家和社会
三、监狱刑罚的功能分析-剥夺功能据史料记载,我国自第一个朝代夏朝起,就已经有了相当残酷的刑罚,即:墨、鼻I、膑、宫、大辟五刑这些刑罚属丑辱刑、身体刑和生命刑,就是剥夺人体的某一部分或全部,以此来体现刑罚的震慑力和严厉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由野蛮逐步抽走文明,先后废除了一些极其残忍、不人道的刑罚但无论怎样改变其剥夺功能始终未变,因为刑罚的剥夺功能是刑罚属性中最直观的外在表现,最能体现刑罚的严厉性只有剥夺了犯罪人的某种权利才能使犯罪人感受到刑罚的震慑力,它能使受刑者偿到受刑之苦,也能使尚未受刑有犯罪企图的危险分子望而生畏因此,各国刑罚都把刑罚的此项功能保留下来,我国当然也不例外因为此项功能不仅是刑罚的首要功能,而且对刑罚的其他功能具有制约作用,是发挥其他功能的重要前提若离开了刑罚的剥夺功能,其他功能也就无从谈起我国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某种权利的剥夺对罪犯进行改造的-改造功能刑罚的改造功能可以说是一个派生功能,也可以说他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独创这一点已得到了世界诸多国家认可1951年,新中国监狱工作创建之初,毛泽东主席提出了“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着手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方针从此开始了大规模改造罪犯的工作,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如末代皇帝傅仪的改造、日伪战犯的改造和大批国民党战犯的改造等等1964年,毛泽东主席对改造工作做了一个重要批示:“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确才行o”一年后,他在一次谈话中指出“犯了罪的人也要教育动物也可以教育嘛!牛可以教育它耕田,马可以教育它耕田、打仗,为什么人不可以教育他有所进步呢?问题是方针和政策问题,还有方法问题”由此可见,刑罚改造功能的提出,的确是人类对刑罚现象认识的又一次升华然而改造功能得以实现的前提必应是已被适用刑罚并在服刑期间的罪犯,用这种改造必须以强制性为基础,以劳动为基本手段,并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才能最终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正是我国社会主义刑罚改造功能的优越性所在,也是其精髓之所在三感化功能感化功能是建立在剥夺功能和改造功能基础上的刑罚的又一功能他是通过对罪犯思想上的触动和教育来实现的,他实际上怀列国监狱工作中经常提到的思想改造的涵义大致相同,同样具有“诛心”功能但他与我国监狱学意义上的思想改造相比又有所不同,思想改造只针对监狱中正在服刑的罪犯,而感化功能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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