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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姓名________________专业一法律事务指导教师教师职称信赖还建立在上述交易信息上因此,从一般观念来说,债权已经由顾客移转到了店家同时这一债权转移也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另外,自道德习俗以观之,顾客去商店购物,店家理应确保支付环境的安全顾客按照店家的指示完成扫码行为后,顾客价款的风险就已经转移到了店家,顾客已经得到了商品并且完成了支付完成支付的顾客,对于价款的风险与其他旁人无异综上所述,店家已然构成了对价款请求权(债权)的占有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2.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定性离不开基本的行为构造以及建立在行为构造基础上的对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确定上不过,针对二维码案件,首先是看本案中的被害人是谁?既然二维码支付的本质是买卖双方债权的转移,当买卖双方同意用二维码支付的方式实现价款的移转,其效果就是双方已经达成债权转移的合后、0该债权债务中,对应的债务人是银行,在客户受理终端和移动终端展示支付结果时,债务人银行已然接到债权债务移转的通知故而,该债权的转移对银行来说已经发生效力在此基础上,需要确定的是谁享有对价款请求权的占有考虑到占有判定上的事实性与规范性的交融,在二维码案件中,商家对财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力,仍需借助社会一般观念的评价按照科学一般人的评价标准,顾客支付钱款的对象是商户而不可能是私自篡改二维码的行为人,只有商户才是顾客直接支付的对象,顾客所指向的一般意义的交付行为也只能是商家或者是按照商家的指示完成交付所以,不管怎么说,实际上顾客支付的完成是在与商家合意的基础上,遵照商家的指示去实现进一步而言,案件中顾客扫码的交易信息里不仅包括账户名称,而且还包括交易商户名称、交易时间和地点等内容,顾客的支付行为,不只是基于对店家指示支付行为的信赖,其信赖还建立在上述交易信息上因此,从一般观念来说,债权己经由顾客移转到了店家,店家现实地享有了对价款请求权(债权)的占有据此,可以肯定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本案中的受害人是店家在确定本案中的被害人是店家之后,接下来就是盗窃行为还是诈骗行为的认定行为人将店家的二维码偷偷置换,其行为不是想与店家之间进行一个正当信息的沟通和交流,也不是存在一个与顾客之间的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当行为人通过置换二维码的行为来实现对他人财物的占有时,二维码的置换行为就只是一个简单的手段行为,此手段行为不存在一个指向店家或顾客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所谓盗窃罪与诈骗罪之中的交互性在本案中并不存在,交付性的不存在除了直接否定诈骗罪的证立,还具有两个方面的功用一是可以否定店家对财物处分行为的自愿性进而得出店家并没有做出针对顾客付款的处分行为,二是在具体法益的侵犯上也可以充分排除正当信息知情权的侵犯因此,二维码案件中,行为人置换店家二维码而侵犯的财产是店家对价款请求权的占有,成立盗窃罪本文旨在解决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问题,找到有效的、实用的且一致的区分标准在研究思路的选择上,采用案例分析法,围绕二维码案件进行基本的展开二维码案件中争议的焦点说到底就是两个问题,一是被害人是谁的问题,二是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的核心要素姓名专业法律事务班级题目邹晓敏盗窃罪案例分析成绩评指导教师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语评委会成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一、案情简介石狮市人民法院闽刑初号201705811070具体案情被告人邹晓敏,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汉族,1986220初中文化,无业,住吉安市峡江县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晋江市2017316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同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25428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20171099晓敏犯诈骗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2017815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莹、代理检察员曾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晓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年月至月间,被告人邹晓敏先后多次到石狮201723市沃尔玛商场门口台湾脆皮玉米店、世茂摩天城商场可可柠檬奶茶店、石狮市湖东菜市场等处,将被害人郑某、王某等人店里的微信二维码调换1为自己的微信二维码,骗取到店消费顾客本应转账至被害人微信账号的钱款共计人民币元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
6983.03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晓敏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判处266
二、案情分析法庭上,被告人邹晓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年月至月间,被告人邹晓敏先后到石狮市沃尔201723玛商场门口台湾脆皮玉米店、章鱼小丸子店、世茂摩天城商场可可柠檬奶茶店、石狮市湖东菜市场、长福菜市场、五星菜市场、洋下菜市场,以及晋江市青阳街道等地的店铺、摊位,乘无人注意之机,将上述店铺、摊位上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掉换(覆盖)为自己的微信二维码,从而获取顾客通过微信扫描支付给上述商家的钱款经查,被告人邹晓敏获取被害人郑某、王某等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元案发后,赃款均未追回
16983.03年月日,被告人邹晓敏在石狮市华山酒店附近路边被公安人员2017325抓获另查明,被告人邹晓敏因上述在晋江市掉换商家二维码窃取财物后于同月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16
三、处理方案.盗窃说1持该种观点的人之所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第一,本案的受害人是店家而非顾客本案中,顾客在商店购物,与商店之间因此而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关系中,商店的主要义务是提供质量过关、标价合理的商品:顾客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店家的要求支付相应的对价顾客在选购完物品后,按照商店工作人员的提示扫码付款,这完全符合交易习惯,场所为商店所控制,顾客无义务也无能力怀疑查证二维码的归属换言之,提供安全的支付环境是店家的义务,顾客只要按照店家的要求完成了扫码行为就履行完了其义务所以,换码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只能由店家承担,店家是本案的受害人第二,犯罪嫌疑人的换码行为侵害的是店家对其财产的占有,这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顾客根据店家的提示完成扫码行为后,(因为这完全符合一般的交易的习惯也没有超出一般人的认知范围)顾客所支付的款项己从顾客本人转为店家占有,犯罪嫌疑人侵犯的是商家对顾客所支付款项的占有是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罪为宜第三,本案中并没有被害人意志因素的介入正如前文己经论述的那样,本案的被害人是商户,正是由于行为人通过篡改二维码使得店家享有的债权发生了秘密转移此举与在超市的钱柜下面挖个洞让所收钱款掉到洞下行为人自己袋子里没有本质区别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并没有被害人意志因素的介入,嫌疑人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诈骗说2与盗窃说相对应,有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第一,本案的受害人是顾客而非店家正如前面所言,顾客的主要义务是向店家支付对价,顾客由于犯罪嫌疑人的换码行为而错误地将所购商品的价款支付给了犯罪嫌疑人,而并没有足额、完全向店家履行交付价款的义务所以,本案的受害人应当是顾客第二,从犯罪嫌疑人的实行行为来看,其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隐瞒真相,第二种是虚构事实本案中,嫌疑人通过调换二维码,从而使顾客错误地认为是向店家支付价款,其调换二维码的行为正属于“虚构事实”行为人的换码行为显然是“骗”,而不是“盗工另一方面,在嫌疑人实施换码行为时,其并未形成对店家账户资金实际占有的事实嫌疑人之所以能够得逞,并非仅仅是嫌疑人的换码行为,单纯的换码行为是达不到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嫌疑人单纯的换码行为必须结合之后发生的“错误”,即店家误认为是自己的二维码以及错误地指示客户扫码,客户也误认为是店家的账户而错误地扫码支付钱款可以说,是一系列的错误“成就”了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非换码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三,在本案中,受害人并非没有处分意识和处分行为顾客由于嫌疑人的换码行为而错误地向嫌疑人处分了自身的财产,其正是在处分意识支配下所进行的处分行为退一步来说,即使本案的受害人是店家,店家也是具有处分意识和处分行为的店家将顾客要扫描的二维码误认为是自己的,从而错误地指令客户扫码的行为便是其处分行为因此,盗窃说所指出的受害人没有处分意识以及处分行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三角诈骗说3三角诈骗说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能被定性为盗窃罪,也非单纯的诈骗,而是构成三角诈骗(当然,符合三角诈骗也以诈骗罪定罪)其支撑理由如下第一,本案成立盗窃罪存在障碍相比传统物理意义上在收银箱下设置机关、掏洞等行为,发生在商店这一封闭空间,店主控制、占有财物,成立盗窃罪无疑义在网络空间发生的财物转移,交易现场的物理空间不可能控制,本案顾客二维码支付后,财物直接转移至嫌疑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店主没有任何占有、控制财物的可能店主没有占有财物,自然不存在被盗的基础因此,本案不可能成立盗窃罪第二,木案成立单纯的诈骗亦存在障碍本案的受害人应当是店主,但是店主并非诈骗罪意义上的被欺诈人店主误认为顾客都已经付费,因此同意交付商品,貌似被欺骗但是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是指因嫌疑人的欺骗行为将财物处分给嫌疑人而非无关第三人如果本案中嫌疑人故意设置一个错误的二维码,自己无法取款,商店又产生损失尽管店主也是类似本案的误认为顾客付费而同意交付财物,其只有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之可能,而不可能成立诈骗罪是故,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对象是转移至自己账户中的财物,而非商品的对价所以,基于处分意识而处分财物者是顾客而非店主,本案并不是单纯的诈骗第三,本案更符合三角诈骗如前所述,本案的受害人是店主,被骗人顾客,行为人的换码行为使顾客错误地处分了原本应属于店主的价款,因而本案完全符合三角诈骗,从而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
四、意见或建议店家构成对价款请求权的占有
1.规范意义上以及刑法分则体系中个罪区分要素确定之后,回到二维码案件中,真正成为问题的就是本案的被害人是谁如前所述,确定谁是被害人,无非是解决好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有关二维码支付的本质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明确占有权的归属问题第一,二维码支付的本质属性本文所谈及的二维码案之所以成为争议比较大的案例,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二维码支付的特殊性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今天,二维码支付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但是鲜有人明白二维码支付究竟是一种怎样的支付方式亦即,二维码支付的本质属性为何?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年下发的《条码支付业务规范》(征求2016意见稿),“条码支付业务是指会员单位应用条码技术,向客户提供的、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转移的行为条码支付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付款扫码是指付款人通过移动终端读取收款人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根据该规定,二维码支付应当属于该规定中所指的“付款扫码”根据该规定,一个完整的二维码支付应当包括如下儿个要素:首先,客户具有用于生成条码的银行账户号码或支付账户账号其次,扫码交易经客户确认或授权后发起支付交易再次,客户受理终端和移动终端展示支付结果最后,商户在支付交易成功后,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以上因素或步骤可以简单表示为:建立账号一发起交易一扫码确认一给付商品从以上步骤可以看出,二维码支付的本质是买卖双方债权的转移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转移需要移转双方的合意以及对债务人的通知,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债权的转移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买卖双方同意用二维码支付的方式实现价款的移转,表明其已经达成债权转移的合意该债权债务中,对应的债务人是银行“客户受理终端和移动终端展示支付结果”表明债务人银行已然接到债权债务移转的通知所以,该债权的转移对银行来说己经发生效力第二,店家的占有问题在判断个别主体是否对财物构成占有时,通常需要结合社会一般观念来对事实控制力的存在与否进行确认,如果事实控制力不存在时,占有肯定不存在;在多个主体对财物均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的情形下,在判定占有归属时应着力于规范(主要是指道德习俗与法律)认同度的高低规范认同度高的主体应被认定为财物的占有人,规范认同度相近则为共同占有人简单来说,占有的判断,一看事实,二看规定具体到本案,店家对财物的事实控制力,需要通过社会一般观念这一过滤工具从社会一般观念来说,顾客支付钱款的对象肯定是商户而非篡改二维码的行为人同时,顾客扫码的交易信息里不仅包括账户名称,而且还包括交易商户名称、交易时间和地点等内容顾客的支付行为,不仅仅是基于对店家指示支付行为的信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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