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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摘要「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于2004年3月14日庄严地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贝L标志着我国人权发展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人权已受到空前的尊重和更好的实现,人权保障问题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尤其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人权保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关键词]人权保障;和谐社会
一、人权的科学内涵人权一词起源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后传入我国,逐渐为人们所重视人权理论广涉哲学、史学、法学、政治学、人类学、社会学、伦理学乃至宗教学等众多学术领域,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段有不同的思想积淀,而不同的思想积淀又折射出不同的国家、不同的阶级以及不同的学术派别对人权的不同认识以致关于人权的内涵众说纷纭,仅以中国学者对此的认识来看,有代表性的观点不下十几种,这些观点,见仁见智,各有特色笔者认为,人权涉及到“人”、“权利”与“发展变化”三个方面首先,“人权”的第一要素是人人权是指人的权利,人权一词在英文中为“human rights”,英文中的hunman是指“人的或关于人的”,那么“human rights”就是指人类每一个成员个体的权利,只要是人就可以享有的权利,是普遍的权利所以我们应当从人的本质那里寻找人权的基础,人权产生于人形成、维持和发展自己本质的需要,而这种需要又脱离不了一定的社会,故人的本质是其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不断满足人类自身的各种需要是人权的内在动力,社会关系的存在是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所以,人权是人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是人希望社会(国家、组织和其他个体)承诺给予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以便使主体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性、尊严性、自治性获得充分和自由的发展就其完整意义而言,人权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自由、平等权利其次,“人权”最终表现为权利如果没有权利的存在,那么人权则只是一种空泛的口号,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人权概念中的权利所标示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对他人无害的行为,而是对每个行为主体的生存、发展而言具有必要性、必备性的行为人的生命保全、人身自由、身体健康、言论自由、享有财产、得到救济、受到教育,对人的生存、发展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最基本的行为和利益享有这些行为自由和利益,是我们相互认同为“人”的存在的最低标准或最基本条件其他一些行为或利益的得失并不影响到我们作为“人”的生存,但没有被表述为“人权”的这些行为和利益的存在和享有,我们就不可能以我们相互认同的“人”的身份、资格而生存所以,所谓“人权”对人的生存、发展来说是最必要、最基本的行为和利益,亦即我们所谓的“权利”我们不能把一切权利都说成是“人权”我们只能说一些最基本的权利是人权人权概念如果被过于泛化,就失去其本身的意义和价值第
三、“人权”是发展变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首先就认为人权是建立在一定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具体人权:“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发展”人权是变化的,人类选择改造客观世界手段的权利都是变化的,并且人不能随意地选择和超越生产方式人权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的生产力是“最革命最积极”的因素,它的发展必然会引起生产关系的发展,进而引起上层建筑的变革,人权也就会改变它原来的形式,“创造这种权利的,是生产关系,一旦生产关系达到必须改变外壳的程度,这种权利和一切以它为依据的交易的物质源泉,即一种有经济上和历史上的存在理由的,从社会生活的生产过程产生的源泉,就消失”人权是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的,任何妄图建立绝对人权或永恒人权的行动都将遭到失败综合以上各观点,人权应该是指受人类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相应的文化发展所制约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每个人之所以为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实质上是普遍的自由权和平等权,并以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形态存在
二、人权保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谐社会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在法律上就是以“人权”为本,所以人权保障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人权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建立和谐社会必须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公民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证,建立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没有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和谐社会就无法形成现代民主与法治通过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建设,消除观念上和制度上的差别或歧视待遇,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贝山保障了人的自由和全方面发展,为实现社会和谐提供了基本的条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是在充分尊重人的权利、自由的基础之上实现的,所以和谐社会的构建,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人的因素是社会各种因素的统帅,是各种因素的灵魂人权发展是社会和谐进步的标志,也是和谐社会得以建立的前提基础其次,人权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实现社会的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实现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只有依法保障人权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才能运用法律从根本上协调各方面的社会关系,促进利益分配的平衡,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进而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第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动力量贫穷是产生社会矛盾的重要根源,而发展则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在人民普遍贫穷、国家长期落后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建成和谐社会的目前我国生产力尚不发达,还存在着较大利益差别,尊重和保障人权则要求我们建立新的利益机制和权利法贝>1,减少利益差别,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而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第
四、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社会必须是和谐的,但社会往往又是不和谐的,这就是社会发展的辩证法我国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社会正处于转型过程中,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日益多元化,社会利益结构也随之分化、重组,新的利益群体和阶层逐步形成和谐社会必然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之上,人权得不到真正的尊重和保障,就无社会的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它既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最近目的和利益”,也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未来”利益这里,它不仅概括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而且也指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民群众的最近利益和未来利益的统
一三、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历史的进步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人权建设起步比较晚,在人权建设方面也存在着诸如人权意识淡薄、法律制度不健全、人权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制约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人权的保障,这就要求我们采取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完善人权保障制度,以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首先,要在思想上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平台,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要开展普法教育,增强人们的人权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护法,使广大人民群众学会依法行使权利、依法维权而不侵权当下政府意识的转变,人权意识的转变,要以人为本,党和政府应当认真对待所有人的人权所有人的人权是平等的,包括罪犯同样有不可侵犯的人权,都应该被平等的保护和支持,不能任意侵犯,这样才能更好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其次,完善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完善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但我国的人权保障法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离党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目标和要求还有较大的距离,需要新的立法来填补空白和漏洞比如,以人权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法、社会保障法等还不完善;另一方面,要确保公正司法,保障人身权利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正司法是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个环节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弱者受到强者的欺凌,当社会良知受到恶势力的践踏,受害人能够寻求救济的最后的地方就是司法机关如果司法制度存在缺陷或者司法机关的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有不法行为,都有可能使人们的诉求得不到实现,从而对公力救济失去信心,甚至会采取非法的自力救济方式,社会安定就会出现问题,也就没有什么法治可言,更谈不上社会和谐第三,构建和谐社会的人权保障机制一是要建立利益的沟通协调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现代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带来了社会结构、政治生活、分配方式的深刻变化,使一部分社会主体利益失衡、失调,导致了社会矛盾加居这就必然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利于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们要构建和谐社会的人权保障机制,首先要建立利益的沟通协调机制;二是要建立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机制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解决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问题和谐社会是一个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而关注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三是建立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各种社会团体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司法审查机关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权,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第四,进一步加强人权理论的研究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要关注人权,尤其是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中要体现人权理论,建立可行的人权保护制度但是现在的法律制度设计在人权保障方面还是有所欠缺究其原因就是人权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所以我们要研究中国的现实问题,进一步加强人权理论的研究,提出可行的人权保障方案第五,建立国际人权公约在国内的有效实施机制人权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重大的国际政治问题之一人权的国际化保护已经成为了人权保护发展的趋势,正如日本的大沼保昭在《人权国家与文明》中所说:“在今天,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无法堂而皇之地否认人权,人权已经成为神圣的观念,全世界都在提倡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同样我国的人权保障工作也是也离不开人权保障国际化的背景但从目前看我国还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将人权公约引入到我国的司法实际中来,所以我们应该尝试着利用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来推动我国的人权建设,来发展我国的人权事业,使我国的人权事业能够健康、快速发展[参考文献]1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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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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