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民事起诉状原告一孙某原告二聂某1原告三聂某2被告一马某被告二清远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被告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一、被告二向原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1的交通、住宿、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元;
1206951、判令被告三对上述赔偿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判令被告四对上述赔偿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事实与理由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一马某驾驶粤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东20217251455RX莞市厚街镇****大桥施工路段右转向与原告的近亲属聂某得骑行的直行二轮电动自行车(属性为非机动车)发生碾压,致聂某得当场死亡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安全事故年月日,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出具《关于月日2021815725南阁大桥施工路段安全事故参照交通事故定责的建议》,认为当事人马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对应当发现危险情况没有及时发现,且驾车右转向未礼让直行车辆先行建议马某负此次安全事故全部责任,聂某得无责任被告一马某驾驶的粤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二清远市某物流有RX限公司,且被告一事发时为被告二的员工,正在执行工作任务粤重型半挂牵RX引车在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原告
一、原告
二、原告三分别为受害人聂某得的配偶、儿子、儿子原告认为,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厚街大队虽认为该事故属于安全事故,但事发前被告一马某驾驶的车辆与受害人聂某得驾驶的电动车均系在开放的公共道路上(辅路)行驶,只是马某驾驶车辆欲右转至施工路段才碾压到右边直行的受害人聂某得,而将聂某得连人带车带入施工路段,故该起事故应为交通事故,被告
三、被告四皆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如下、死亡赔偿金元/年年元;150257X20=
1005140、丧葬费元/年+元;21436222=
71811、亲属处理丧葬事宜交通、住宿、误工费元;
330000、精神损害抚慰金元4100000总计元1206951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判如所请此致东莞市**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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