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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3篇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1篇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39;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
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
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
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从而好好体会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商事来往中的魅力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日任意法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也就是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微观的交易法一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一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一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日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一纵向的关系一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一政府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它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各国国内经济法说它有边缘性是指它仅涉及有关法律部门中的一部分内容,不是全部内容国际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国际商法有联系、有区别参加农场经济将发展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2篇在这学期中,我们集中学习了《国际私法》通过老师的讲解和自学,我对这门学科的有关知识有了一定的认识国际私法产生之初,是产生于各国的民法典,例如,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都是在民法典中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做了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广泛的规定于各种民商法典中,并向法典化方向推进学科的重点在于它的理论部分,体现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内容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冲突规范的结构与类型、准据法的确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内容又是这四章的重点从第五章开始,属于国际私法的分论部分,主要解决各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每一章关于法律适用的部分也很重要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是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主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别,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典式、专章专编式以及分散式瑞士、日本等国是通过法典的形式来规定国际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国将国际私法的内容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据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都有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来讲,说国际私法只是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是不全面的各国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规定国际私法的情况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简言之,国际私法就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部门无论以冲突规范调整也好,统一实体规范调整也好,都是为了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国际私法的客体主要是法律事实,包括位于外国的物、发生在外国的事等等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指涉外的财产关系以及与涉外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关系这种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下列特征一是涉外性,包括三个方面主体涉外,指民事关系主体一方是外国人;客体涉外,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外国;内容涉外,指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或称作涉外民事关系的权利与内容发生在国外二是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不仅指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例如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等,还包括涉外的货物买卖,货物运输,货物保险,货款支付,国际投资等经济关系三是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通过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经济、民事关系体现出来的,这种关系表面上现表为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这种民事关系是由国家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国家的对外政策,国家和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直接影响不同国家之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国际私法禁止反言原则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在签订合同时所做的承诺,以后不能反悔禁止反言原则出自于英国的判例法,后为美国所接受并予以发展,现在英美法系国家都以判例法、成文法的形式对这一原则做了规定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中所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中也包含了禁止反言原则的合理因素,有的国家把禁止反言原则作为国际惯例来适用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而双边冲突规范指的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使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举一个双边冲突规范的例子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里面的系属侵权行为地法律,可以是内国法,也可以是一个特定的外国法所以,可以分解为两个系属分别为内国法和一个特定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法律是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任何法律都有可操作性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可以适用于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涉外侵权关系、涉外合同关系、涉外买卖关系、运输关系、保险关系、支付关系、投资关系等等我国入世之后,涉外民事关系将会在我国各个领域普遍展开,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就像我们现在走路要遵守交通法规、上学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一样,所以说,跟现实生活是紧密相连的,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3篇在国际经济法的课程学习中,国际贸易术语的学习与理解显得很重要虽然这些标准和规则的共同条件是由各种民间组织制定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与任意性,但却是在在广泛的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其起到了简化交易程序,缩短交易时间,节省交易成本的目的同时也为解释合同和解决争议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下面仅就我自学到的知识谈谈对若干贸易术语的理解与认识首先是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_w(工厂交货)即是由卖方到卖方的工厂去提货,只要买方出了卖方的工厂大门货物所产生的一切风险与所有的一切费用均由买方负责,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它适用于海(水)路、陆路、空中运输的国际货物,它给予买方的风险是最大的,买方除了承担把货物运至装运地和运到目的地的货物运输费用外还要承担货物在卖方国家的出口手续等费用,另外为了货物的安全买方还要买一份保险,若是卖方所在国家不允许该货物出口,其风险亦是由买方承担所以e_w除了特种货物买卖、折价销售货物合同买卖外在国际商事贸易中很少用当买方无力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也不宜选择这一贸易术语与e_w相对应的是ddp(完税后交货)这组贸易术语正好与e_w相反,它是要求将货物送上门后才算履行完交货手续即货物从卖方所在国出发卖方需承担对所有费用分别是将货物运至装运地的费用、办理所在国货物出口的一切费用、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所有费用、货物在途中的风险及保险费用、办理买方所在国进口结关手续和进口所要承担的一切费用所以ddp与e_w相反为卖方所设对义务是最大的,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把货物送上门才算完,之前的所有费用及风险均由卖方承担所以这种贸易术语一般在经济萧条时期企业利润下滑时卖方主动出击时,卖方薄利多销时选用在卖方无力办理买方所在国进口结关手续时,同样也不宜选择这一贸易术语下面的是国际经济法中最重要的三个贸易术语fob、cif、cfr这三组术语的共同点是:
①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
②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③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④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它们的不同点我也找到了一个表将其概括下来了参见下表在此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来说明这三个术语中的具体运用和这一个术语告诉了我们什么信息例如中美之间签订了300吨的钢材买卖合同,约定fob上海就这么短短的一句话就告诉了我们n个信息分别是
1、中国是卖方,美国是买方
2、钢材是从上海装运
3、有买方(美国)自己负责运输
4、卖方无买保险的义务,为了钢材安全由买方自己买保险
5、卖方(中国)负责钢材出口手续和结关费用
6、由买方(美国)负责钢材进口手续和结关费用
7、钢材在装运上船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在装运上船之后由买方承担(2014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8、买方付给中国的价格只有钢材的价格
9、只能由海路或运输
10、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以便卖方货交承运人
11、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由此可以看出,短短了一句话就包含了11个信息而cif和cfr除了价格构成、运输安排、投保以外和fob一样可以看出在国际贸易中剪短的几个英文字母就将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设置的清清楚楚了,确实是简化了商事主体谈判的时间,节省了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了效率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另外,在介绍两个贸易术语分别是dap和dat这两个贸易术语是《2014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新增的,是到运合同即卖方均需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个人认为dap合同和ddp合同大部分是相同,唯在办理进口关手续和承担费用时ddp是由卖方承担,而dap依旧是买方承担就这么一点区别dap和dat在运费承担、保险承担、运输方式上是一样的,它们最大的区别是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需承担卸货费;而在dat下卖方需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上卸下来的费用另外二者也不仅仅适用于海(水)路还适用于陆路、空运、多式联合运输等以上这7个贸易术语是我在学习国际经济法的课程中通过看书和听视屏课学得的,这7个术语也是司法考试中要求必须掌握的上面仅谈的是自己对它的理解与认识若有不足与缺漏之处,望广大法学同仁不吝赐教我认为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说掌握这些几个术语已经足够了,但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国际商事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的,我等在此坐而论道实际上是没有多少发言权的所以真希望以后有机会亲自参与国际商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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