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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与公共视频监控一方面,现代社会视频监控的建立满足了政府实施社会治理的基本需要,显著提高了公共安全机构能力,能够控制社会公共安全另一方面,相关问题也随着视频监控设备的增多而出现无论是乘坐交通工具、在街上行走还是在公司,现代公民总是关注自己的行为无处不在的监控令公民产生心理不适与抗拒;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监控也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进而危及公民的其他权利
一、超级全景监狱理论美国学者马克•波斯特长期致力于网络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他认为,人们上网时总是倾向于自己是在一个私人场所说话,但实际上网络是个公共场所他根据法国哲学家福柯的话语、权力概念和全景监狱理论,结合电脑数据库,认为媒介时代或后现代的统治模式是超级全景监狱波斯特认为超级全景监狱不是对全景监狱的扩展,而是一种新型的统治模式,有着与全景监狱不同的特征超级全景监狱瓦解并重构了个体的身份,这种监视超越了时间、空间的限制,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心甘情愿地接受统治,导致私人领域被颠覆,强化了社会对公民的统治性-管理策略:从“监狱”到“国家”全景监狱是一种设计巧妙的空间根据福柯的思想,“全景监狱”是四周被分成许多小囚室的环形建筑,中间是一座瞭望塔,监视者站在塔上就可以监视囚犯在一个规训的社会,权力通过全景监狱的模式控制社会的各个领域,强调从空间的视角看待现代社会的权力运作方式在“全景监狱”,观看是一种权力,被观看的人只能选择服从管制监视则是一种隐蔽的管理策略,能使个体服从权力的规训和管制全景监狱“在使用上具有多种价值它可以用于改造犯人,但也可以用于医治病人、教育学生、禁闭疯人、监督工人、强制乞丐和游惰者劳动它是一种在空间中安置肉体、根据相互关系分布人员、按等级体系组织人员、安排权力的中心点和渠道、确定权力干预的手段和方式的样板”公共空间是公共生活的基础社会治理者通过观看,在空间的意义上管理社会成员,使权力的行使更加完善在福柯的语境中,全景监狱模式的广泛应用表明了现代社会权力体系向整个社会的扩散,结果人们普遍受到权力的监视和规训,从而导致“监狱群岛”的产生“我们的社会不是一个公开场面的社会,而是一个监视社会”“我们……处于全景敞视机器中,受到其权力效应的干预这是我们自己造成的,因为我们是其机制的一部分”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社交媒体时代的到来,现代社会的权力运行方式与福柯描述的“全景监狱”有所不同,观看与被观看的二元机制被打破,可见性成为公共生活的基础,空间具有了更强的社会性和公共性福柯所描述的封闭的、静态的空间转变为开放的、动态的空间,并且不断与其他空间产生关系,这个动态的空间难以规训
(二)视频监控的诞生马克•波斯特发展了福柯的思想,他将信息社会比作一个规模庞大的“超级全景监狱”,一种复杂的权力网络对大众进行系统化的隐秘监视波斯特认为,“今天的‘传播环路以及它们产生的数据库,构成了一座‘超级全景监狱,一套没有围墙、窗子、塔楼和狱卒的监督系统”世纪后期,公共视频监控超越了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权力对20人们进行更加全面的规训“与全景监狱所不同的是,这些‘囚犯居民无须关在任何建筑物中居住;他们只须继续进行其刻板的日常生活即可”在福柯论述的全景监狱中,个体是相对集中的,他们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身份和受到的约束,具有一定的自觉意识而在波斯特的超级全景监狱中,个体是分散的,他们接受着更加隐蔽的监视和规训,有时,个体甚至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监视着“全景监狱所构建的主体是现代的、内在化了的‘个体,是意识到他或她自己的自我决定性的个体主体构成过程属于一种‘主体化,即通过他们的某种(虚假的)特有内在性而生产这些个体与此相反,超级全景监狱中的主体构建采取‘客体化这一相反路线,即通过分散的身份、通过连个体都没意识到的身份生产这些个体”
二、如果公共视频监视侵犯了隐私,则不允许侵犯隐私
(一)关于监狱的所有权探讨公共场所的概念和属性对于我们分析公民隐私权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共场所的概念可以从多种维度进行考察我们认为,公共场所的内涵,需要更多关注这个场所的所有权、用途等要素从所有权的角度来考虑,如果简单认为具有“社会”“公有”性质是公共场所的必备条件,那么在我国公共场所的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或者集体这显然并不准确,例如,饭店是公共场所,其所有权可能属于饭店的投资者我们不能用所有权来定义公共场所从场所的用途来考虑,当一个场所用于公共事务的时候,就是公共场所;当一个场所用于处理私人事务的时候,就不是公共场所一个场所的用途通常是由该场所的所有者意志决定的比如,我们认为公园、广场、街道、电影院、百货商场是公共场所;但是,公园的洗手间、百货商场的试衣间又不是公共场所我们认可这样的观点“公共场所,是指根据该场所的所有者(或者占有者)的意志,用于公共大众进行活动的空间”
(二)视频监控重塑公民隐私的事实随着社会治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和监控技术的进步,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司空见惯现代人生活在公共视频监控的包围中,监控记录并塑造着现代生活和现代人在城市的各个角落,精巧的视频监控随处可见,全方位地审视和形塑着现代人的一举一动,因此,现代社会就像边沁和福柯所描述的圆形监狱政府毫不吝惜视频监控花费的钱财.,社会大众也心甘情愿地处于监视之中这源于一个共同的信念:公共视频监控能够更好地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公共视频监控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治安上发挥了显著作用,但是这并不能掩盖视频监控获知和储存公民隐私的事实隐私是指公民不愿让他人知道和干涉自己的私人生活,其内容主要包括公民本人的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住所、私人生活以及其它纯属个人私事而不愿为外界所知的秘密当然,公民的内心世界及私人生活安宁也必然包含其中简单地说,隐私就是公民守护自己的生活秘密不被他人知晓的合理期待公共场所同样存在法律所保护的隐私在公共场所滥设视频监控会对包括私人事务、私人空间、私人信息在内的公民隐私带来不利影响比如大量无明确标示的秘密监控,使人产生无时无刻不被监视的感觉,危害人们的精神自由和心灵安宁由于政府、企业、个人都可以方便地安装视频监控,视频监控资料容易被非法浏览、复制、传播甚至被商业化使用,私人信息受到威胁在这个追求主体自由的时代,公民已经不再满足于私人住宅、私人领域之内的“私生活”,在公共场所中也寻求对隐私权的保护从法理上讲,人们在公共场所的行为应该包含了“主动昭示于人”的主观倾向,因而个体应该自我约束自己的言行但事实上,个体在公共场所的言行(如某些不出格的亲热、无伤大雅的小习惯)并不应该借由视频监控被扩大知晓范围和传播在公共场所中的公民只是让渡了部分隐私权,并没有完全放弃,只是其合理隐私期待小于私人领域即便如此,当公民在例如娱乐场所聚会时,他们也不能接受被摄像头实时监控并记录,就算是在典型公共场所的行动轨迹,公民一般也不愿为他人所知晓
(三)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公共场所的隐私权保护几乎是法律遗忘的一个区域“威廉•普洛塞尔教授发表的一L1960篇经典性文章指出在公共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原告没有宁居权别人只是跟随他,不构成对其隐私的侵害”我国目前没有关于隐私权方面的专门法律规定,但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早已体现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另外,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可以为公民在私人场所和公共场所的隐私权保护提供实际的支持
三、从社会管理者转向社会治理的参与者在马克•波斯特所描述的第二媒介时代,互联网深刻地影响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政治活动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状态面对互联网上日益强大的舆论影响力,一方面,政府迫切需要高效率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另一方面,政府在积极转变角色,从社会管理者过渡到社会治理的参与者社会治理是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来管理社会事务,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社会治理强调以人为本的治理方式,关注民众的合理需求,通过政府、社会组织和直接参与公共生活的公民的协作、互动形成一个治理网络多元主体共同决策,谋求社会的整体发展,实现利益共享基于这样的现代社会治理理念,在公共场所设置视频监控应该兼顾社会治安管理和公民隐私保护,从法律上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一)公共视频监控具有可运行性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是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能够更好地满足公共利益,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公共视频监控有三个特点一是具有警示性,在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场所贴上警示语“公共视频监控系统正在运行”或者“您已进入监控区域”,能创造一种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存在的情景,使处于该区域的社会成员主动约束自己的言行;二是具有动态控制性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可以及时地发现违法犯罪,并对相关区域进行现场监控(包括现场实时监视、跟踪控制等),观察可疑人员和现象;三是具有侦查性当某一类型的案件在某一地区或者附近地区发生后,可以倒查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中的视频监控图像,及时调取视频监控资料,查找案发时段、地点附近地区的人员来往信息,从中发现可疑人员,最终确定违法犯罪嫌疑人借助这一机制,公共权力“不在场”,但构成了一种“在场”的场景,从而保证了社会治理的有序进行
(二)公共场所与公共环境的隐私权益的相对重要性公共场所承载着巨大的公共利益,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从理论上来讲,公共场所应当指的是根据该场所所有者(占有者或使用者)的意志,用于进行公众活动的相对空间而这个相对空间具有相对开放性、共享性和秩序性的特点”我们所讨论的公民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益,是在不妨碍公共利益、不危害公共安全前提下的隐私权益当公民隐私权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隐私权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比如,在公共道路上违章驾驶被拍摄、曝光,则不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当然,只要不妨害公共利益,公共场所内的隐私权益就应该受到保护“一般而言,在私人场所获取私人信息会对他人的隐私构成侵扰,在公共场所获取他人(隐私信息)不会对他人的隐私构成侵扰但这不是绝对的,有时候在公共场所也会发生侵扰他人隐私的情形”
(三)加强监控,维护个人隐私利益公共视频监控遍布于公共场所,公民在公共生活中难以回避为了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必须制定规章,控制监控信息系统,维护个人隐私利益不受侵犯国际知名隐私法专家丹尼尔•沙勒夫指出,“我们往往不希望绝对的秘密相反地,我们希望控制我们的信息如何被使用、透露给谁、如何传播我们要限制信息的流动,而不是完全让它停止不动”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
1.公共视频监控的设置,当然应该基于社会治理过程和社会治安的基本要求,但同时也应该考虑公共场所的性质和状态根据公共场所的开放性、共享性、秩序性的特点,一般可以将公共场所划分为封闭的公共场所、半封闭的公共场所、完全公开的公共场所不同公共场所的私密性不同,对公共视频设备的设置也应采取不同的态度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完全公开的公共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如广场、道路等同时,法律应当明确不能设置公共视频的范围例如,在酒店客房、学生宿舍等私密性较强的区域,应该明确禁止设置视频监控公共利益当然应该得到有效保护,但这种保护不应以惊扰与侵犯公民的隐私为前提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置的手续难以办理
2.我国现行法律对哪些主体可以在公共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备没有相关规定随处可见的摄像头中,不仅有政府设置的,也有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置的,很多设置主体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或备案手续,这严重威胁公民的隐私权因此要建立严格完善的监控管理办法,从法律上明确设置主体的资格条件,治理公共视频监控的无序状态“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人接触监控录像资料,管理者应尽量是少部分人,并且应建立严格的责任制”信息传播的持续时间
3.根据各种场所的不同特点分类管理视频监控采集的信息并确定存储时间大数据时代,信息存储成本不断降低,时间不断拉长一些本应该被遗忘的、小范围内传播的信息,正转变成永久的、可搜寻的信息传播给更多人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共视频监控信息的存储越多越好吗?国际隐私法专家丹尼尔・沙勒夫问道,“人们所犯的社会过错应该像不可消除的数字前科档案似的,一直追随着他们吗?”
(四)公共视频监控的双重控制论公共视频监控对公民的隐私可能产生严重侵犯,对此,学者提出了诸多学术建议”概括而言,大多数学者认为对公共视频监控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对视频监控安装位置、时间强度、范围以及资料的管理来解决换言之,对公共视频监控的控制,主要是对视频监控过程进行控制,但同时还要兼顾对视频监控结果的控制,笔者将之概括为双重控制论,」对于公民而言,监控工具对于自己行为的监控,一般并不会令他们担心,他们真正担心的,是隐私信息会不会泄露给其他人“也许最重大的侵害还不是观察和摄像本身,而是对于观察到的信息的不当利用如披露、公开和用于商业目的等”
四、维护和私权保护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现代社会能够通过隐秘的监视---------公共视频监控帮助实现社会治理的目的公共视频监控系统所构建的权力体系,并非福柯所描述的封闭的“全景监狱”,而是一种流动的空间,这个空间不断与其他空间发生关系,难以规训公共视频监控所构建的“超级全景监狱”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是社会治理模式的一种创新同时监控也颠覆了公共场所和私人场所的界限,记录着公民的行踪,使公民的生活暴露在他人的注视中,每个人都成为被监视的人社会治理者通过海量信息的搜集和存储,加强权力对公民的控制在社会生活中,公共场所和私人领域常有重合之处,公民在公共场所的隐私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公共视频监控的滥用严重威胁公民的隐私权,很可能导致“精神暴政”政府和司法部门不能任由公共视频监控无序发展下去,必须立法规范视频监控的使用范围、存储时间、使用方式等,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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