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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稳定,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校内矛盾纠纷的管理和解决,特制定本机制第二条本机制适用于学校所有学生和教职工的矛盾纠纷解决工作第三条学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正、快捷、协调、稳定、创新第四条学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同时要注重宣传和教育,增强学生和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调解能力第二章矛盾纠纷的分类第五条学校矛盾纠纷可分为以下几类(-)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包括同学关系、学习成绩、班级管理等矛盾纠纷
(二)学生与教师之间的矛盾纠纷,包括教学方式、教学质量、考试成绩等矛盾纠纷
(三)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纠纷,包括奖励与惩罚、学费退还、宿舍管理等矛盾纠纷
(四)教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包括职务竞争、工作量分配、薪酬待遇等矛盾纠纷
(五)教职工与学校之间的矛盾纠纷,包括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薪酬待遇等矛盾纠纷第三章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以下几个环节:(-)调解和协商对于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由班级导员和辅导员进行调解和协商;对于学生与教师之间的矛盾纠纷,由教务处进行调解和协商;对于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纠纷,由学生工作处进行调解和协商
(二)仲裁对于无法调解和协商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学校申请仲裁,由学校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
(三)诉讼对于无法通过调解、协商和仲裁解决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矛盾纠纷的报告制度,及时收集和处理各类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确保及时解决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矛盾纠纷的调解员制度,从教职工和学生中选派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的人员充当调解员,为当事人提供矛盾纠纷调解服务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矛盾纠纷的仲裁员制度,从教职工和学生中选派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的人员充当仲裁员,为当事人提供矛盾纠纷仲裁服务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矛盾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的费用补偿制度,对于因矛盾纠纷解决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学校或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费用第四章矛盾纠纷的处理流程第十一条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当事人直接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二)当事人向班主任或辅导员寻求帮助,由其进行调解和协商;
(三)当事人向学生工作处申请调解,由学生工作处进行调解和协商;
(四)当事人向学校申请仲裁,由学校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第十二条学生与教师之间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当事人直接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二)当事人向教务处申请调解,由教务处进行调解和协商;
(三)当事人向学校申请仲裁,由学校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第十三条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
(一)当事人向学生工作处或学工委申请调解,由学生工作处或学工委进行调解和协商;
(二)当事人向教务处或教育部门申请调解,由教务处或教育部门进行调解和协商;
(三)当事人向学校申请仲裁,由学校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第十四条教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当事人直接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二)当事人向人事处或工会申请调解,由人事处或工会进行调解和协商;
(三)当事人向学校申请仲裁,由学校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第十五条教职工与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当事人直接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二)当事人向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申请调解,由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进行调解和协商;
(三)当事人向学校申请仲裁,由学校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第五章矛盾纠纷的处理程序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矛盾纠纷处理的程序,以确保矛盾纠纷的及时、公正、合理处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矛盾纠纷的情况和性质,选择合适的矛盾纠纷处理方式,并明确处理程序和时间限制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调解、仲裁或诉讼,学校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矛盾纠纷处理档案,记录矛盾纠纷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并保存至少三年第六章矛盾纠纷处理的监督与评估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矛盾纠纷处理的监督与评估制度,确保矛盾纠纷的及时、公正、合理处理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对矛盾纠纷处理工作进行评估,对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对矛盾纠纷的处理程序进行检查和评估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矛盾纠纷处理的投诉受理机制,对于学生、教职工或其他人员对矛盾纠纷处理不满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定期公布矛盾纠纷处理工作的情况和效果才妾受社会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矛盾纠纷处理规定和制度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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