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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合规指引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2.2与物资设备和劳务队伍管理相关的主要合规义务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法规、监管规定,主要体现为1物资设备管理制度不得违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2物资设备人员管理不得违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3物资设备报备登记不得违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4)物资设备使用不得违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5物资设备隐患管理不得违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6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得违规工资支付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分包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市场定额标准、合同价款及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标准和支付周期,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应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进行审核,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工程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金融机构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工资专用账户名称应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十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监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定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开户银行发生变更,以及解除合同需要注销专用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本工程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通过短信、APP信息或维权信息告示牌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含用人单位名称、无工资拖欠的声明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工程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金融机构申请注销工资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违规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保证支付为所承包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照工程项目合同造价一定比例存储,也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施工总承包企业采用以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保函担保金额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按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数额施工总承包企业采用保函或保险形式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应提供在其工程项目施工期内有效的保函或保险保函或保险的有效期至少为一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K,不超过3队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
0.5%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前款规定的施工合同额可适当调整,调整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备案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保函或保险形式替代现金建立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金额的新保函,或与原保险相同保险范围和金额的新保险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或保险后,原保函或保险即行失效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年月202210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8)实名登记不得违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暂不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并报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9)维权信息告知不得违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本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2.3与项目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相关的主要合规义务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一工程项目》等政策法规、监管规定,主要体现为
(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不得违规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前述规定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2方案技术交底不得违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3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不得违规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施工质量管理不得违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5)施工质量保修不得违规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4与项目合同和成本管理相关的主要合规义务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合同进行了相应规范,主要体现为1合同签订不得违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购买产品、服务中未按规定订立书面合同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前期合同不能完全执行或存在损失风险续订类似合同的;在销售产品、服务中未按规定订立书面合同,签订明显有损企业利益的合同的;在工程承包建设中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出现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损失的;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的;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的;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中未按照规定订立担保合同的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即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内容不得违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合同授权不得违规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
1.总则
11.1目的
11.2适用范围
11.3适用场景1L4指引体例
21.5名词释义
21.6管理原则
32.合规依据及合规义务
41.1与项目策划和进度管理相关的主要合规义务
42.2与物资设备和劳务队伍管理相关的主要合规义务
53.3与项目技术和质量管理相关的主要合规义务
164.4与项目合同和成本管理相关的主要合规义务
205.5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关的主要合规义务
266.6与竣工验收管理相关的主要合规义务
503.工程过程管理风险及应对
513.1合规风险
514.2违规后果
565.3风险应对
653.
3.1严格执行政策法规要求及规章制度强制性规定....
654.
3.2规范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工作66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4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不得违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5合同履行不得违规在购买产品、服务中采购标的与市场同类产品、服务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采购标的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采购与实际需要脱节造成积压、闲置的;在销售产品、服务中应收账款未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在投资决策和管理中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的;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的;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全面有效的跟踪管理,出现风险或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止损的;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的;在工程承包建设中工程组织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不达标、不能按期交付、工程成本严重超支的;未按照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的;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当事人依据相关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6合同变更不得违规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7成本预算执行不得违规企业办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工程项目、对外投融资、研究与开发、信息系统、人力资源、安全环保、资产购置与维护等业务和事项,均应符合预算要求涉及生产过程和成本费用的,还应执行相关计划、定额、定率标准对于工程项目、对外投融资等重大预算项目,企业应当密切跟踪其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实行严格监控8全过程成本管理不得违规违反规定,无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5.5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关的主要合规义务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绿色施工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主要体现为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得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配备不得违规主要违规行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3安全生产培训不得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I,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违规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4)安全隐患管理不得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主要违规行为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5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不得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及与所从事工种相匹配的安全鞋、工作服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主要违规行为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三)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五)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九)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
(6)安全事故(事件)处理不得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主要违规行为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6.
3.3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667.
3.4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678.
3.5专用账户、保证金及实名制管理
684.安全环保管理风险及应对
724.1合规风险
724.2违规后果
764.3风险应对
804.
3.1严格遵守安全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
804.
3.2加强安全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804.
3.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
825.附则84附件适用的政策法规、监管规定和规章制度名录8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不得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作业区域设置救生舱等紧急避险救生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主要违规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二)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六)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8)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不得违规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主要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9)消防安全管理不得违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按照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对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七)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电器设备、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检测、维护和管理;
(八)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筑物由所有权人直接管理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筑物由所有权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管理使用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所有权人应当与管理使用人签订消防安全协议,监督管理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对各自专有部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所有权人共同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成立消防安全组织统一管理消防工作,或者配备防火负责人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专职技术人员;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三)清除高层建筑周边、消防扑救场地上空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设施、设备;
(四)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五)设置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
(六)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七)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采取有效替代措施;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24小时的,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设置符合标准且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配备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火灾应急预案的内容,熟练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三)向进入场所的人员开展应急疏散宣传提示;
(四)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应当安装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五)发生火灾时,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在城市地区新建建筑,应当建设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控制建设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严格限制建设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在农村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符合耐火等级标准的建筑材料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符合农村消防规划,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前两款和建筑耐火等级标准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定施工现场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规范用火用电管理,确保安装电气设备、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由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标准规范操作;临时用电设备和电线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三)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得在临时消防车通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通道
(四)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放、保管、使用施工材料
(五)施工暂设和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六)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对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随施工进度设置消防竖管等临时消防供水设施;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同步设计、建设公安消防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装饰装修应当使用符合耐火等级规定的建筑材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对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的培训;不得在车站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八)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九)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主要违规行为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十)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十一)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十二)建筑设计单
1.总则
1.1目的为进一步推动**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控股”或“集团公司”)工程项目行为依法合规,防范建工控股工程项目合规风险,提升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合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政策法规、监管规定和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本指引旨在通过对工程项目不同阶段进行梳理,按照合规融入管理流程的思路,坚持风险屏蔽、程序控制、系统预防、实用有效的原则,推动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各层级管理人员了解“合规与不合规”边界,掌握工程项目合规管理的技能,以对公司工程项目合规风险防控提供引导和支撑L2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建工控股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1.3适用场景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十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十四)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十五)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十六)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十七)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十八)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十九)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二十)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二十一)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二十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二十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10)环境因素观测管理不得违规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具体负责人、检查人员和检查登记方法、投诉举报途径、突发事件处理程序等,并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主要违规行为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施工单位未编制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的
(11)环境事故应急处理不得违规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主要违规行为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12环保扬尘管理不得违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环境保护要求
(一)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根据用途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二)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三)施工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裸露场地应进行绿化、美化
(四)施工现场材料存放区、加工区及大模板存放场地应平整坚实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五)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作业时,作业面局部应遮挡、掩盖或采取水淋等降尘措施
(六)市政道路施工钱刨作业时,应采用冲洗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无机料拌合,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要洒水降尘;
(七)在作业场所安装运输车辆识别和扬尘污染实时监控装置,保持其正常运转,并按照规定接入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和服务平台;
(八)贮存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九)施工现场易飞扬、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密闭存放;
(十)施工现场应建立封闭式垃圾站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处置,并根据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合同的约定,通知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对需要在施工现场贮存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密闭式垃圾站或者防尘网遮盖等扬尘防治措施主要违规行为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三)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四)对非作业区域采取覆盖、绿化,对作业区域采取密闭或者实施洒水降尘工艺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土层裸露;
(五)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
(六)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七)未密闭煤炭、煤秆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八)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九)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十存放煤炭、煤砰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13节能管理不得违规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主要违规行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6与竣工验收管理相关的主要合规义务主要涉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工和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工程竣工文件资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港口工竣程工验收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监管规定,主要体现为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3.工程过程管理风险及应对
1.1合规风险
1.
1.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1.
1.
21.2工程单位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1.
1.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1.
1.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缺失;
1.
1.5特种设备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或未接受相应的教育培训即上岗;★
1.
1.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1.
1.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1.
1.8对使用的特种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1.
1.9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3.
1.10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本指引适用于:1指导工程项目管理合规运行,降低或避免合规风险2第一道防线进行合规自查、自检、自评3第二道防线用来进行合规复查4第三道防线用来进行监督合规运行5审批流程用来审查工程项目管理的合规性其中,中高风险行为和底线清单可为重大合规风险防范及各级领导干部开展重要生产经营决策提供重要参考,文中用★标识L4指引体例本指引包括总则、合规依据及合规义务、工程过程管理风险及应对、安全环保管理风险及应对一级目录体例;在风险与应对项下,一般区分合规风险、违规责任、风险应对等若干子目录同时,后附适用的政策法规、监管规定和规章制度目录,方便备查L5名词释义
1.
1.11未按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未按规定进行工资清偿;
1.
1.12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3.
1.13克扣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4.
1.14未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5.
1.15未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
6.
1.16违反规定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妥善保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使用等有关资料;未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3.
1.19未建立用工管理台账或未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以上;未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内容不完善;
3.
1.22书面工资支付台账未保存3年以上;未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进行监督管理、审核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等,以包代管;未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违反规定使用工资保证金;
3.
1.25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违反规定
3.
1.26未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3.
1.27未进行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3.
1.28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3.
1.29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未重新履行审核和论证手续;★
3.
1.30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缺失;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存在不得偷工减料情况;★
3.
1.32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
3.
1.34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即交付使用;★
3.
1.35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企业内部审查审批流程;
3.
1.36合同签订方不具备相应签约资格或不具备实际履约的资质或能力;
3.
1.37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
4.
1.38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违规签订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5.
1.39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6.
1.40对外签订合同未按规定进行法律及合规审核;★
7.
1.41合同未签订已事实履行,而又补签合同或者倒签合同;
8.
1.42未经授权、超越授权或授权终止后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9.
1.43购买与销售服务、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工程施工未按规定订立书面合同;或签订不合理条款等,损害企业利益;★
3.
1.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方生效的合同,未办理登记批准手续;
4.
1.45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事项,印章管理人员仍盖章;★
3.
1.46未核对合同文本、发现拟用印文本与审核审批合同文本不一致或在空白页上加盖合同专用章等未按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未加盖骑缝章、签订版本与审核通过版本不一致的情形;
3.
1.47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串通、合谋或其他方式故意损害本公司合法权益;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导致对方索赔的;★
3.
1.48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洽商变更等对原合同约定产生重要改变的情况,但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3.
1.49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对方无法履约时,怠于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如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及时要求变更的权利、向对方违约主张赔偿的权利;未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诉讼保全未及时提供担保,未及时主张权益,导致诉讼时效已过等
3.
1.50企业未建立和完善成本管理体系;
3.
1.51向外泄露成本资料;★
3.
1.52无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3.
1.53管理成本不符合规定的核算内容和范围,有滥开支问题;★
3.L54项目管理混乱,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3.
1.55未按规定要求对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归档,保证资料完整性;
3.
1.56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取得竣工验收报告;
3.
1.57企业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3.
1.58合同文件档案归档不当,如拒绝归档、占为己有、篡改、损毁、伪造合同文件,擅自将合同文件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归档资料不齐全、不准确,未将企业合同文件资料集中管理归档或未建立合同台账;
3.
1.59履约过程性文件档案整理保存不当或未保存
3.2违规后果
3.
2.1超越(或骗取)资质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转让、出借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2.3转包、分包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
2.4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3.
2.5拖欠工资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L
5.1本指引所称安全质量环保管理,是指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环境保护所涉及的一系列专项闭环管理活动L
5.2本指引所称成本管理,指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各项成本核算、成本分析、成本决策和成本控制等一系列科学管理行为的总称L
5.3本指引所称项目合同,是指与工程项目密切相关的各类合同、协议,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信函、数据电文等本指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L
5.5本指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证金及实名制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施工总承包企业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会商、案件移转等执法衔接机制,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3.
2.7对分包单位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3.
2.8工程质量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2.9工程合同管理因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查审批流程,可能引发合同履行纠纷或者企业利益受损风险更为严重的是,若对经济合同的合规审查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市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包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因未依法办理合同批准登记手续或因合同内容违规而可能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3风险应对
4.
3.1严格执行政策法规要求及规章制度强制性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项目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及《**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手册》《**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目标管理办法》《**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考核办法》等集团公司制度及本级制度和负面清单的学习宣贯,提高大家守法合规意识,避免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触犯底线红线同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
3.2规范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结合外部监管要求,进一步优化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流程,加强物资设备、劳务队伍、技术、质量、合同及成本等关键环节和重点业务流程的合规管控,进一步提升公司的重大合规风险防控的能力和水平
6.
3.3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加强履约过程管控,密切关注合同各方的履行情况,定期做好合同履约风险、债权债务风险排查,发现合同履约变更风险,应督促及时完成针对性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工作,固化书面证据,妥善处理,积极行使优先受偿权或不安抗辩权,千方百计消纳风险,积极维护企业权益工程总承包类合同应重点关注签证、经济技术洽谈等问题合同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对合同履行特别是一定额度以上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加以改进同时,合同实施单位应加强对合同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管理,合同履行期间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订立补充协议等补救措施,提出索赔,行使权利建设施工类合同重点关注工程项目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已取得立项批复、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工程发包所需前置行政许可文件,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资质、资信,承揽方式和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并未改变协议的实质性内容,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合同工期、质量、价款、结算等必备条款是否约定清晰、明确、无异议,是否对供应商提供物资或劳务的质量、价格、交货及时性、供货条件及其资信、经营状况等进行实时管理和综合评价,是否存在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情况,是否存在先进场后签合同的情况,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及是否及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等事项,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存在工程组织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不达标、不能按期交付、工程成本严重超支的情况,是否存在超计价、超进度付款,是否存在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延支付分包合同价款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是否存在解除协议签订前允许其他承包人进入现场对此范围内的工程作业进行施工,是否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事项
7.
3.4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1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发包人应当及时支付已确认的分包合同价款、按行管部门要求代发农民工工资2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8.
3.5专用账户、保证金及实名制管理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应符合相关要求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按照500:1的标准配备劳资专管员不足500名农民工的工程项目至少配备1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3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4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应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进行审核,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6)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规定时间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固定时间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相关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L
5.6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而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风险
1.
5.7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工程项目过程中违规风险为目的,开展包括项目策划、进度、物资设备、劳务队伍、技术、质量、合同、成本、环境与绿色施工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1.6管理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建工控股本部及所属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项目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上级要求及本级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做到内容合法、程序合规2各负其责原则建工控股本部及所属单位应坚持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按照上级单位及本级制度的管理要求,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工作3风险可控原则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风险防控体系,防范化解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虬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
0.5%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o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相关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7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②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③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4.安全环保管理风险及应对
4.1合规风险
4.
1.1未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4.
1.2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2.3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4.
1.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
1.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规定人员报送;
4.
1.6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
1.7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
4.
1.8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4.
1.9拒绝、阻碍职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4.
1.10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
1.11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
1.12与从业人员违规订立免除或者减轻企业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
4.
1.13将危险物品与员工宿舍安排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4.
1.
141.1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符合要求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出口、疏散通道;
4.
1.1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
1.1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4.
1.17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
4.
1.18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
1.2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4.
1.21谎报、瞒报事故;破坏事故现场;★
4.
1.2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未按规定立即报告;★
4.
1.23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4.
1.24未定期组织应急教育和培训;
4.
1.25未开展应急预案论证、评估、修订、备案;
4.
1.26未监督公司相关部门执行落实应急值班要求;
4.
1.27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或及时消除隐患;★
4.
1.28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4.1,29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风险;
4.
1.30为消防器材、设施使用等制造障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
4.
1.31建筑物、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违规风险;★
4.
1.3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违规风险;★
4.
1.33建设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违规;★
4.
1.3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违规;★
4.
1.3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验收违规;★
4.
1.36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4.
1.37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不符合标准;★
4.
1.38未组织防火检查或未组织消防培训、消防演练;
4.
1.39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
4.
1.40未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4.
1.42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未达到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
1.43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4.
1.44污染物排放违规;
4.
1.45施工单位未编制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备案;
4.
1.46突发环境事件未妥善开展应急管理处置工作;
4.
1.47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4.
1.48未有效落实扬尘治理措施;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4.
1.49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4.
1.50未采取措施密封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垃圾等或对不能密闭的,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
1.5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
4.
1.52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4.
1.53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背建筑节能标准★
4.2违规后果
4.
2.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2.2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处罚可能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安全事故(事件)处理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可能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处罚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2.4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
2.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4.
2.6消防安全管理视违规事项和具体情形,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相应罚款等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
2.7环境因素观测管理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4.
2.8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违规风险
2.合规依据及合规义务
2.1与项目策划和进度管理相关的主要合规义务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主要体现为1工程分包管理不得违规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2施工组织设计管理不得违规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环保扬尘管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4.
2.10节能管理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4.3风险应对
4.
3.1严格遵守安全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合规依据及合规义务,进一步做好安全质量环保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制度的合规性审查和制度的执行工作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安全事故(事件)处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应急处置、消防安全管理、环境因素观测管理、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环保扬尘管理及节能管理等关键环节的合规要求,规范开展安全质量环保管理工作,重点关注前述所列示的中高风险和底线清单行为,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进行事前防控和事中控制,避免出现合规风险事件
4.
3.2加强安全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工控股及所属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推行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树立“事故可防,风险可控”的理念;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应急管理机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装备,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等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建工控股及所属单位应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具体落实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应配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落实领导带班检查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并根据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建工控股及所属单位应充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储备充足的应急物资和器材,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和设备齐全、完好,救援处置过程所需资金要优先保障,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资金不得挪用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各级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抢救,采取应急救援措施,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工作各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除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外,要及时逐级向上如实电话报告,随后按要求报送书面报告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有谎报、瞒报,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行为的,在评优、任用、晋升等方面一票否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后,建工控股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派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现场动态所属单位在接到施工现场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协助施工单位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
3.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类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排污许可、达标排放、环境保护税、统计监测、环保验收、信息公开等制度,积极实施清洁生产、节能降耗,严格控制污染源环境因素评价与控制
(一)新开项目应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对环境因素进行全面细致的识别和评价
(二)各级企业对于生态敏感区的建设行为应进行差异化管理,确保建设合法合规
(三)各级企业应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强化监测手段,提升信息化水平,建立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统计台账,按季度进行节能减排的统计分析和逐级报告工作应不断改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落实尘、毒、噪声、高低温等有害因素的防治措施和生态环保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环境应急管理各级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到生产一线应建立与企业、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沟通机制,严格落实建工控股关于生态环保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环境污染问题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各级企业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有关要求,按照应急等级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进行应急信息报送项目建设中引进先进的施工工艺、技术、设备,应同时引进相应的安全、职业卫生设施和技术,或配套相应水平的安全设施和技术生态环保技术管理
(一)各级企业应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研发收集与推广应用,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技术信息进行共享
(二)鼓励各级企业开展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学术交流,积极申报各级生态环保相关奖项及创优争先工作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及环境污染问题、不按规定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及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的政府处罚、应急处置不到位、生态环保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体系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等事项的单位及人员,逐级追究管理责任
5.附则
5.1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2本指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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