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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11]14关于印发《农五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团场工交建商科、各施工企业,局属各有关单位为了全面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5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第十三条监督站对工程质量抽查、抽测或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抽查、抽测时,应形成抽查抽测记录才由查、抽测重点是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抽查、抽测的部位和项目,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抽查、抽测的项目及其频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十四条对竣工工程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验收结论是否明确等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第十六条监督站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个7第十七条实施工程质量执法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抽查抽测发现存在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改正第十八条工程质量执法监督巡查(抽查)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以下处理办法:(-)责令整改、责令局部停工整改或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等方式;
(二)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主体和单位,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实施警示教育,诫勉谈话;
(三)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农五师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考核管理规定(试行)》和《农五师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考核办法(试行)》进行考核,其结果作为项目经理、总监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对执法监督检查结果和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或建议,上报师建设局进行全师通报
(五)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或责任人对监督站责令改正通知拒绝整改反馈的,监督站应上报农五师建设局,由农五师建设局依据法定权限对其采取限制个人执业资格、限制招投标、企业资质重新核查等行政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工程质量执法监督人员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执法监督工作记录,及时严肃制止、纠正不良行为,提出工程质量警示、控制、管理的工作要求第二十条监督站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公开的,应当依法公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制度;
(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制度;
(三)工程质量监督抽(巡)查制度;
(四)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制度;
(五)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六)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
(七)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制度;
(八)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处理监督制度;
(九)局部暂(停)施工与复工审批制度;
(十)工程质量监督数据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
(十一)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十二)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资料管理制度;
(十三)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十四)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
(十五)财务管理制度;
(十六)廉政建设制度第二十一条师建设局负责对监督站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作为兵师评先评优和单位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听取相关情况介绍;、检查有关资料;
1、随机抽取个在建工程或竣工工程,检查有关监督资2料,并听取参建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33-5等)对监督机构工作的评价;、听取各团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工作的评价;、写出综合评价意见4第二十二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5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农五师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城乡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抄送兵团建设局,宋副师长农五师建设局年月日印发201132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质量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全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行为管理,加大质量监督执法力度才是高质量监管效能和行政执行力度,结合五师实际,制定《农五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对在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我局,便于今后不断完善办法和措施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农五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等有关质量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全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行为管理,加大质量监督执法力度,提高质量监管效能和行政执行力度,结合五师实际,制定《农五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第二条师建设局负责五师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设施工程质量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五师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师建设局委托五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实施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师建设局委托监督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情况;
(六)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七)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利用动态系统数据或其它方式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九)依法提出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并上报师建设局第五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确定质量监督组人员组成;
(三)根据工程特点、施工企业特点,制定具体的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巡查、抽查、抽测;
(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情况;
(六)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七)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A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中标通知书;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监理单位企业资质证书;
(五)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名单及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施工单位需押证管理);
(六)《新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七)拟创〃杯〃工程应提交拟创〃杯〃工程申报登记表;(全套施工图纸A第七条工程质量执法监督管理是由师建设局根据国家、兵团现行工程建设质量方针、政策和质量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适时组织开展综合或专项巡视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具体工作由师建设局委托监督站实施监督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执法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站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卫生间、厨房、外墙面等防漏水功能,以及给水管道通水、空调管道风管送风、低压布线系统安全通电功能和建筑节能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行车、水处理构筑物蓄水和市政给水管道通水功能,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低压布线系统安全通电功能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监督站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监督站通过巡视随机确定全师范围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程随机检查其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抽样监督执法检查活动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建筑原材料或工程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混凝土楼板厚度、混凝土构件几何尺寸偏差等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的监督执法检查活动本办法所称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地基处理、桩基、混凝土基础、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幕墙等子分部以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第八条开展工程质量执法监督巡查的目的是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自觉遵守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自觉履行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强化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制落实的管理,严格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积极促进全师建设事业健康、稳定、又好又快的发展第九条工程质量执法监督巡查工作要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促进发展为工作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兵团及师工程建设的质量方针、政策和工作重点,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全面提高监管效能,不断提升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第十条工程质量执法监督巡查(抽查)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五)兵团及师有关工程质量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报告;
(七)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第十一条工程质量执法监督巡查(抽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师建设局根据兵团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要求和工作重点安排,结合我师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实际,适时发出开展工程质量执法监督巡查工作通知;通知应明确开展工程质量执法监督巡查工作的主题、目的、内容、重点和要求;师建设局全年执法监督巡查不少于次,巡查范围为全师在建工程,覆盖面;3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执法监督抽查、抽测单位工程全100%年不少于次,巡查范围为全师在建工程,覆盖面
(二)工程质量执法监督巡查工作人员的组成,应根据工程3100%实际的需要,组织相关工程质量管理、勘察、设计、检测、监理或施工等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三)工程执法监督检查结束后,巡查组人员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表格,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议通报第十二条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制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可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辖区内工程类别、重要性、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突出问题等进行制定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内容;
(二)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
(三)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监督抽查内容;
(四)对创精品工程的监督抽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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