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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培力11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培训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退役士兵培训就业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培训就业补助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政策范围内的教育培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资金年度预算编制阶段,自治区可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自治区本级留用额度,列入相关单位的部门预算列入本级部门预算的部分,一并参照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度进行管理第三条退役士兵培训就业补助资金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第四条退役士兵培训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为符合条件、参加政策范围内培训的退役士兵,报销全部或部分学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和发放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在保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全覆盖和高质量的基础上,也可用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第五条退役士兵培训项目包括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内容,严格落实相关培训项目学时要求第六条自治区鼓励各盟市面向退役士兵开展学习完成后即可就业的“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积极支持推进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科学化、精细化、个性化发展就业市场急需的高新技术项目和能够更好地改善退役士兵知识结构、提升退役士兵能力素质的项目,应优先纳入培训范围第七条退役士兵培训就业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包括各盟市退役士兵数量、参加培训人数、培训就业工作开展情况、资金绩效、财力状况等,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定确认后下达资金,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第八条自治区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在每年编制年初预算时,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90%,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盟市第九条各盟市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盟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商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本盟市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分解下达第十条年度执行中,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财政厅指导各盟市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既定目标任务自治区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使用效益等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政策、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余结转资金消化力度,切实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十二条退役士兵培训就业补助资金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第十六条各盟市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具体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自谋职业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774号)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培训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培训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和目的、出台依据和主要内容予以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和目的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根据新时代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职能任务和工作实际,对《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自谋职业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号)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退役士兵培训、2019774就业工作顺利实施制(修)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的政策依据制定本《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主要是对资金保障对象、使用和管理原则、分配及下达方案、支出范围、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明确资金的使用对象退役士兵培训就业补助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政策范围内的教育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资金tj11
(二)明确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退役士兵培训就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按需施教、促进就业、科学严谨、严格监督的原则
(三)明确资金的分配和下达方案退役士兵培训就业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包括各盟市退役士兵数量、参加培训人数、培训就业工作开展情况、资金绩效、财力状况等,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定确认后下达资金,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厅确认后下达各盟市各盟市财政部门收到下达的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盟市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应资金统筹使用,商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尽快制定本盟市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正式分解下达自治区财政按照预算规定,每年编制年初预算时,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将下一年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盟市90%
(四)明确资金使用范围退役士兵培训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为符合条件、参加政策范围内培训的退役士兵,报销全部或部分学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和发放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在保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全覆盖和高质量的基础上,也可用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各级要按资金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五)明确资金绩效管理年度执行中,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财政厅指导各盟市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自治区将适时组织开展资金的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政策督促指导盟市改进工作、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积极盘活动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余结转资金消化力度,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要求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427任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自谋职业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号)同时废止
[2019]774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照职责分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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