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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救护车的管理,提高医疗急救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章救护车标识与装备第二条救护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警示灯光、声响设施,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急救”字样同时,在外观上应当注明所属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一)警示灯光采用红色或者黄色作为主要颜色;
(二)声响设施具备清晰可辨别且能够传达迅速通过意图的音频信号;
(三)其他装备包括呼叫系统、心电监测仪器等必需设备第三条各级卫生部门应建立统一编码并登记各类符合条件使用于紧急医学转运任务(以下简称〃紧急转运任务〃),并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救护车驾驶员管理第四条从事救护车紧急转运任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周岁;21
(二)持有机动车以上准驾证,并在有效期内;C1
(三)通过相关医学知识和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第五条驾乘人员不得干扰或者妨碍救护车正常行使其他道路用户遇到警示灯光、声响设施开启时,应即将靠边住手第四章紧急转运任务调度与指挥第六条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紧急转运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和分配,并建立专业化调度中心第五章违法违规处理及监督检查第七条对于未按照要求使用标志、装备等情况以及非法私自改变编码投入使用等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并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附件无注释:-怀孕妇女法律上是指已受精但尚未出生之胎儿所在的母体-紧急转运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救护、器官移植等紧急情况下需要迅速将伤员或者重要物资从一地点转移到另一地点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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