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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在公司就职的员工(非全日制用工除外)均需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第二条员工开始试用后天之内必须与公司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聘30用内退、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员工,签订《内退(协保)人员聘用协议》第三条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得到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授权,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代表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第四条员工应出具其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公司方与之签订试用劳动合同;若确实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与承诺第五条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专项培训服务期、商业秘密保守等协议,主、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公司根据岗位特点和发展需要,劳动合同期原则上为三年及以上,内退(协保)人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学徒工合同期限为五年,特殊岗位与重要岗位合同期限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确定第七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不签订单独试用期合同第八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与员工签订服务期约定协议的,不影响员工在服务期间正常的劳动报酬员工服务期未满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公司支付相当于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违约金第九条员工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具有保守义务,公司有权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被认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第十条员工以欺诈、胁迫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应付劳动报酬按照公司相同岗位或相近岗位的最低档劳动报酬确定第十一条公司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2、劳动合同期限;
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劳动报酬;
6、社会保险;
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9第十二条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第十三条因公司发展需要可以与员工协议变更劳动合同,员工也可以根据自己需要向公司申请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期限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变更后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第十四条员工因享受公司专项培训有服务期约定的,劳动合同履约期顺延至服务期截止日第十五条由于员工无法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员工在合同履约期内辞职,需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门主管和人30事部门,由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第十七条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
1、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不3利影响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劳动教养的
4、非全日制用工以外的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因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违背公司真实意愿签订的无效合同6第十八条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前天,公司人事部门应该与员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50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第二十条应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不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如要求同公司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第二十一条员工离职或者解除合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公司依法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在办理交接手续后支付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公司向离职员工出具《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并在十五日内办理保险转移或停止手续员工必须向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声明第二十三条员工未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擅自离厂的,用人部门应在当日下班前将名单报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及时联系员工;联系未果的,一周后,由人事部门报工会备案,天后给予除名并公告,劳动合同自动解除15第二十四条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员工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与公司发生分歧的,可以向公司工会申请调解,工会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十六条公司所执劳动合同及相关资料由人事部门随同员工个人信息资料统一存档管理第二十七条人事部门专门建立离职人员名册及档案,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有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没有规定的,由人事部门提交公司与工会协商解决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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