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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问题1:女方主张复婚没有法律依据夫妻间的关系包含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女方是否有权主张复婚的问题应当从夫妻人身关系方面进行考查和探究但由于人身关系方面与财产关系方面紧密联系,且在对问题的分析和解答中也必然涉及到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分析所以,为了从整体上分析和把握整个案例,在这里将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一并做出分析
21.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1应认定阴阳合同的性质及法律适用根据案例,甲乙双方签订的阳合同内容是双方离婚,房屋、存款均归男方所有;阴合同内容为离婚时假,当以男方名义的存款到期后男方将此钱款交由女方另购置一套房产,然后两人立即复婚据此,排除甲乙之间关于人身关系方面的约定,此阴阳合同是甲乙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在协议离婚后就财产所有权归属所做的约定,在性质上是离婚后才生效的财产分割协议,该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法律上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是,不能忽视的是,该财产分割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同样应适用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否则,婚姻法及相关法律中未对财产分割协议做出规定的部分,就出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也就是说,当《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2关于该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是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等从案例中得知,阳合同的内容不是甲乙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因而阳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所有条款在法律上都得不到支持而阴合同是甲乙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若该阴合同在成立时满足合同成立的其他条件——行为人合格、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当条件满足时,应当肯定行为的法律效力为此,我们必须考查一下该阴合同在财产方面的约定是否满足上述合同成立的条件从案例中,我们很容易知道甲乙二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行为人合格,而根据案情的交代,行为形式合法也不存在疑义但就行为内容是否违法而言,我认为该阴合同行为内容具有违法性虽然从表面上看,合同内容体现甲乙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行为主体合法,并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但由于甲乙是在规避法律规定的目的下订立的,其订立阴阳合同的主观目的是借此手段购置另一房屋,也就是说,甲乙之间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作为甲乙违反法律规定购置另一套房屋的目的行为的手段和工具从整个案情来讲,目的具有违法性,从而手段或者工具行为也就有违法性并且,根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52A.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案情,甲B C乙订立合同的行为实质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虽然单就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身来讲,它D E完全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该协议对夫妻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订立离婚协议是作为违法目的行为手段、形式,而通过订立离婚协议的手段达到违法购置另一套房屋才是其违法的目的因此,该阴合同行为不满足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因而是无效的即甲乙之间在财产关系约定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2.在夫妻人身关系方面从案例中看,甲乙已经通过自愿的方式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且在事实上二人也离了婚因此,甲乙二人的夫妻人身关系解除二人要想复婚,必须在满足结婚条件且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后才能确立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必须满足结婚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而结婚的积极条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双方必须完全自愿而根据案情,甲乙双方已经离婚,并且男方已与他人结婚,双方自愿也就没有存在的现实依据况且,即使男方愿意与女方复婚,但考虑到男方已成婚的实情,若在法律上承认女方有复婚的主张并要求男方与女方进行复婚的话,就会与《婚姻法》中关于构成重婚的禁止性规定相违背
3.总结:甲乙之间的离婚协议在财产方面的约定因行为内容违法而无效,对二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人身关系方面,因二人的离婚协议的成立,因而夫妻人身关系得以解除综上,女方主张复婚没有法律依据问题2:女方有权要求分得一半的房屋及存款虽然女方无权主张复婚,其与男方的夫妻人身关系随着离婚协议的签订及相关手续的办理而解除,但女方与男方的财产关系并没有消灭女方仍然可以基于共同共有关系而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享有共有权事实上,在女方与男方就财产关系的分割协议因违法行为而无效后,女方对于财产共有的权利又得以恢复,男方不得未经女方的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及存款属于男女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男女双方共同共有而在甲乙事实上离婚的情况下,要解除二人对财产共同共有关系,女方应当有权就共同共有的财产的一半,即一半的房屋和存款主张权利案例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168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为此,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个要件:()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41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所谓错误,2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34而从本案例的实际情况看,乙公司并不知道产品有缺陷,其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有欺诈的故意,因而不具备构成欺诈的成立条件,所以甲公司以欺诈为由起诉乙公司于法无据.虽然乙公司不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因而合同免于被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但是,合同不存在欺诈并不表明乙公司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事实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2即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有违约行为且不存在免责事由就应当认定违约责任成立,而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案例中甲乙之间签订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乙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有瑕疵的产品给甲公司,乙公司行为属于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07根据案情的交代,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的机器并不影响甲公司对该机的正常使用,且该机为专用产品,若退货将面临报废境地并且,乙公司在事实上也承认自己的违约行为且愿意承担3退还的货款作为换取甲公司不退货的条件,该行为性质应理解为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措施50%所以,为促进市场交易的正常发展和顺利进行,乙公司的主张理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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