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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民事起诉状原告商洛市商州区文工团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东街法定代表人南鹏职务团长被告于丹*,男,汉族,1976年3月19日生,身份证号61250119********05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新乐路6号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其占有的已届承租期位于商州区东环路55号办公楼下临北新街的6间门面房;
2.判令被告自2016年5月4日起按日计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损失,赔偿标准为200元/日,至被告实际交付房屋之日;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24日,商洛市商州区体育运动中心(以下简称体育运动中心)与被告于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租赁合同),约定将体育运动中心所有的位于东环路55号办公楼下临北新街的6间门面房(以下简称东6间门面房)出租给被告使用,使用期限为6年(自2010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2015年,商州区副区长王昕主持召开专题办公会议决定将商州区体育运动中心原办公用房(包含被告承租的东6间门面房)划拨给商州区文工团管理使用之后,体育运动中心完成了房屋的交付,原告实际取得东6间门面房的管理使用权2016年元月12日,原告依据国家法律以及商州区政府有关政策和文件的规定,就东6间门面房和西边2间门面房向社会发出公开招租公告在《竞价细则》中,原告申明可整体承租,也可就东6间门面房和西边2间房屋分别竞价;在最终竞拍价相同的情况下,原租户有优先承租权被告于丹*委托于丹波参与投标,通过公平竞标,2016年2月3日,刘宏波以1000元/间的最高价拍得东6间门面房的承租权其后经原告同意,刘宏波以中标同等条件将承租权转让给叶斌斌2016年4月29日,原告发出租赁合同终止并限被告于2016年5月3日前搬离东6间门面房的通知被告在收到原告送达的催告通知后并没有进行任何搬离的准备而后在中标人的催促下,原告基于对被告人格的信赖,根据招标文件和竞价结果就东6间房屋与叶斌斌签订了《商州区文工团公有房屋租赁合同》2016年5月23日,原告再次通知被告务必于2016年5月29日前搬离,否则将提起诉讼,被告至今占有房屋而对原告的催告不予理会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
一、被告在其承租期届满、终止承租权的情况下,继续占有原告依法管理、使用的国有房屋资产,此行为属于恶意的无权占有,被告应积极排除妨害,向原告返还东6间门面房东6间门面房及附属资产原为商洛市商州区体育运动中心所有,2010年3月24日,被告从商州区体育运动中心处取得东6间门面房的承租权,该承租权至2016年4月30日届满在承租期间,即自2015年商州区副区长王昕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办公会议一一《关于解决商州区文工团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会议》,并将房屋交付原告以后,原告便实际取得包含东6间门面房在内的原体育运动中心房屋的管理、使用权因为租赁权的优先性,被告在原租赁合同期限内、同等条件下继续承租该房屋为使国有房屋承租价与市场价格相均衡,2016年1月至2月,原告依法就东6间门面房进行公开招租竞价被告于丹*在委托于丹波参与竞价并落标后,即已完全知晓租期届满其不再享有续租的权利;2016年4月29日,原告再次通知被告搬离东6间门面房,向原告返还房屋,且给予其三日的宽限期被告明知承租期已届满,其没有继续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却并未在租赁期和宽限期内搬离房屋和进行任何返还租赁物的准备工作被告在2016年5月3日以后继续占有原租赁房屋,成为恶意的无权占有人依据《物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对该房屋合法占有、管理使用权,损害了现房屋承租人叶斌斌的合法利益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告无权占有东6间门面房的行为已经妨害了原告对物权的行使,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排除妨害、返还东6间门面房
二、被告应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赔偿房屋租金损失原告在被告的房屋承租期届满前通知被告交付房屋,并给予宽限期至2016年5月3日因此从2016年5月4日起,被告就一直以非法状态占有着租赁物,持续侵害原告物权的行使被告参与了该房屋的招租竞标,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占有的6间房屋已被刘宏波以6000元/月(约计200元/日)的承租价竞得(后刘宏波以同等条件将承租权转让给叶斌斌),被告恶意无权占有房屋的行为直接造成原告与叶斌斌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对此项损失,被告在2016年5月4日起持续侵害物权行为前完全能够预知,是被告在其主观恶意下直接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这部分损失额也等同于被告无权占有东6间门面房期间形成的潜在孳息利益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和《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以200元/日的标准,向原告承担自其开始侵害原告物权行为日(2016年5月4日)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的经济损失(或返还孳息)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认为被告在租期届满后的持续占有行为严重妨害了原告对东6间门面房的用益物权的行使被告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得利益,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维护社会财产归属秩序,保护原告物权的行使,对该持续侵害物权的状态,被告应该立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商州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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