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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__________合伙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户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第二条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第四条合伙目的为了搞活经济,扩大发展,成立本合伙企业第五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第二章合伙企业名称和住址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O第七条合伙企业住址(经营场所的地址)O第三章合伙人的姓名和住址第八条合伙企业合伙人共人第四章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交付出资的期限第九条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如下第十条合伙人于前交付出资第十一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第五章合伙企业的财产第十二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第十三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中户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依法转让其合伙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十五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议事方式为共同协商第十八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表决方式如下全体合伙人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第十九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下列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元伟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第二十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每三个月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二H■一条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薄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第二十六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七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及债权债务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比例如下按合伙比例分配利润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比例如下按合伙比例承担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每三月结算一次,对前一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根据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协商确定并记录在案第三十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第三十三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形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三十四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八章入伙及退伙第三十五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三十六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下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三十八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三十九条合伙人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第四十条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第四十一条合伙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第四十二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关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第四十三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四十四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五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分担亏损第九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四十六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员;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法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第四十七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四十八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第四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第五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第五H条第五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一份,合伙企业留存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伙人:合伙人:合伙人:合伙人:合伙人:合伙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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