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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七条变更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书国有林地使用权的出让,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续体林地使用权的出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业用地变为非林业用地改变国有林地为非林业用地,应当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改变集体林地为非林业用地,应当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九条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为有利于经营管理,相互之间调换林地使用权的,必须签订调换林地协议书,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林地权属变更手续第十条因建设和生产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并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符合国家建设程序规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三)占用、征用林地调查设计和采伐林木调查设计文件;
(四)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协议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或者越权审批占用、征用林地第十一条农村居民建盖住房需占用少量林地的,申请人必须持乡林业站的书面审核意见,按《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规定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并按批准的面积、位置使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必须在当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内向所在林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第十三条砍伐占用、征用林地上的林木,按批准文件指定的地点或者伐区设计,由用地单位将伐倒木集中归堆,交林木经营单位或者林木所有者处理第十四条经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因临时占用林地损坏植被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恢复植被难以造林恢复的,可以在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无力恢复植被的,应当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地、县三级按照的比例分配使用,必须专款用于异地造林和森林植被的恢复,226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标准为
(一)郁闭成林林地,按占用、征用时该林地上林木蓄积量价值的至3倍计算;5
(二)天然幼龄林地和灌木、薪炭林地,视林木生长状况,按郁闭成林林地的%至%计算;3060
(三)人工幼龄林地,按造林、抚育、管护成本费的倍计算;4
(四)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盛产期年产量价值的倍计6算;
(五)特种用途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倍计算;4
(六)防护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倍计算;3
(七)苗圃地,按前年平均年产值的倍计算;36()宜林地、未成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计算A30占用、征用省辖市或者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县)和开远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偿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各项规定标准的倍
1.5第十六条砍伐林木的补偿费标准为
(一)用材林人工幼龄林每株按造林总成本的倍计算,天然幼龄林8每株按人工幼龄林的计算,中龄林和近熟林,按占用、征用林地时,30%该林地林木蓄积量价值的计算,成熟林和过熟林,按所采伐木80%材价值的%计算;30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按用材林补偿费标准的倍计算;5
(三)经济林,按当地前年同种盛产期林木平均年产值的倍计算32
(四)珍贵树种,按树种木材价值的倍计算;10
(五)苗圃地苗木,按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的售价计算第十七条占用、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占用国有林地的,按前年平均年产值的倍计算;征用集体林地的,按前年平均年产值的倍3432计算也可以用安置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的多余劳动力就业等其他方式代替交纳安置补助费第十八条占用、征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按当地同种人工林营造同面积的丰产林郁闭成林所需费用计算第十九条擅自或者越权审批林地和不按批准的位置、面积进行划拨的,批准文件无效,责令退还所占用、征用的林地;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林权证书的,处以警告或者元以上万元以50001下罚款;
(二)擅自调换林地的,责令改正,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10001款;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破坏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三)因毁林开垦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林地破坏、水土流失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1o00I
(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限期内未恢复的,按重新恢复所需的实际费用赔偿损失,可按每个桩(标)处以元以50上元以下罚款;100
(五)擅自改变林业用地为非林业用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罚款1020第二十一条不按规定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逾期日加收%的滞纳金13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三条林地行政管理人员或者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云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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