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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决定书本文是关于行政补偿决定书,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行政补偿决定书范文一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赔偿决定书()工商行赔字〔〕号赔偿申请人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职务]赔偿申请人因认为,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现已审理终结行政赔偿请求赔偿申请人称经审理查明本局认为如不服本赔偿决定,可以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03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年月日行政补偿决定书范文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本市三香路号998,被征收人朱鸣婵,女年月日生,户籍地址梅巷新村幢二单元室1977857104苏州市人民政府于年月日作出苏府征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二标段)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xx1119[20xx]1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梅巷新村幢二单元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梅巷新村幢二单元室系私房,产权人为朱鸣婵,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71047104平方米,经测绘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平方米朱鸣婵名下有国有土地1016546249使用证一本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被征收人以梅巷新村幢二单元室房屋向苏州市住
51.
8224.3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设立抵押,贷款万元,债务履行期限年月至年月日,
19.97104至年月日尚欠贷款余额元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朱鸣婵隔壁720xx1220xx1211室房屋产权人仲善雯为朱鸣婵的母亲,两套房屋打通由母女两人共同居住被征收人采用多数20xx
8133389.33决定方式,选定了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103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元,违法建筑残值为元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425805之日起个月(年月日至年月日)内后延期至年月日在签659773645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送达被征收人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520xx112020xx41920xx55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亦未出席征收部门于年月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20xx89程(二标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朱鸣婵(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元,合计元支付前应将被征收人朱鸣婵所欠贷款余额先行拨付给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42580565977491782司,余款支付给被征收人朱鸣婵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幢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经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14102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
58.66抵后,互结产权调换差价
四、补偿被征收人朱鸣婵(户)搬迁费元,违法建筑残值424288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朱鸣婵(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12003645起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梅巷新村幢二单元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157104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60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行政补偿决定书范文三行政赔偿决定书公行赔字口第号赔偿请求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电话住所邮编:[赔偿请求人(法人或组织名称)电话:住所邮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行政赔偿申请,请求(具体赔偿请求)经审理查明(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本机关认为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说明是否赔偿、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等;决定不予赔偿的,说明不予赔偿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年月曰(赔偿义务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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