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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专业分包合同发包人(法定全称)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法定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首开-领翔上郡(2012XP08地块)地块三F标段工程地点厦门市翔安区13-12新店片区(翔安东路与琼湖路交叉口南侧)结构形式框架剪力墙结构
2、工程承包范围
1.1施工范围首开•领翔上郡(2012XP08地块)地块三F标段施工图中所示防水工程(基础、外墙、顶板、屋面、厨房、卫生间防水)
2.2工作内容清理基层、刷基层处理剂、铺贴附加层及防水卷材、接缝收头、分层涂刷涂料等防水施工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桩头处理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
3.3其他施工要求
(1)承包人需选用以下防水材料品牌东方雨虹;卓宝;驰铭
(2)需满足国家、厦门市规范及标准、施工图纸、图集、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
(3)承包人必须提前准备本工程所需产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材料进场、施工时间
3、合同工期
3.1开工日期2015年12月30日,竣工日期2018年6月”日本分包工程按发包人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完成(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不利的天气条件以及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因素在内)
3.2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总控进度计划施工,确保发包人进度计划要求;如果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总控计划完成其工作,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指令无偿追加各项投入,以达到发包人的合理工期要求为止
4.3工期延误因以下任何一项原因造成承包人延误工期的,经发包人代表书面确要求,承包人有义务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推诿
15、违约
15.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各级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由于承包人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按本合同总金额的1%进行罚款,并承担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15.3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转发的业主或监理单位有关分包工程的指令未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业主或监理单位发生直接工作联系,承包人不得直接致函业主或监理单位,也不得直接接受业主或监理单位的指令如承包人与业主或监理单位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按合同总价的10%进行罚款
15.4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或再分包,若发生转包或再分包,承包人应按照不低于合同价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其它全部经济损失
15.5承包人因本分包工程与其供货商、劳务人员发生诉讼,若导致发包人被法院裁定或判决承担责任并支付了相应款项,则承包人赔偿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5.6因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造成发包人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5.7项目经理部印章不得用于签订协议书、对账单、确认文件、收款或收货文件、结算文件、承诺书、担保文件、证明文件、经济类往来函件等任何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也不得签订任何涉及处分发包人权利(含合同争议管辖权)的文件如违反合同约定已签署上述文件的,上述文件自始无效,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15.8如履行合同产生争议,不因承包人在诉讼中追加任何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争议当事人而改变本合同争议的管辖,如发生管辖权变更的,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价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6、安全施工及事故处理(另签订补充协议)
16.1发生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其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6.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7、保修
17.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分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7.2本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为5年本分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17.3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自整包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计算
17.4质量保修责任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17.
4.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7.
4.3经相关部门确定因承包人的操作工艺、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存在的缺陷(不限于这些缺陷),为修补缺陷而需进行的剥离、剔凿和恢复面层、底层以及其它与因缺陷引起的抹灰、装修、管线等相关工作,若承包人自身技术水平与资质不能胜任类似工作时,发包人有权自行完成相关作业,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
4.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作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各方验收合格后本次保修即告结束
17.5质量赔偿责任如因承包人施工质量缺陷、工艺缺陷、材料老化等缺陷,造成使用方、业主财产等直接损失以及其它间接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7.6保修金的扣除
17.
6.1承包人保修期满,但如果此时承包人尚有保修工作未完成或发包人代其完成的工作,则发包人有权在此类工作完成之前扣除为完成此类工作或发包人代其完成的工作所需费用
1.
16.2发包人有权扣除因承包人过失、责任而赔偿业主、使用方相关损失的费用,扣除发包人代为支付的返修、维修、恢复以及其他发生与之相关工作所需的费用,扣除其它与保修维修有关的费用
17.
6.3若本分包工程的保修金不足以支付上述之费用,则发包人有权从双方任何其他经济往来的账务中扣除
18、安全质量保证金
18.1签订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交纳合同总价3%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安全质量保证金,并在第一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全部抵扣
18.2当工程项目发生下列情况时,安全质量保证金应予以扣减
18.
2.1严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每项次扣减承包人1000元一6000元;
18.
2.2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且未获得原设计书面确认,每项次扣减保证金的1%O
18.
2.3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物资进场未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报验和复试,每项次扣减保证金的设
19.
2.4工程实体检测出现不合格,影响工程验收的,每项次扣减保证金的1%O
18.
2.5因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工程验收的,进行返工、返修,造成损失或延误合同工期的,每项次扣减保证金的现
1.
22.6未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备安全质量保证体系人员的,每项次扣减承包人500元一3000元
1.3情节特别严重时,在扣减安全质量保证金的同时,同步按照发包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4安全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移交、竣工资料编制和移交后无息返还
1.5发包人有权在该保证金中扣除上级及项目的处罚费用,不需通过承包人签字
19、保险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按照《厦门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由承包人投保,并承担其施工人员发生伤亡所导致的相关损失和赔偿责任
20、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竣工技术资料齐全有效、履行完保修职责、保修期结束、合同无未尽事宜,本合同即告终止
21、合同解除与撤场
2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施工如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现场管理不能满足分包合同和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撤场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撤场的通知后应在5日内无条件撤出分包工程施工场地,并妥善保护施工现场的所有承包人财产和已完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因上述承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引起的争议按本合同第22条关于争议解决的方式处理
22.2如发包人与业主的总包合同解除,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撤场自发包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时本合同解除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撤场的通知后应在5日内无条件撤出分包工程施工场地,并妥善保护施工现场的所有发包人财产和已完工程因上述承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引起的争议按本合同第22条关于争议解决的方式处理
23.3对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搭建的临时设施,如发包人要求拆除,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拆除,并将施工场地清理干净直至令发包人满意,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4承包人如拖延撤场,每逾期1日应向发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合同价款_5_%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发包人有权强制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25.5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22、争议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3、合同生效
23.1合同订立时间2015年月日
23.2合同订立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东路32号
23.3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正本两份,副本四份),发包人执一正二副,共三份;承包人执一正二副,共三份
23.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4、补充条款
24.1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因完成本分包工程所获得的对发包人享有的债权承包人私自转移债权行为无效,且须承担合同额10%20%的违约金〜
24.2签订合同的同时,承包人交纳合同总额3%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工程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防护设施和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得到有效投入,项目完工后无息退还保证金发包人有权在该保证金中扣除上级部门的处罚费用
24.3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真实有效的建筑业机打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4.4承包人负责本合同的有关备案事宜,因承包人备案、资质、各类证书、证明、施工管理缺陷等原因引起各类执法检查罚款的,发包人对承包人按各类执法检查罚款额的2倍进行处罚
25.5发包人有权变更其中防水项目的承包权________________
26.6附件附件一承包人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安全生产协议书;附件三环保协议书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发包人授权代表(签名)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名)项目经理(签名)地址:地址电话:电话邮编:邮编附件一承包人授权委托书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授权委托声明我系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为我公司合法代理人,该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首开-领翔上郡(2012XP08地块)地块三F标段防水工程合作意向、价款及结算等有关工作的洽谈,并负责工程投标、开标及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和组织施工代理人在施工过程中所签署的其它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公司均予以承认被授权人无转委权被授权人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委托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章)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日期:附件二安全生产协议书甲方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乙方根据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建的首开-领翔上郡(2012XP08地块)地块三F标段工程需要,由(以下简称“乙方”)承担防水施工,为了保证双方生产能够顺利进行,确保双方员工的人身安全,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安全协议如下
一、双方责任
1、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厦门市安全生产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行业、厦门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法令、法规和规章等要求,服从甲方管理
2、双方要不断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各自做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制度
3、凡违反本协议所定条款造成事故时,由责任方负全部责任;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其他纠纷,一律由责任方负责处理并赔偿
4、施工作业时与其他第三方临近或上下交叉作业时,应事先书面通知对方,并由甲方负责协调流动作业时发现有上下交叉作业的,后开始作业方不得作业否则后开始作业方负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二、甲方责任和义务
1、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厦门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规定实行工程总承包管理,并对乙方有给予停工、经济处罚的权力
2、负责协调施工现场、作业面上下方有交叉施工(含有第三方施工时)作业
3、施工现场发生伤害事故时,按规定程序上报、调查,并依照国家规定、合同及安全协议的有关条款划分责任
4、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指导乙方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
5、乙方重视安全生产、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乙方不重视安全工作造成隐患或自身伤害、他人伤害的给予经济处罚
6、对乙方使用的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发现“五种人”和未在甲方(工程)注册、备案的人员、人证不相符的,有权立即清理出场,并按每人一千元实施经济处罚
7、属于甲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除按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乙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乙方责任和义务
1、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从事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应如实出示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进行验证、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2、入场前,应将拟定的施工方案、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入场人员名单,交甲方备案同时,按照名单在甲方办理施工现场出入场手续(费用由乙方自理),并负责到施工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自带小型机械(具)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自行承担因机械(具)自身问题或违章操作造成各类事故的全部责任
4、对甲方提供的机械(具)、防护设施,未经双方检查、验收、签字而擅自使用造成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5、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专职安全员(50人以下的配1人,50人至200人的配2人)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在限期内整改;对险情严重的,待险情确实排除后方可恢复正常施工
6、对甲方发出的施工现场的各类隐患通知书,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向甲方反馈整改情况视险情、隐患情况,甲方有权停工和给予经济处罚
7、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实行挂牌制,必须在现场值班并做到随叫随到,随时协调有关事宜并解决问题
8、遵守现场安全制度和纪律,不得出入甲方指定的作业区域以外的其他地方不得私自拆除甲方的任何生产、生活、防护设备设施如属于作业中非改不可和非去的区域,必须提前二天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妥善解决
9、进行电(气)焊及其它明火作业,必须提前一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应的用火手续在作业中,必须设专人看护及管理动火或明火作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进行施工
10、施工作业中使用电动机械和临电照明,必须在甲方指定的配电箱或开关箱中接线(见“临时用电协议”)指定的配电箱经双方验收移交给乙方管理使用,发生各类问题由乙方负责
11、乙方需要使用甲方的各类架子,由双方技术人员验收后另行签订协议,移交给乙方使用乙方在使用期间自行管理、维护;架子中一切杆件、扣件、脚手板,乙方不得拆移、改动使用完后,书面通知甲方,双方验收后交还甲方
12、乙方在现场甲方的各类架子(乙方自行搭设、验收、使用的除外)、电器设备及其它设备设施,一律签订经济合同,其中安全管理要符合本协议的有关要求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13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违反厦门市用工管理规定发生的各类事故,均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做好善后工作甲方不负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14、负责处理属于甲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及善后工作、
15、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在地或在规定的地区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6、在施工生产作业中发生伤害事故后,迟报(1小时以内不向经理部、分公司负责人报告者)、不报、瞒报的乙方负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
17、积极参加行业、政府、甲方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活动和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四、本协议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办理
五、本协议与经济合同一并签订,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至工程完工为止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负责人:负责人:年月曰年月曰附件三环境保护管理协议甲方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乙方______为保护人类共同的环境,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建筑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控制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尘、毒、噪声、污水、固体废弃物排放等环境因素及其不良环境影响,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尘、毒、噪声、污水、固体废弃物等的排放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使甲方的环境管理方针、环境目标和指标、环境管理方案以及环境管理体系有关要求,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分包甲方承担的首开-领翔上郡(2012XP08地块)地块三F标段工程项目中的防水施工环境保护有关事宜,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职责与义务
1、向乙方传达本公司的环境管理方针,使乙方予以理解并付诸实施
2、制定并组织乙方实施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目标、指标、方案及各项环保措施
3、针对乙方施工作业项目中的重要环境因素(尘、毒、噪声、污水、固体废弃物等),在技术交底中提出乙方作业人员应执行的环保措施或环保要求
4、对与甲方控制施工现场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乙方作业人员,进行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
5、提供控制施工现场重大环境因素所必要的环保设施
6、对乙方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执行甲方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乙方的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对严重违章进行处罚
7、不得向乙方下达任何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指令
二、乙方职责与义务
1、认真贯彻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及甲方环境管理方针、目标、指标,自觉、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环境管理方案、环保交底及各项环保措施的要求
2、对作业人员进行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满足污染预防的要求,对所分包的施工作业项目中的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有效控制
3、接受甲方的环境管理与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环境管理要求的行为认,该工程的竣工时间相应延长1非承包人造成工程延误,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同意延长竣工时间;2不可抗力等其他非分包原因造成分包工程的延误;3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可以谅解的工程延误l=J^=
14.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其施工质量将满足本项目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也不得影响发包人质量目标的实现,以及为获得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等相关奖项提供条件若承包人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将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4.2本专业工程的特殊要求承包人应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及闭水试验,并做好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如出现渗水或漏水,承包人负全部责任,无条件负责维修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5、合同价款
1.1结算固定综合单价地下室底板、外墙防水每平方米元;地下室顶板防水每平方米元;每平方米元;屋面防水每平方米元;每平方米元;每平方米元;厨房防水每平方米元;卫生间防水每平方米元;外墙砌筑墙防水每平方米元;外墙混凝土墙防水每平方米元;计量规贝U执行《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相关规定
1.2本合同为可变工程量的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即工程数量为双方签认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合同固定单价不变除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情
4、节约水电,不浪费材料,爱护施工现场各种环保设施(包括花草绿地)
5、做好自有食堂、生活用房、生活垃圾存放、厕所等的清洁卫生管理工作
6、做好自有或租赁机械设备的环保(噪声、油污、扬尘等)管理工作
7、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下达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任何指令
三、甲方未能履行环保职责与义务,乙方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乙方有关环保的合理意见或建议未得到落实的,有权向甲方环保主管部门(工程管理部)反映情况
四、乙方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甲方环境管理的要求,发生环境违章事件致使甲方被政府执法部门处罚造成经济损失、影响甲方社会形象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给予经济处罚,违章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与乙方的经济合同
五、本协议应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经济合同的附件,与经济合同一并签订,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至双方订立的经济合同终止之日自行失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况外,其单价均不予调整
1.3合同暂定金额为暂定工程数量乘以承包人固定不变的完全费用单价合同暂定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5.4固定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
6.
4.1完成本合同
2.2条工作内容的全部费用;为完成施工所使用的满足工程要求的各类机械及人工费用
7.
4.2为完成施工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运至施工现场的全部供应费用包括材料及设备的供应价格、货物保险、运输费、保管费、进场检验试验费等
8.
4.3防水工程施工全部费用完成该项工程施工全部工序的费用
9.
4.4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施工管理、成品检验检测、利润、企业管理费、规费、税金、现场因素、施工技术措施费(含冬雨季施工)、保险、风险因素等任何情况下不得再调整,承包人应当充分理解发包人在合同文件中为其设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条件,并已经在其合同中得到全面体现
10.
4.6材料进出场运输所有费用
5.5固定综合单价,应该按照以下含义理解发包人与承包人签约以后,按照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约定为完成此项工作的全部工作内容按照固定综合单价包死,任何情况下,合同单价不得调整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基于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作子目及工作内容列项不全、错漏或偏差以及基于承包人自身对合同工作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发包人根据施工计划安排,可调整承包人完成本工程范围的工程量
5.6变更与变更计价
5.
6.1如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对承包人合同工作范围内或其中的任何部分的性质、质量、数量做出变更或调整,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
6.2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已经包含的工作量,按固定综合单价执行
5.
3.3增加或减少合同工作内容或材质变化,承包人根据变更内容重新组价,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执行
5.
3.4上述变更指令发出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合同不能因以上变更而失效或者作废
5.
6.5如果上述变更是因为承包人违约或自身原因造成发包人不得不发出变更指令,责任和此类变更后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7工程价款支付
5.
7.1工程预付款无工程中间价款支付过程支付为已完工程价款的50%,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双方办理结算一年后付至结算价款的70%,剩余价款(扣除5%质保金)待整体工程竣工满两年后付清质量保证金返还履行完保修责任并缺陷责任期满后30天内无息返还
5.
7.3考虑到承包人与发包人良好的合作关系、更重要的是合同价款非常理想(承包人认为该价款已充分考虑到延期付款利息、资金占用及其他损失等全部因素),如发包人因资金紧张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也不向发包人主张利息、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及其他损失赔偿暂扣质量保证金和返还方式承包人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在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按结算工程总价款扣5%质量保证金在承包人履行完保修责任并缺陷责任期满5年后30天内无息返还
6、工程结算价款按本合同计量规则计算的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图示工程量(且经业主确认的工程量)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具备下列条件后,可进行竣工结算
1.1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验收合格通知单、结算资料
1.2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已将自己的临建项目拆除清运,现场清理达标并撤离现场
1.3对于发包人按照本合同条款暂扣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利息或收益
6.4工程计量计价按施工图纸、计量规则实际完成且验收合格的图示工程量乘以固定综合单价计量计价
6.5承包人须在完成所分包的工程并在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与发包人完成结算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合同等相关资料确定分包工程的结算款
7、承包人基本工作内容承包人的基本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6.1提交并执行满足设计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施工方案,必要时需提交方案的专家论证;施工方案应由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发包人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不因发包人对方案的审查而免除承包人的任何技术质量责任;
7.2分包工程的清理、检查与修补缺陷;
7.3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一年免费保修服务;
7.4提交原材料及工程试验检验报告,并承担试验检验费用;
7.5提供完成本合同内容工作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机具;
7.6提供满足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环保等要求的施工作业人员与管理人员;
7.7本合同中约定的以及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的其它相关工作
8、设备管理
8.1计划管理承包人所有设备须经过发包人代表书面同意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方能进场
8.
1.2承包人设备进场前,向发包人提供工程所需主要设备供应计划,以满足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要求
8.
1.3承包人进场的设备应满足发包人的月计划、周计划施工进度要求
8.
1.5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申报,完成规定的书面申报手续材料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材料应无条件退场
1.
1.6承包人设备退场应提前2天向发包人申报退场计划,经发包人代表签字同意后,方可组织设备退场
8.2仓储管理
2.
2.1承包人自行负责其设备的保管,防止人为破坏、偷盗以及不利自然条件的侵蚀,所需费用自理,自行承担对其设备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8.
2.2承包人进场设备的存放地点,必须经过发包人批准,服从发包人的安排
9.
2.3承包人现场设备的存放、标识等,须符合发包人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9、现场及人员管理
9.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以及发包人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备的投入、现场的布置、人员的管理等各方面严格执行发包人的规定
9.2承包人现场施工的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统一佩戴安全帽及胸卡,持发包人签发的证件进出施工现场
10.3施工现场不允许出现宣传承包人单位的标识、标语
9.4承包人所有在现场的非厦门市户籍的施工人员,需持有厦门市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厦门市政府卫生防疫部门合法的健康证,特种作业人员需持有效的作业资格证书,管理人员需持有岗位证书,办理证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凡因承包人上述证件不齐,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5承包人应该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违法犯罪或妨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并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周围和其他人员和财产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9.6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消防、保卫、交通安全、环卫、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规定凡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损害、事故,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有权对其追加处罚
9.7承包人应做好施工过程中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派专人看守如有损坏现象发生,抓到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否则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发包人一般职责
10.1发包人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揭河清;技术负责人孟庆忠—
10.2对业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发给发包人的指令,只要涉及承包人,应及时转发给承包人,以确保这些指示能及时得到落实
10.3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指令、指示、洽商等相关施工文件、施工图纸
10.4负责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的管理,负责协调总分包之间、分包之间的关系
10.5发包人可为承包人有偿提供垂直运输、满足专业使用要求的脚手架和配套的安全设施、生活、生产用水和用电(承包人按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接口挂表计量缴费)
11.6当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施工质量置疑时,有权随时进行抽查
11.7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现场管理和人员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11、承包人一般职责
12.1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授权委托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的职权按分包合同约定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作业计划、工期控制计划、质量标准和发包人指令要求施工,遵守发包人、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分包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所有职责和义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驻工地代表承包人如有违反,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违反分包合同规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驻工地代表不称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驻工地代表承包人应予执行
11.2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准时进场,进场后三天内上报工程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11.3向发包人提供满足其要求的月度工程进度计划
11.4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随时可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和决定,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承包人拒不执行指令,发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承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11.5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执行经发包人确认和转发的业主或监理单位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11.6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施工资料及竣工资料的归档移交
11.7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11.8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1.9已完成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成品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1.110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的保护工作
11.11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发包人的要求,承担环保、环卫的相关费用
11.12严格遵照执行发包人施工现场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1.13按照发包人的统一要求,自行安排施工现场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生活用房,搭设施工必须的安全防护棚、操作架等设施
12、检查与验收
12.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施工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12.2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要求,发包人可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返工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3隐蔽工程前由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工程验收前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隐蔽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组织相关人员、监理工程师,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相关人员、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方可进行转序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须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复至合格后重新验收
12.4无论发包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发包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验收后重新修复
12.5承包人的材料在使用之前,必须向发包人提交申报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明材料)原材料出厂质量合格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性能及使用说明;复试报告;环保报告;批量编号;材料名称;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号;单位面积重量等文件,以确保材料质量
12.6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进行材料抽样检验,要求材料供应商提供可以证明该批材料质量的相关文件
12.7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进入承包人的施工现场,并可直接向承包人发布指令,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2.8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质量责任,应配备专职技术员、至少2名具有相应能力的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凡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及损害,其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对其追加处罚
12.9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因违反上述规定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及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且发包人有权对其追加处罚
13、环保与职业健康安全(另签订补充协议)承包人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满足国家、行业、地方和发包人有关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要求(双方另签订环保协议和安全协议),保证施工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14、技术资料
14.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及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完整且规范的技术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承包人资料不齐全,发包人有权扣留部分工程款
14.2如果政府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评比过程中对技术资料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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