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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私人借款合同篇最新3民间借款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签订民间私人(借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我整理的民间私人借款合同,欢迎参考阅读民间私人借款合同1抵押权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为确保甲方与(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年—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市(县)区(镇)路(街)号房间之房产(地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第二条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第三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被担保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保证人承担第九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其他事项
10.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出借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10.2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抵押物、质物(出质权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出借人实现担保权
10.3本合同所称担保物包括抵押物、质物和出质权利
10.4借款人之配偶及保证人之配偶声明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配偶已经充分知悉本合同条款;借款人或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配偶并愿以各自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及份数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其中借款人一份,出借人一份,担保人各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出借人(签字)(签字)保证人(签字)保证人配偶出质人(签字)出质人配偶(签字)抵押人(签字)抵押人配偶(签字)签约日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占•
八、、•民间私人借款合同3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特别提示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出借方征询,出借方应进行解释出借方、借款方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本合同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本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第一部分借贷条款;第一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第二条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第三条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大写)即(小写)%借款方每个还息日除按上述规定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合同借款金额的%向出借方支付服务费第四条还款方式借款方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L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第五条借款方提前还款应征得出借方的同意出借方同意借款方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及相应的服务费,合同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第六条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应征得借款方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1.借款方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抵押之目的;借款方不能提供出借方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物的;
3.其他第七条借款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方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第八条出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2.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日内,足额向借款方发放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第二部分抵押条款第九条为确保借款方正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方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作为借款方归还借款的担保借款方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等情况;和他人共有的,共有方应出具书面证明,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第十条经评估公司评估,并经本合同双方确认,上述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后当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第十二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当借款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借款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方均有权直接要求借款方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第十三条抵押期间,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第十四条出借方应在借款方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第十五条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方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方可要求借款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3.出借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方发放借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方另行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违约金;
4.因出借方的以下行为,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出借方应向借款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违约金
(1)出借方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三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2)因出借方保管不善,造成房屋所有权证或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不能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3)因出借方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不能如约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第十六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双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并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
2.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提前解除,应由合同双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部门或单位)留存份出借方(签字)借款方(签字)证明人(签字):电话号码电话号码电话号码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第四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五条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行本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第六条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第七条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第八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第九条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第十条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第十一条乙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抵押物的保险第十二条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日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第十三条乙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除非甲方书面同意)第十四条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其上述保险事吸哪个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用于修缮该抵押房屋的损毁部分或清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项,此授权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撤销第十五条抵押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五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第十六条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第十七条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乙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第十八条发生以下情况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一)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三)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第十九条乙方保证,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二十条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一)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
(三)扣还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项第二十一条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第二十二条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三)乙方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二十三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第二十四条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二十五条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第二十六条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十七条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将协助乙方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房产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乙方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份,均有同等效力由—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抵押权人住所抵押人住所电话基本账户开户行传真账号邮政编码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B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公章)乙方(盖章)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编号抵押登记日期民间私人借款合同2借款人出借人保证人抵押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借款
1.1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万元
1.2借款用途
1.3借款期限为个月,自20一年一月一日起至20_年—月一日止
1.4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第二条借款给付方式出借人或者出借人委托的第三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为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借款人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还本付息
3.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3.2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一(月/季末月)的—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支付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第四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4.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4.2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4.3按出借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4.4出现本合同第
10.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借人,并落实出借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第五条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5.1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保证人情况
5.2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
10.2所指重大不利情形,出借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
5.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5.4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按照实现债权(包括担保权)的费用、违约金、复利、罚息、利息、本金的先后顺序归还,即先抵费用,后还息,再还本第六条借款担保
6.1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抵押人以其名下的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向出借人提供抵押担保;
(三)出质人以其所持的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质押担保
6.2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6.3保证担保的期间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6.4当出借人就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不行使担保物权,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保证人承诺仍就出借人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出借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7.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7.3对到期未付利息,出借人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作为违约损失赔偿
7.4借款人、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及从合同项下义务,出借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以及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第八条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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