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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期末试卷提示文档直接在学生平台提交
一、事例分析题(30分)阅读2月2日《深圳晚报》新闻,回答下列问题《深圳烟花爆竹禁燃令已实行,该不该“解禁”争论再起》自1991年1月深圳实行《深圳经济特区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要求》至今,烟花爆竹禁燃令在深圳已经进入了第20个年头,期间有关烟花之禁该不该解的争论年复一年、一直不绝于耳而在许多城市纷纷“禁”改“限”的同时,今年春节,因为深圳特区内外的一体化,烟花禁燃区域将深入扩大至原特区外区域,这一变化使得这场争论再度升温“爆竹声声辞旧岁”,传承千年的“中国年”老式一直与爆竹难分难解然而因为爆竹也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从上世纪90年代起,这古老老式开始在我国许多城市中碰壁,据了解,我国一度曾有282个城市陆续实行了烟花爆竹禁燃令然而因为种种原因,10数年之后,我国各城市又大面积地出现了“禁改限”,自以来,相继有106个城市为烟花爆竹燃放进行了“有限解禁”作为全国最早一批禁燃烟花爆竹的城市,深圳今年春节的烟花爆竹禁燃区域伴随特区内外一体化,更从本来的特区内扩大至原特区外区域首先,禁令拥护答虽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一样的权利救助伎俩,但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存在的亲密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处理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予以救助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重要体现为
①产生的依摄影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处理争议的法律制度
②目标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预防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详细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③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因此审查范围要宽某些能够同时审查详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详细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如下规范性文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意在处理行政纠纷,不处理民事纠纷二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
④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个依申请开启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开启,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个权利救助伎俩二者都对行政主体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助行为,都具备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个监督伎俩,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⑥法律关系相同在处理争议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居中的裁决者,因此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的范围,与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不少相同的地方
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二者均合用不告不理的标准,都是一个依申请的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受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合用的标准和程序也有许多相同之处二者的受案范围基本相同,所作出的裁决种类和执行伎俩也基本相同原详细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不合用调解等标准,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都合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虽有诸多共同点,但毕竟是处理行政争议的两种不一样方式,相互间存在明显区分,这重要体目前
1、处理机关不一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一样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2、性质不一样处理机关的不一样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分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个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个行政救助的伎俩;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个诉讼救助的伎俩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3、受案范围不一样行政复议范围不小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
4、审查标准不一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详细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一样的行政复议对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标准上只对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详细行政行为不予审查另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5、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一样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监督制度,是高层级的行政权对低层级行政权的监督因此监督是全面的,不但限于对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还包括对详细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甚至不但包括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且在对详细行政行为审查的同时,还能够审查作为详细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章如下的行政规范性文献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也就是说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行政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传唤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或其他复议参加人到庭,这么能够节约时间精力和费用;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也就是说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一般不得再祈求复议;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且行政诉讼是行使司法权来审查行政行为,一般只审查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则不属于审查范围
6、处理权限不一样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中处理纠纷的权限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处理纠纷的权限大有区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可作出维持、责令履行、撤消、变更、确认、赔偿损失等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以变更原处理决定为常见,而行政诉讼则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这是因为,在行政复议中,审查机关与被审查机关属于同一系统主体,而在行政诉讼中,审查机关是司法机关,被审查机关则是行政机关,是两个不一样系统的主体,它们受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工的约束
7、处理依据不一样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公布的具备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则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以行政规章为参考
8、法律效力不一样行政复议一般没有最后的法律效力,相对人对复议不服,还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法律要求复议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情况下,复议才具备最后的法律效力,相对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制度的法律才有权要求哪些案件的行政复议能够有终局裁决权行政机关自己制度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不能为自己设定终局裁决权地措施规也无权要求行政复议的终局裁决权行政诉讼则具备最后的法律效力,无论有无通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一经行政诉讼,诉讼的裁判成果就是有最后效力的成果,不能再由行政机关复议而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则具备最后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行者言之有据过年的欢乐不应用以鲜血的代价去换取,禁令以来,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和伤亡事故大幅减少;而另首先,禁令的反对者们也言之有据中国年的老式文化已在不知不觉间被破坏,年味越来越淡也让许多人不喜欢在深圳过年问题
1、你以为禁燃令所要达成的目标是什么?除了严禁之外有无其他的伎俩来实现这些目标?(10分)
2、请利用行政法上的百分比标准来分析禁燃令的合法性(禁燃令符合行政法的百分比标准吗)?(20分)答
1、染旺火、放鞭炮轻易引起火灾,导致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并且放鞭炮尚有也许伤人因此禁燃令所要达成的目标是减少以上出现的也许性除了严禁之外能够限制烟花炮竹的燃放,要求特定的区域给想放鞭炮的人一定的空间
2、行政法的百分比标准强调的是行政伎俩和目标之间的均衡性百分比标准包括三个小标准第一,适当性标准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及措施应有利于行政目标之实现,否则即违背适当性标准第二,必要性标准(亦称最小损害标准)意指在有多个同样可达成行政目标之措施可供选择时,行政机关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者,不能超出必要的程度,否则即违背必要性标准第三,相称性标准行政权关采取的措施对相对人权益导致的侵害不得与与实现之目标显失均衡,二者之间应保持相对均衡的关系,否则即违背相称性标准因此,我们能够看出,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的伎俩时,不但要做到合法,同时,也要做到合理禁燃令按照法律要求是合法的,详细来看
1、禁燃令符适宜当性标准,因为其行政处罚是为了实现去行政目标而进行,并且按照了有关的法律要求进行
2、禁燃令符合最小损害标准,大部分人并不燃放烟花炮竹,只有小部分人想要有一个过年的气氛
3、禁燃令符合相称性标准,导致的成果和行政目标之间的相对均衡想要燃放的人仍能够到严禁区域以外燃放,确保行政目标的实现,又不破坏大众与部分之间均衡的利益关系
二、案例分析题(20分)南京市下关区的林某与广东徐闻县朱某发生经济纠纷,徐闻县公安局以林涉嫌诈骗为名,将其关押50余天,林某向公安局交清欠款后,公安局将林某释放,并将款项直接交给朱某林某以为徐闻县公安局有假刑事侦查之名插手经济纠纷之嫌,遂向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徐闻县公安局答辩称,其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立案等手续也齐备下关区法院遂裁定,此案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林某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以为该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裁定将此案发回下关区法院审理问题
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何?(8分)
2、怎样辨别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与详细行政行为?(12分)答
1、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因如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处理行政纠纷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
1、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
3、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
4、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5、违法设定义务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7、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等
2、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与详细行政行为辨别如下
(一)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联系
1、行为主体的同一性这是公安机关集公安行政管理与刑事侦查双重职能于一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公安机关既是行政执法机关,又是刑事执法机关,既可依法作出公安行政行为,又可依法作出刑事侦查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两种不一样性质的执法行为,并不因为是同一主体而混同行为的不一样性质,恰好相反会愈加使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律与事实,准确作出不一样的执法行为
2、行为目标的一致性公安机关无论实行的是公安详细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都是为实现一个目标,充足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完成公安机关法定的基本任务,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有财产,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3、行为法律标准的相同性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作用,都要遵照某些基本的法律标准,绝不允许违背这些基本的法律标准,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标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标准,责罚相一致的标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标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标准,等等这些标准对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的作用起规范、指引作用
4、行为特性的职务性行为的职务性,是指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最明显的特性之一它们是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人民警察在履行公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职务时所作出的行为,这两种行为均具备法定性、组织性、程式性的特点,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人民警察的一切与职务无关的行为,均不能组成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
5、行为均以警察强制力为后盾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织部分警察强制力是国家为维护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通过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个特殊权力,这种强制力使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都具备强制性,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一经作出,必须无条件执行,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即行强制执行,执行中能够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使用武器、警械
(二)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分
1、两种行为的性质不一样公安行政行为是行政执法行为,有的是基于违背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而作出,有的是为防范各种危害治安的原因不致发生危害而作出,重在管理刑事侦查行为是刑事执法行为,基于对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而作出,重在打击刑事侦查行为与有些公安行政行为虽然都具备制裁性,但其程度不一样,公安行政行为是一个较轻的法律制裁,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而刑事侦查行为则是一个最严肃的法律制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两种行为作出的法律依据不一样公安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公安行政法律规范,包括公安行政法律、公安行政法规、地方性公安法规、公安部规章、省级和省会市、国务院同意的较大市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及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献可见,公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具备多层次性和广泛性刑事侦查行为的法律依据刑事法律规范,重要有《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有关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等有关刑事侦查工作的要求刑事侦查行为的法律依据则具备高层性和集中性的特点
3、两种行为的结案成果和决定机关不一样公安行政行为只在公安机关内部操作,最后由公安机关决定结案结案方式有两种,一个是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没收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扣)执照(许可证)等公安行政处罚;一个是对人身采取更严肃的强制措施,如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对吸毒成瘾者强制戒毒、对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劳动教养等刑事侦查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步骤,刑事案件一般要通过公安、检察、法院三道工序,最后以法院的判决结案
①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以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日限期限的,经特赦令免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以及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儿个情形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要求,由公安机关决定撤消案件结案
②检察机关对通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以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能够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具备《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要求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要求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去刑罚的,检察机关能够作出不起诉决定
4、两种行为所合用的程序不一样公安行政行为合用的是公安行政执法程序,由各种公安行政执法程序所组成,如治安管理处罚程序、道路交通管理处罚程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消防管理处罚程序、出入境管理处罚程序、边防管理处罚程序、劳动教养案件办理程序、公安证照办理程序等,适应公安机关内部行政管理职能的分工,各个程序相对应的公安行政管理实体法不一样公安行政执法程序的这种多样化、分散化特点,是公安行政管理事项的多样性、分散性决定的刑事侦查行为合用的是刑事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为落实实行刑事诉讼法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要求的,体现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公安行政执法程序的另一特点是执法行为所需的步骤少,简单、快捷,时间要求短,适应对治安问题迅速、高效处理,与此相比较,刑事侦查程序则要复杂、繁慢得多,时间也相对较长,适应对犯罪案件质量的更高、更严的要求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所使用的法律文书也是完全不一样的,前者使用的是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后者使用的是刑事法律文书,这些文书在名称、格式、所载内容上均截然不一样
5、在同一案件、同一事件中需要同时实行两种行为的,它们的地位,作用不一样在些种情况下,刑事侦查行为一般处在中心、主导、支配地位,公安行政行为则处在从属、次要地位,起支持、配合、服务于刑事侦查工作的作用,公安行政行为在此往往依照刑事侦查工作的需要而作出,作为一个侦查方略而使用在有多名违法犯罪人员的同一案件中,有的人的行为组成犯罪,有的人的行为只组成违法,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实行刑事侦查行为,对违法行为实行公安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两种行为则是各自独立的,没有主次轻重之分
三、案例分析题(30分)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要求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要求,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有关要求《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行条例》包括运输证的要求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予以没收、罚款等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要求“对要求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问题
1、怎样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通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怎样确定管辖法院?(5分)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祈求,法院应怎样立案?对该祈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5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合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5分)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5分)
5、
(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怎样适使用方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5分)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详细要求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有关没收的要求是否符合该要求?(5分)答
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备管辖权如高某通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变化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要求》,法院应当对撤消没收决定祈求与赔偿祈求分别立案;能够依照详细情况对行政赔偿的祈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祈求合并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依照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献,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考合用的规范,但能够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具备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否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受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行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要求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予以没收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要求,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行条例有关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依照行政诉讼法律合用规则,法院应当合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行条例》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详细要求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有关没收的要求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行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四、论述题20分试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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