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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重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标准、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特性
1、国际法的主体重要是国家另外,尚有政府间国际组织,尤其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2、国际法的制定重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重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行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一样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指有能力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负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法律地位
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
2、不一样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一样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受接收国际援助的权利
(三)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属于一国海湾(应用判断)假如湾口之间的距离不超出24海里,则可在湾口划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为内水假如湾口超出24海里,则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假如湾口超出24海里,但它是包围在直线基线范围内的,该湾仍是内水这些要求不合用“历史性海湾”内水、领海、毗连区
一、内水概念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是“群岛水域”而非内水法律地位
1.内水与陆地领土同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非经许可,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进入
2.在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而使本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情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受无害通过权二领海概念和法律地位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在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领海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领海享受主权,这一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水域及其海床和底io外国船舶在领海享受无害通过权领海的宽度《条约》要求测算领海宽度从基线量起不超出12海里经海电一-200济海(区(W领海基线3无害通过权意义
1、所有国家船舶享受无害通过权,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
2、通过是指横穿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驶出或驶入内水而通过领海,通过应继续不停迅速进行,遇到不可抗力或救助遇险等情况时才可停船和下锚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国旗
3、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4、沿海国能够制定法律和规章注意军舰是否享受无害通过权有争议我国要求军舰进入领海须经政府同意领海内的管辖权刑事管辖一般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行使管辖权除外情况
1、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
2、罪行扰乱本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
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祈求本地政府予以协助
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需民事管辖:沿海国不应为了船舶上的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变化其航向注意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标政府船舶享受豁免权毗连区概念是领暹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毗连区范围: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出24海里实际上宽度为12海里毗连区法律地位
1.毗连区不是沿海国的领土,国家对其没有主权
2.毗连区管制只适合用于水体部分,不合用上空毗连区管制事项:
1、预防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背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2、惩治在其领土内违背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出200海里的海洋区域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不具备公海的性质,也不一样于领海,而是自成一类的海域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重要享受权利和义务: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标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
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
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
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1、航行自由
2、飞越自由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大陆架概念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所有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范围
1、从领海基线量起假如自然延伸部分不足200海里的,扩展至200海里
2、自然延伸假如超出了200海里,则最多不得超出350海里,或者最多不超出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大陆架法律地位: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土沿海国专属权利:1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包括海床的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2有权建造并授权建造、操作和使用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它们拥有专属管辖权
3、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标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其他国家的权利
1、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航行飞越权利
2、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管道的路线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首先,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是不一样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依据存在事实;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依据宣布和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其次,二者的范围也有所不一样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而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超出200海里仍也许有大陆架再次,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一样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所有的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公海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所有海域公海是不受任何国家主权支配的海域公海制度仅适合用于公海水域,而不适合用于公海的海床和底土公海自由
(一)航行自由
(二)飞越自由
(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四)建造国际法所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五)捕鱼自由
(六)科学研究的自由公海上的管辖(-)船旗国管辖船旗国管辖是在公海上实行的重要管辖标准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以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视同无国籍船舶,不得对任何其他国家主张其所悬挂的旗帜中的任一国籍
(二)普遍管辖
(三)所有国家进行合作以制止下列非法行为的义务
1、违背国际条约在海上从事非法贩运麻醉药物或精神调理物质
2、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四)登临权军舰在公海上享受登临和检查权
1、从事海盗行为
2、从事奴隶贩卖
3、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4、该船没有国籍
5、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实际上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不过,假如嫌疑经证明为无依照,并且该船并未从事此种行为,应予赔偿
(五)紧追权紧追权只有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能够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当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应立即停止国际海底区域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就是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
(一)平行开发制申请者须向国际海底管理局同时作出两块具备同等估量商业价值的矿区,并提交有关这两块矿区的有关资料管理局在45天之内应指定其中一个矿区作为管理局的保存区,留给企业部自己开发,或同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发;另一矿区则作为协议区,由申请者在同管理局签订协议后自己开发
(二)申请者和协议承包者的财政义务领空的概念指处在一国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芝加哥条约》重要体现四方面\、自保权
2、管辖权
3、管理权
4、支配权国际航空的特殊要求(-)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
(二)过境通行权按照《海洋法条约》的要求,所有航空器在用于国际航空的海峡都享受“过境通行权”过境通行是指在上述海峡上空,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标”,行使飞越自由
(三)群岛海道通过权是指专门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标,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四)防空识别区指从一个国家的陆地或水域表面对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航空犯罪定义
1、针对飞行中的航空器暴力劫机;对机内人员使用暴力足以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
2、针对使用中的航空器破坏航空器、在航空器内放置爆破装置
3、其他行为破坏航行设施或扰乱其工作、传递明知是虚假的情报等注意:飞行中从装载完成、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为止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使用中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一确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二十四小时止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应包括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对航空犯罪有管辖权的
1、航空器登记国
2、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
3、航空器降落地国
4、犯罪发生地国
5、犯罪分子所在地国
6、其他国家依照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外部空间条约三个制度
(一)营救制度
1.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
2.采取措施营救、协助和寻找宇航员
3.保护和偿还空间物体
4.履行保护和偿还的费用由发射国支付
(二)登记制度
1.发射国在本国对发射物体的登记
2.联合国秘书长保持射入空间物体总登记册
3.登记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应登记的情报
(三)责任制度
1、发射物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航空器导致损害的,发射国负担绝对责任
2、发射物对在空间物体或人员或财产导致损害的,发射国负担过错责任
3、甲国发射物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外层空间)对乙国的空间物体导致损害,并因此对地球表面的丙国人员、财产包括飞行中的航空器导致损害的,则甲乙两国对丙国负绝对责任
4、甲国发射物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外层空间)对乙国的空间物体导致损害,并因此对丙国在外空的空间物体、人员、财产导致损害的,则甲乙两国依各自的过错负担对应的责任《责任条约》对下列人员的损害不合用
1、发射国国民的损害
2、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外国公民
3、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国际组织的概念一般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的目标,通过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常设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法:国际组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为谋求合作,以实现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形式而创建的常设性机构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一)对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条约二.国际习惯两个原因组成
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重复采取
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标准第一章导论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标准
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一、《国际法标准宣言》
二、和平共处五项标准
(一)严禁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标准
(一)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和平处理国际争端标准
(二)互不侵犯
(三)不干涉内政标准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国际合作标准
(五)民族平等与自决标准
(六)各国主权平等标准
(七)履行依宪章所负担义务标准
1、缔约权
2、使节权
3、认可与被认可的权利
4、国际索赔和国际责任
5、继承权
6、召集国际会议的能力
7、其他(使用旗帜、印章)(-)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的机构和职能(-)决议机构
(二)执行机构
(三)秘书处国际组织的表决
(一)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制所有组员国平等享受一个投票权,决议须经该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的全体组员国同意方可通过
(二)一国一票多数表决制一国一票,组织决议的通过仅须取得出席并参加投票的多数组员国的赞同票
(三)一国数票的加权表决制包括经济、金融事务的国际组织中,其表决程序是按照一定规则和标准分别予以组员国以不一样票数或不一样等质量的投票权,即加权投票权
(四)协商一致的决议程序组员国之间通过广泛协商达成一个不经投票而一致合意的决议措施联合国的宗旨和标准一匕示日
(一)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二)发展国家间的友好关系
(三)进行国际合作,以处理国际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问题,并促进对人权的尊重
(四)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标标准(-)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
(二)所有会员国都应善意履行宪章要求的义务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式处理其国际争端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
(五)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预防行动或强制行动时,各会员国不得协助该国
(六)联合国在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行上述标准
(七)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使馆特权和豁免
1、使用国旗和国徽
2、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3、档案和文献不可侵犯
4、通讯自由
5、行动及旅行自由
6、免纳捐税、关税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
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
3、管辖豁免其他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1、外交代表的家眷外交代表的配偶和未成年儿女,享受与外交代表相同的特权和豁免
2、使馆行政和技术人员除下述两点外,享受外交人员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和豁免第一,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仅限于执行职务范围之内的行为第二,免纳关税限于新到任安家时运进的物品,私人行李也不免去海关查验
3、使馆服务人员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受豁免,其受雇所得酬劳免纳捐税,免于合用接收国施行的社会保险措施
4、使馆人员的私人服务员受雇所得酬报免纳捐税,并在接收国许可范围内享受特权和豁免领事馆的便利、特权和豁免
1、领馆工作的便利
2、使用国旗、国徽
3、领馆馆舍不可侵犯
4、领馆档案及文献不可侵犯
5、通讯自由
6、行动及旅行自由
7、免纳捐税、关税
8、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系、得到接收国有关通知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1、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保护、人身不受侵犯
2、管辖豁免
3、作证义务
4、特权与豁免的放弃
5、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6、其他特权和豁免
7、不享受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国家责任是指国家违背其国际义务而应负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的组成要件两个基本条件
(一)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负担的国际义务,组成国际不法行为
(二)该不法行为应当视为国家行为,国家责任应归咎于该行为国国家责任的免去
一、同意
二、自卫国家的概念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国家四要素
(一)永久的人口
(二)确定的领土
(三)政府
(四)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
2、平等权
3、自卫权
4、管辖权国家的基本义务
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措施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措施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政
3、用和平的措施处理与别国的争端
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标准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国家管辖豁免(-)国家管辖豁免主体
(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辨别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
(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国家豁免的范围
1、绝对豁免
2、限制豁免
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标准下,对国家豁免耍求了某些例外国家认可概念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予以的认可,接收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国家认可的条件两个条件限制一是认可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实体,而不是其他实体二是被认可的新国家建立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标准政府认可一个对新国家认可的同时对该国政府的认可另一个一个既存国家内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国家继承的内容和规则(-)条约的继承政治性条约(同盟、友好、共同防务条约)不予继承处罚性条约(领土、河流、边境等)一般应继承有关经济贸易、司法协助、引渡是否继承,有争议1978年《有关条约继承的条约》
1、部分领土转移自继承之日起,被继承国条约停止生效,继承国条约对该领土生效
2、领土合并原国家的条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仅合用该条约本来合用的领土)
3、分离或分立本来对被继承国所有领土有效的条约,继续对每个继承国有效,仅对其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则只对由该领土组成的继承国有效
4、新独立国家“白板规则”一新独立的国家对原殖民国家或宗主国家缔结或参加的且适合用于该独立领土的条约有权自由决定继承是否
(二)国家财产的继承
1、部分领土转移首先,继承国与被继承国之间的协议处理;无协议位于继承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与对继承所包括领土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动产亦转属继承国
2、领土合并动产不动产所有转属继承国
3、分离和分立首先,协议处理不动产(所涉领土内)和动产(实际生存有关)转属继承国所涉领土无关的动产转属各继承国(按公平百分比)被继承国不存在,原领土外不动产转属各继承国(按公平百分比)
4、新独立国家对殖民国家或宗主国
(三)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债务一类,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称国债另一类,地方化国家债务(以国家名义负担,而实际上用于地方的债务)“恶债”一一国家违背国际法基本标准所举之债,如征服债务和战争债务等(不继承)2国家债务的继承
1、部分领土转移协议;无协议,按公平百分比(考虑继承国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2、合并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应转属继承国
3、分离协议;无协议,按公平百分比
4、分立、不复存在协议;无协议,公平百分比
5、新独立国家被继承国的债务均不应转属它
(四)国家档案的继承国家档案的继承应当由被继承国与继承国协议处理;无协议,一般应将与所涉领土有关的档案转属继承国国籍的概念国籍是表示个人(自然人)具备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联系,处在该国的属人优越权之下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加入取得
(二)0I籍国籍Z XZ\申请入籍婚姻收养其他认领、领土转移、____J_____y国籍的丧失
1、自愿解除国籍
2、因为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
3、剥夺国籍外交保护的概念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背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助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外交保护的条件限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2、受害人连续具备保护国的实际国籍
3、用尽本地救助一是受害者用完加害国法定的、所有的、有效的和可采取的救助措施,包括地方的、区域的和中央的所有行政措施和司法措施,并且将各种措施的审级用到最后二是要求受害人充足正确地利用加害国法律要求的各种救助措施中的所有程序引渡概述指国家把当初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当国的祈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的标准
(1)政治犯不引渡
(2)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
(3)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
(4)相同标准(必须是祈求国和被祈求国双方的法律都以为是犯罪的行为)
(5)罪行特定标准(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概念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祈求避难的处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行为受庇护者的地位1在避难期间拒绝本国的召唤和服兵役2不得从事违背联合国宗旨和标准反对或危害其本国领土主权的概念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的最高权力领土主权的性质管辖权和所有权管辖权,不包括所有权领土主权的内容
(一)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
(二)领土所有权
(三)领土不可侵犯领土主权的限制般限制(外交特权、豁免等)特殊限制(特定国家间依条约)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是否符合国际法,核心在于产生特殊限制的条约是否平等、有效的老式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先占
(二)时效
(三)添附
(四)割让
(五)征服当代国际法中领土的变更方式(-)原殖民地、委托统治地、托管领土实现民族自决而成为新独立国家
(二)全民公决边界程序一般需通过定界、标界、制定边界三个步骤边境制度(-)维护边界标志
(二)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
(三)边境地区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
(四)妥善处理边界事件基线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基线有两种: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1正常基线就是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2直线基线就是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我国领海基线采取直线基线法划定)群岛基线概念指群岛国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海湾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二分之一圆,假如这个半圆面积等于或小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为“海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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