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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章节备考提示2010年教材的重点章节2010非常重要的章节包括第、、、、、章14568913⑵比较重要的章节包括、、、、章1231014一般章节包括:第、、、章37111215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分类只能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对不同章节的重要性,不同的人肯定有不同的理解,目前国内对此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只能是出题老师表年教材各章节的基本情况32010章节最近3年平均分值2009年分值2010教材变化幅度复习难度考试重要性第一章
2.
53.5★★★★★第二章
106.5未调整★★★★第三章
4.
53.5★★★★★第四章1212★★★★★★★第五章1213★★★★★★★★★第六早
107.5★★★★★★★第七章35未调整★★★第八章
14.510★★★★★★★第九章109★★★★★★★★第十章
4.
56.5★★★★★★★★第十一章
22.5★★★★★第十二章44未调整★★第十三章
7.
57.5未调整★★★★★★第十四章
55.5★★★★★第十五章4★★★★经济法科目的考试内容和年的变化情况2010-经济法的考试内容根据指定教材和大纲要求,《经济法》科目的考试涉及内容共有、变更登记⑵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日”后1“45申请变更登记注意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并10于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未接3030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45应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2、出资期限“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也不A20%,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3之日起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年内缴足25注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万元,股东应当一次110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2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缴足20%,
2、股东会的会议制度B注意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小公司的特别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C以设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1-2注意、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1者经理担任、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公司2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3转让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注意“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顺序)公司章程1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⑵公司章程未约定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3权(有限责任公司的损益分配顺序)全体股东事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1()未约定的,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2(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顺序)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1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⑵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4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股东大会的决议(重点)5注意上市公司在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1“资产总额”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30%所持表决权的以上通过2/
3、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62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注意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次1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个月至少召开次会议
61、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7注意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通过1/
2、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8、通知债权人A注意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日后申请工商变45更登记、债权、债务的承担B注意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年注会考试《经济法》难点热点解析20103经济法难点热点--外商投资企业法【经济法难点热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实物、工业产权、1专有技术注意、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2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经济法难点热点】、出资期限2注意、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1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缴足
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缴足2【经济法难点热点】、外资企业法:注册资本(年新增)32007注意、外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1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2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3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时均应得到审批机关的4批准【经济法难点热点】、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4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和出具报告、外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1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2(证明方为有效)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12表;⑶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年注会考试《经济法》难点热点解析()20104《经济法》难点热点-企业破产法《经济法》难点热点、破产申请:上诉(重点)1(注意)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110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⑵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5《经济法》难点热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2的债务的注意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5220罚金《经济法》难点热点、破产财产的收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3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3成立之日起年内缴足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2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经济法》难点热点、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4任的债权人代表和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1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人9注意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5不得低于1/30《经济法》难点热点、保证人5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注意、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1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2和解协议的影响年注会考试《经济法》难点热点解析20105《经济法》难点热点-证券法、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1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个月内12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36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注意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没收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310、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最近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2212行为注意(第九章第节)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5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1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⑵为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⑶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0%的担保;⑷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10%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最近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33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注意、首发股票发行人的内部控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1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财务报表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2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年注会考试《经济法》难点热点解析()20106《经济法》难点热点-合同法(总则)、可撤销合同的界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1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注意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⑵显失公平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最新规定股东大会2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50%⑵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70%⑶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担保10%注意、上市公司在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11司“资产总额”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30%东所持表决权的以上通过2/
3、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2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合并、分立3注意、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1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⑵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也可2以共同申报破产债权、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3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破产债权年注会考试《经济法》难点热点解析()20107《经济法》难点热点-合同法(分则)、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1(注意年新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2008不按照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2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20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年20注意、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超过主合同标的额120%,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的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4、行纪合同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3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外,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注意)“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1人订立合同;()“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2(三人订立合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3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注会新制度备考经济法考试知识点第一章注会新制度备考经济法基础知识(分)2-
3、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单选或者多选题)
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两者混合在一起出单选题)
2、代理权的滥用和无权代理(单选或者多选)3章15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共分五节,包括法律的一般理论;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民事诉讼和仲裁制度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两个内容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公司法包括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公司的登记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及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五章,证券法包括证券法的基本理论;证券(股票、公司债、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与交易;持续信息公开;禁止的交易行为;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中介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业协会;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第六章,企业破产法包括破产法的基本理论;破产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制度;债务人破产;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和解制度;破产清算程序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评估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转让法律制度;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律制度、表见代理(单选题)会考是否构成表见代理4(、诉讼时效部分)短期诉讼时效(单选或者多选)51⑵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单选)、仲裁的基本制度6旧制度下要注意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对管辖权有异议外,仲裁一律不得上诉(多选)第一章的知识点很小很散,每个都是考点,把经常考的知识点给大家罗列一下这部分都比较直观,你看了记了就会,所以大家在考前一定要把第一章看一遍第二章注会新制度备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分)7-
8、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能1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禁止的行为)(单选或者多选)、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年的时间)(单选)
25、普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的决议、损3益分配、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等)(必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单选)
4、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可以将财产出质或5转让等)(必考)、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之间的转变、责任的承担(单选或多选)6第三章注会新制度备考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分左右)
5、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1⑴一般不得低于低于不享有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25%,25%⑵外商投资企业应该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或者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未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一般出资一次缴清,个月;分期出资,个月,总期限A615%,32年,、收购资产或股权出资一次缴清,个月;分期出资,个月B360%,6年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必考)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现金,个月;实物,工业产权,336个月、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企业(条件及程序的时间)
4、反垄断审查(境内并购与境外并购)(多选的最佳出题点)
5、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与要求(数字比较重要)(多选)
6、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新增知识,必考)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与章程(相抵触,以合同为准)
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单选)
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特别决议的表决方10式(结合复习)、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规定11当然,本章知识点数字居多,学习时大家注意总结第四章注会新制度备考公司法(分左右)会与证券法结合出综合题
12、对外投资和担保的限制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出资额,出资期限,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以2劳务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缴纳的个月)
6、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方式,两者的职权3区分,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时间通知,哪些人能提议)、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万,一次缴清)(必考)
510、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必考)
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最低资本额,出资比例和期限,发起人的认购7比例等)、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对外担保的审批,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8会的决议方式和董事会的决议方式,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多选)
9、股东诉讼(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
10、公司股票的转让的限制(必考)
11、注意新增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和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制定清算12组进行清算本章的知识非常重要,大家多注意综合题的考点第五章注会新制度备考证券法(分左右)(注意和公司法结合出综15合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题目不会让你说出条件,只会让你判断其1中的一个或者几个条件是否构成发行的障碍,股票的承销)、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个条件)
210、增发的条件、配股的条件()310+
3、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去年客观题)
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与非分离交易的)
5、股票的上市与交易(去年综合题,今年要注意客观题)
6、一般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7、封闭式基金的上市条件(多选)、开放式基金(单选),基金持有人8大会(新增,多选必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禁止交易行为(新增虚假陈述的界定,多选)、910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致行动人(多选必考)、要约收购及豁免申请(要约价格,价款支付方式,竞争要约)(客观11题)、暂停上市和中止上市(区分是否严重,多选)
12、证券中介机构(证券公司的设立,多选)13本章全是条件,大家注意区分一般条件,记住特别的条件;去年是证券法分只值最低的一年,今年肯定会上升,所以大家复习的时候要用心记住条件今年综合题的估计思路是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年转换3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开会发行股票或者是债券,并上市,或者股票1,(债券都发行)发行数额比较大,委托证券公司承销⑶股东表决方式2是否合理⑷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⑸发行的条件涉及违法为股东担保、财务指标⑹股东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⑺然后还想去收购别人的股票等第六章注会新制度备考企业破产法考生要注意综合题、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界限,破产申请的提出)
1、管理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报酬,管理人的职责(多选)、23破产人的财产(取回权,撤销权,注意区分破产申请前个月和年的61行为)、抵消权(非常重要,多选和综合题都易考)
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券,哪些是共益债务)(多5选题会考)、破产债权申报(有无财产担保均需要申报)
6、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表决方式(客观题)
7、重整(申请人,重整草案的表决、重整的效力等)(多选或综合)
8、破产清算程序(别除权,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遗留事务的处理)大9家需要注意,本章可以和公司法结合,尽管结果肯定是个悲剧,大家还(是需要掌握的成立一个公司,)考公司的出资等⑵考股东会的表决1方式⑶考对外投资表决时,有股东异议,是否记载会议记录⑷达到破产界限,谁提出破产申请()公司是否有转移财产行为,是否在破产申请51年内发生,管理人是否有权追回⑹跟破产公司打交道的债权人能否行使取回权⑺破产公司的债权人是否能行使抵消权,其取得的对破产公司的债权是否合法⑻召开债权人会议,看公司是要重整还是和解()最差的结9果是破产公司不思悔过,导致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看是否有人没10有认领财产,对这些财产进行再分配,不分配的是否上缴国库第七章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本章不用多说,再变也变不出个花样来大家要特别注意客观题、组织机构中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没有股东会)
1、重大事项的管理(哪些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企业资产损失的责任承担(直接、主管、分管、重要领导责任)
3、核准制和备案制(个月还是个月)
489、国有产权转让问题
5、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先报批和事后报备的区别,协议转让,6转让价款支付)(多选)第八章注会新制度备考物权法今年本章仍然需要对综合题特别关注、物权的分类(所有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动产物权和不1动产物权)、物权基本原则(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原则)
2、占有的种类(单选或多选)
3、占有的推定及无权占有人和返还请求人之间关系(客观题)
4、物权的变动(非常重要,对于不动产,哪些不动产是登记生效,哪5些是法律规定外的情况;对于动产,交付生效,哪些交付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多选或综合题)、交付的种类及区别(客观题)
6、所有权的取得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7得)、物上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
8、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9、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大会的表决方式,多选)
10、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处分方式,对外关系)(客观题或综合11题)、相邻关系的种类(多选题)
1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年,流转期限不得超13A30/50/70过承包剩余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记住流转规则房随地走,地随B房走,房地一体;、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单独抵押等,地役权C的效力,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和相邻权的关系)、担保物权(、抵押,不得抵押的财产,需要登记,登记对抗,抵押14A权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注意清偿的顺序;、质押,动产质押和权利B质押;、留置的效力)C第九章注会新制度备考合同法(总则)旧制度考生要特别注意,四个综合题里面,合同法和票据法很容易结合出题、相对性(新增,多选)
1、要约与承诺(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要约的迟到和迟延的区别,哪2些要约不得撤回)(多选,必考)、合同成立的试点和地点(单选)
3、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4款为准;免责条款无效的两点)(客观题)、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多选)
5、效力待定合同(多选)
6、合同的履行规则(多选和综合题均容易出)
7、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注意区别,多选和综合题)
8、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条件(客观题和综合题)
9、担保的方式⑴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10注意责任承担的区别;是否约定保证的期间等;、定金的效力(多选,出题方式以下有关定金的说法正确的有)
11、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承担(哪些债权不得转让,客观题)
12、合同的中止(法定的解除,法定的抵消,提存,客观题和综合题)
13、违约责任(责任承担方式,定金和违约金不可同时适用,客观题和综14合题)第十章注会新制度备考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非常重要,标的物的交付,所有权的转移,风险责任的承1担,价款支付,合同法综合题中出题老师的最爱,大家也需要关注客观题)、赠与合同付散销权)(客观题)
2、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利息)(客观题)
3、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和买卖不破租赁)(客观题,必考)
4、承揽合同(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客观题)
5、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的分包,垫资及利息,价款结6算,承包人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客观题)、保管和仓储合同(注意费用问题)(客观题)
7、委托合同(注意委托关系与第三人的关系,隐名代理)(客观题)
8、技术合同(注意客观题和综合题,这部分需要好好理解)9第十一章注会新制度备考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和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区分(多选,必考)
1、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处罚(单选)
2、境外投资和外债管理(客观题)3第十二章注会新制度备考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汇兑(个月)(客观题)
12、托收承付(范围)(客观题)
2、单位卡(万元的限制)(客观题)
310、信用卡的风险控制指标(单位卡和个人卡要区别)(客观题)
4、签发空头支票的责任(大于不低于元)(客观题)55%
1000、银行结算账户(哪些可以存现金,取现金)(客观题)6第十三章注会新制度备考票据法律制度本章注意与合同法出综合题票据关系和票据的基础关系(客观题)
1.、票据的权利(取得的限制,是否受前手的权利瑕疵,丧失与补救,2权利的消灭时效)、票据的抗辩(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3、票据的伪造和变造(分变造前和变造后承担责任)
4、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多选)
5、票据的背书(背书连续,背书不得记载事项及记载的后果,禁止背6书的记载,法定禁止背书)(客观题和综合题)、承兑(提示承兑,承兑的效力,附条件的承兑视为拒绝承兑)
7、保证(附条件的保证,条件无效;保证人的责任;保证的效力;保证人8行使追索权)、付款(银行需要尽到审查责任,仅是形式上的审查)
9、追索权(追索的形成条件,追索权的行使,只要考综合题,这个10追索是必考的)、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11、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多选题)12第十四章注会新制度备考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专利的保护期限(年、年)
12010、授予专利的条件(采用的标准,不授予专利的项目,多选题)
2、专利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优先权原则)
3、专利权中止和无效(多选题)
4、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多选题)5第八章,物权法包括物权基本理论;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第九章,合同法总则包括合同的基本理论;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担保、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第十章,合同法分则包括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第十一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包括外汇管理和外汇管理法基本理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管理制度;监管与处罚第十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包括支付结算的一般理论;票据结算以外的结算方式;结算纪律与责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第十三章,票据法包括票据法的一般理论;汇票;本票;支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第十四章,工业产权法包括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专利法和商标法第十五章,竞争法律制度包括竞争法的一般理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上内容可以分为四个部分.总论部分即法律基础知识部分这一部分每年考试所占的分1值较少,主要出现在选择题上组织法这一部分是经济法考试的重点,平均每年考试分值
2.、专利权的保护(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6、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多选,通常会结合例子出题)
7、注册商标的续展(年,个月)
8106、注册商标争议裁定(客观题,年)95第十五章注会新制度备考竞争法律制度、以低于成本销售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多选)
1、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元(客观题)
25000、垄断协议及法律责任(多选)
3、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多选)
4、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5占左右,包含了选择与综合题在内的各种题型但这部分内容的法1/3律强制性规定较多,只要认真复习记忆,难度不大,为考试较容易拿分的部分具体来说,组织法包括以下内容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同时还包括破产法财产法包括物权法、工业产权法和合同法总则、分则共四章
3.内容其中物权法和工业产权法属于解决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制度,合同法是解决财产利用关系的法律制度这部分内容是本门课程的又一个重点历年的考试中,这一部分内容都易出分数较多的主观题,本部分内容与组织法比较学习要有一定得难度,要求考生对有些重要考点不但要记忆,还要理解和运用法律的相关规定行为规则法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证券法、外汇管理法
4.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和竞争法律制度其中的证券法是历年考试的核心考点,是主观题出题的重点和难点内容而票据法律制度在以前的考试中,也易出主观题,,但近几年已经较少出,分值也有所下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则成为较热门的考点《经济法》考试教材变化特点-2010年的经济法考试大纲,结构没有变化,还是沿用年的20102009章体例但内容有调整具体变化情况如下15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今年教材内容变动不大,主要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涉及的关于诉讼时效起算和中断的法律效力的有关规定,对今年考试的影响不大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今年的内容没有变动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删去了关于反垄断审查的内容,其他内容不变第四章公司法本章今年教材内容有微调一是将股东诉讼权的位置调整,放在第一章股东权利中,二是在公司合并分立,增加了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五章证券法教材有以下变动一是增加了首次公开发行股2010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今年的重点学习内容;二是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一般条件中的关于财务状况良好条件规定,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年可平均分配利润的(以前是330%o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年可平均分配利润3的)三是增加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20%o司法解释的内容第六章企业破产法,在我国破产立法概述中增加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年月日)的有关规定,但对今年考试的2009612影响不大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今年内容没有变化第八章物权法今年内容没有变化第九章合同法总则今年内容没有变动第十章合同法分则,今年有部分变动主要是一,在买卖合同中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加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有关规定,如销售广告的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被拆迁人的优先权、商品房买卖中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等二,租赁合同中,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无效与处理,承租人的优先权等内容第十一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年教材作了较大的变动,一是本2010章的外汇管理法的基本原则,依据年修订的《外汇管理法》进行2008了调整,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管理虽然还是区别对待,但现在处在的是“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部分管制”的区别管理阶段,以前对外汇资金的流出、流进实施的是宽进严出的管理,但现在改为对外汇资金的流出、流进实施均衡管理原则二是对经常外汇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规定都有所调整;三是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作了调整第十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年教材内容没有变动2010第十三章票据法年教材内容没有变动2010第十四章工业产权法,今年主要是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规定作了局部调整,对整体考试要求影响不大第十五章今年的主要变化是关于反垄断法关于相关市场及其界定,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都做了内容调整今年要加以关注年注会考试《经济法》难点热点解析⑴2010《经济法》难点热点--物权法、主物与从物1注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法定孳息2注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1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注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2:、抵押合同3注意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土地的抵押4注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物权重合时的清偿顺序如果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合同法》第5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并存时,《合同法》第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286优先于抵押权注意《合同法》第条(第章的“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未2869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留置善意取得6注意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经济法》难点热点-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1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注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3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注意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注意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2: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注意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3: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年注会考试《经济法》难点热点解析
20102、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4注意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1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2:人一致同意注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3: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注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4: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5注意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1: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意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2: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意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3: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济法难点热点-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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