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0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川渝两地高院联合发布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24年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以〃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主题,旨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动员全社会积极投身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伟大实践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展示川渝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成效,四川高院与重庆高院联合发布20件2023年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近年来,川渝法院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站在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华文明永续传承的高度,紧紧围绕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绿色发展,切切实实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沙冰是生命共同体〃〃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等转化为环境资源审判的理念指引,谋划和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在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中展现了法院担当本次四川高院发布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杨某福等7人污染环境案坚持严格打击非法倒卖、运输危险废物各环节犯罪行为,对环境污染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降某某松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坚持司法保护青藏高原最美湿地,为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提供了有力保障张某明等6人盗掘古墓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支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坚定文化自信邓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创新以购买碳汇方式进行生态环境修复,践行双碳目标,既体现综合使用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的多重效果,又彰显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决心和信心广元市人民检察院诉广元市某屠宰场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支持以技改抵扣生态损害赔偿,推进企业合规,平衡了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权益盐边县人民检察院诉盐边县某局不履行地下水资源监督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或不作为的监督,协同督促行政机关正确履职资阳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诉资阳市某局行政处罚案,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厉打击企业污染环境行为重庆高院发布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游某兵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坚持〃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犯罪,全力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重庆永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陕西省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对生态环境治理中〃撒药治污〃〃骗取专款〃等违法行为予以否定评价,积极引导生态环境治理企业依法科学治污,合理使用中央生态环境治理资金高某辉污染环境案兼顾严惩污染环境犯罪和激励民营企业合规建设双重目标,坚持“治理〃与〃治罪〃并重,积极引导企业合规经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涪陵区某罪被告人何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某、梁某
2、黄某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追缴以上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本案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摧毁野生渔业资源捕、收、运、销〃产业链的典型案例为追求经济利益,部分不法商人将在广西非法捕捞的野生鱼运输至重庆高价贩卖,形成了地下产业链,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危害生态安全本案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侦办,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坚持重拳出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全力摧毁〃捕、收、运、销〃产业链,同时准确定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依法严惩危害水生生物资源各类违法犯罪,推动形成〃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厅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社会氛围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镇政府不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职责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甘龙河为乌江一级支流,流经重庆市酉阳县部分乡镇,甘龙河某河段属于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镇政府管理区域2022年8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该河段河岸堆积垃圾无人清理,故认为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镇政府存在履行河岸垃圾清理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的情形,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遂在立案后,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镇政府送达《磋商函》及《磋商意见书》因案涉河岸垃圾未得到有效清理和处置,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被告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和处置甘龙河案涉河岸形成的垃圾,全面履行生态环境属地监管职责后跟进调查发现案涉河岸堆放的垃圾仍未得到有效处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镇政府依法履行辖区防治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和处置案涉河岸垃圾审理过程中,因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镇政府已全部整改到位,并邀请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现场核实确认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镇政府怠于清理和处置甘龙河案涉河岸垃圾的行为违法【裁判结果】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镇政府依法应当对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积极履行辖区内的垃圾卫生管理职责,采取相应措施规范辖区内垃圾清运工作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镇政府未及时对案涉河岸堆放的垃圾进行有效处理,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已客观上造成周围环境污染和生态影响的后果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镇政府已对案涉河岸垃圾进行了清理、有效履行了法定职责,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镇政府怠于清理和处置甘龙河案涉河岸垃圾的行为违法宣判后,各方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本案系因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职责而引发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一水护田将绿绕,两山排阚送青来〃,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河岸垃圾影响河流水质并污染沿岸环境,危害生态安全和群众健康本案中,人民法院深入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通过案件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妥善处理乡镇垃圾堆放及处置等问题,积极助力和美乡村建设,努力让乡村河湖更加清澈、人居环境更加优质,彰显了人民法院服务天蓝、地绿、水清美好家园建设的司法担当十多某智能环研所诉三某矿业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6年11月27日以来,被告三某矿业公司多次将超标的生产废水违规排放其中,2018年4月27日至4月28日,三某矿业公司将未经处理的大量污水排入周边河流污染环境2018年6月27日,三某矿业公司生产过程中发生〃冒桶〃事件造成环境污染三某矿业公司仅对〃冒桶〃事件造成环境污染自行组织修复,经评估基本达到预期修复效果原告多某智能环研所与湖北某礼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10万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某矿业公司承担环境修复费用并赔礼道歉,同时判令三某矿业公司承担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裁判结果】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某矿业公司实施多个生态环境侵权行为但仅对〃冒桶〃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对其他超标排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未履行修复义务,结合案涉污染环境的范围、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判决三某矿业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60万元和律师费10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宣判后,三某矿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三某矿业公司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未进行生态修复,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并公开赔礼道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的律师费是否合理,应在肯定律师参与公益诉讼工作价值的基础上,综合案件繁简程度、法律服务难易程度、律师履职情况等进行综合判定结合本案案情复杂程度、律师证据收集及举证情况、法律服务耗费时间、参与诉讼实际情况及三某矿业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等,本着鼓励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参与环境治理积极性的原则,将合理律师费确定为7万元,并对一审判决其余内容予以维持【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合理律师费的典型案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专业性强,存在取证难、鉴定难等现实难点,在起诉、举证等诉讼环节需要更多的法律技术支持为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合理的律师费可以转由侵权人承担但律师费是否合理的判断,不能仅依据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订立的合同或实际支付的律师费数额来确定,否则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并不当加重被告法律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考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特点,综合案件繁简程度、法律服务难易程度、律师履职及诉讼参与情况、调查收集的证据被采信情况等综合确定合理律师费数额,对激励律师提供高质量环境公益法律服务、提升社会组织通过公益诉讼参与环境治理积极性等具有重要作用局不履行耕地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耕地保护职责,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镇政府不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职责公益诉讼案督促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积极助力和美乡村建设多某智能环研所诉三某矿业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考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点,明确合理律师费考量因素,激励律师提供高质量环境公益法律服务这些典型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守住环境资源保护红线、为子孙后代留下绿水青山的不懈努力,对进一步加强川渝两地环境资源保护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对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游某兵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游某兵与被告人程某会在重庆市江北区某水产市场某门市,从事水产品销售,游某兵负责联系货源,程某会负责销售等事宜二人雇佣被告人孙某、胡某从贵州运输野生鱼回该门市2021年1月起,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游某兵为牟取利益,于同年5月开始,分别联系贵州省天柱县从事贩卖野生鱼的被告人杨某黎、吴某强,让二人收购当地从清水江内捕获的野生鳏鱼等鱼类,后二人在明知清水江禁渔的情况下,仍接受前者请求,并联系被告人杨某杰、杨某林、杨某良等当地居民,在凌晨时分到清水江中电捕、网捕野生鱼经查,截至同年7月18日,游某兵、程某会共向杨某黎、吴某强收购野生鱼22次,共约
6691.4斤,支付购鱼价款共362381元,孙某共参与其中12次,涉金额265426元;胡某共参与其中5次,涉金额96955元被告人张某亮、罗某、邓某才合伙在江北区某水产市场某门市从事水产品销售,2021年7月,联系被告人杨某黎购买清水江内野生鱼,后者又联系当地居民电捕、网捕野生鱼;前者共收购到野生鳏鱼等共682斤,支付价款37792元其间,被告人杨某杰共向杨某黎、吴某强销售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约
682.7斤,获利30721元;被告人杨某林共销售水产品约
399.5斤,获利17976元;被告人杨某良共销售水产品约
327.9斤,共获利14755元经鉴定,上述行为对涉案区域的生物多样性造成极大损害,造成鱼类资源总损失量约7600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共100余万元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就游某兵等人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结果】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长江十年禁渔期间,被告人杨某杰、杨某林、杨某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被告人游某兵、程某会、张某亮、邓某才、罗某、杨某黎、吴某强、孙某、胡某为牟取经济利益,事前通谋,分工协作,形成捕捞-收购-运输-贩卖〃利益链条,以共同犯罪论处,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鉴定本案生态环境损失包括野生鱼类的整体生态价值及修复费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金额系被捕鱼类的整体生态价值,均包括前述两部分费用,应予支持遂判处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不等的刑期,并没收作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赔偿生态环境损失100余万元等责任宣判后,被告人程某会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是为子孙谋的重大战略决策本案中,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犯罪行为人形成跨渝黔特大非法捕捞水产品利益链条,通过电捕、网捕等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7600余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超100万元,严重危害了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判处犯罪行为人刑罚并承担生态环境民事侵权责任,〃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有力摧毁〃捕-购-运-销〃利益链条,对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重庆永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陕西省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9年7月1日,重庆市昌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重庆永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将重庆市荣昌区25个水库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一期项目进行挂网招标2019年7月22日,陕西省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环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第一标段2019年8月29日,重庆市昌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其中规定工程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水库环保清淤等后第一标段由案外人肖某、傅某华等人实际控制管理并组织施工为通过专家评审拿到批复,肖某、傅某华授意他人抠图获得重庆市环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公章并放在《初步设计报告》电子档上进行彩印案涉项目完工后,经审计发现设计方案中将水质净化主要措施由清淤改为投放药剂,且未经招标引入企业分包药剂投放等治理项目,所投放药剂亦未按规定取得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复,同时还在竣工结算中弄虚作假,给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形成损失浪费且造成环境污染2022年12月20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以肖某、傅某华联合他人采用围标等方式串通投标,中标金额累计达1500万余元,情节严重为由,判决肖某、傅某华犯串通投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宣判后肖某、傅某华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遂重庆永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无效,并判令陕西省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已收取的工程款
3066050.97元【裁判结果】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肖某、傅某华采用串通其他投标人围标的方式中标案涉项目,已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串通招投标罪,因此上述中标行为无效,相应的《总承包合同》亦应认定无效案涉项目所基于的《初步设计报告》系陕西省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通过专家评审得到批复而伪造印章制作完成,依据其内容进行实施不仅无法实现水库水质治理工程目的,反而进一步造成环境污染再加上审计部门发现案涉项目存在经项目业主审定的竣工结算价弄虚作假的情况,照此材料支付工程款将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重庆永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请求陕西省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遂判决支持重庆永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陕西省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系使用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治理水库引发的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类案件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是中央财政拨付、专项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资金,其使用应当秉持审慎、规范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案中,陕西省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总承包合同中的治理方案进行实质性变更,导致水库水质遭受严重污染人民法院据此否定总承包合同的效力,并判令陕西省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已领取的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所涉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与其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必要损失进行冲抵本案对生态环境治理中〃撒药治污〃〃骗取专款〃等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有助于引导生态环境治理企业依法、科学治污,合理使用中央生态环境治理资金,以最大努力实现最优的生态环境治理结果杜某勤、马某均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1年10月上旬,家住重庆市城口县的杜某勤(具有2次刑事犯罪前科且曾受到2次行政处罚)向家住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的谭某文(另案处理)求购〃樽鱼〃谭某文遂在任河的最大支流楮河中以电鱼方式捕获〃醇鱼〃售予杜某勤,由其运回城口县转卖随后,杜某勤向被告人马某均售卖25斤〃樽鱼〃,获利3750元马某均将其所购〃醇鱼〃喂养在屋后水池中,期间食用
3.7斤2021年10月26日,杜某勤前往谭某文处再次购买〃蜻鱼〃,并于10月27日将以同样方法捕得的56斤〃鳗鱼〃运回城口县,途中丢弃13斤因缺氧死亡的〃醇鱼〃同日,杜某勤向戴某出售3斤活体和4斤死体〃醇鱼〃,获利500元,后在与马某均交易余下36斤〃醇鱼〃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螺鱼〃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多鳞白甲鱼,评估价值共计280517元其中缺氧死亡部分价值52692元,马某均食用部分价值13357元,剩余活体价值221000元案发后,杜某勤、马某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杜某勤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活体多鳞白甲鱼被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放归自然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就杜某勤、马某均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结果】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勤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多鳞白甲鱼,被告人马某均为牟取非法利益和食用目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多鳞白甲鱼,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杜某勤、马某均的犯罪行为损害生物多样性、破坏生态系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综合杜某勤、马某均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杜某勤犯罪前科、跨省夜间收购和运输行为,结合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侵权时间及区域、侵害工具及方法、行政处罚、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及赔偿支付能力等因素,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杜某勤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250元;马某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令杜某勤、马某均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13357元,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鉴定费7500元;杜某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52692元、承担惩罚性赔偿金8000元宣判后,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申请撤回抗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定准予其撤回抗诉【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跨省域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犯罪行为,依法综合运用刑事处罚、民事赔偿措施保护重要生态宝库、筑牢流域生态安全屏障的典型案例任河为长江支流汉江的最大支流,系秦巴文化的发祥地、长江上游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的重要水源涵养地,也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多鳞白甲鱼的重要栖息地本案中,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综合考量侵权时间与区域、侵害工具与方法以及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彰显了人民法院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全方位〃保障的司法态度,对有效震慑滥捕滥捞、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具有重要意义四高某辉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重庆某工贸有限公司系一家主要从事配件加工和销售的民营企业,被告人高某辉持股比例9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2018年11月,重庆某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厂房进行生产,厂房内设有隔油池收集车间清洁废水和员工洗手废水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高某辉在明知隔油池未接入生化池的情况下,放任厂房内的清洁废水通过隔油池连接市政雨水管网直接外排,并安排他人将生产中产生的废机油、含油污废水等危险物质约300公斤倾倒进隔油池,经雨水管网外排至长江支流经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认定,重庆某工贸有限公司偷排的废机油、含油废水属于非特定性行业危险废物案发后,重庆某工贸有限公司安排员工对污口处的油污进行清理,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9998元此外,重庆某工贸有限公司积极进行企业合规整改,制定合规计划书、落实整改措施,并于2022年12月12日通过企业合规第三方组织考察,检察机关决定对重庆某工贸有限公司不起诉,仅起诉高某辉【裁判结果】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工贸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高某辉系对重庆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污染环境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高某辉犯罪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企业刑事合规也具有减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刑事责任之作用,对被告人高某辉适用缓刑不仅可以帮助其本人的再社会化,还有利于重庆某工贸有限公司合法合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继续创造更多经济价值综合以上因素,遂判处高某辉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本案系重庆首例因企业完成环保合规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适用缓刑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重庆某工贸有限公司因完成合规整改且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高某辉作为重庆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决策者,仍具有依法惩治、施以刑罚的必要性,应承担与其罪责相适应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兼顾严惩污染环境犯罪和激励民营企业合规建设的双重目标,坚持治理〃与〃治罪〃并重原则,将企业合规整改作为高某辉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对高某辉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民营企业的〃真严管〃〃真厚爱〃,对进一步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五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诉德阳市某公司、龙某江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基本案情】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单位德阳市某公司及其负责人被告杨某郎、李某刚先后与被告龙某江联系后,由龙某江联系被告邓某华、李某华、夏某等人,将四川某公司位于四川省遂宁市的厂区生产中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压滤污泥跨省运输至长江流域面积最大的支流嘉陵江沿岸的重庆市合川区四个地块进行倾倒经鉴定,上述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坏价值量化数额为
10329736.93元,其中固体废物清运处置费用9358080元(处置已完成,费用已支付),土壤环境损害390000元,地下水环境损害
581656.93元2022年6月至9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了应急处置,产生应急处置费
191197.50元生效刑事裁定书确认本案被告污染环境并造成环境损害的犯罪事实,全案涉及的倾倒固体废物吨数为
34304.69吨,德阳市某公司及杨某郎、李某刚涉案吨数为
6614.42吨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与各被告磋商无果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所造成的土壤环境损害费用、地下水环境损害费用、应急处置费用、鉴定费及律师费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支持起诉【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某江、邓某华等七被告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的土壤环境损害费用、地下水环境损害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及鉴定费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依据刑事文书所确认的具体犯罪事实,德阳市某公司及杨某郎、李某刚的侵权行为在全案占比20%,该部分侵权损害后果应由七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龙某江、邓某华、李某华、夏某对全案损失的80%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龙某江、邓某华、李某华、夏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失
1295083.14元;龙某江、邓某华、李某华、夏某、德四市某公司、杨某郎、李某刚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失
323770.79元及律师费35000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本案系重庆首例跨省倾倒固体废物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长江流域生态安全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必须坚持生态优先、共抓大保护、绿色发展等理念,始终保持对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行为高压严打态势本案中,案涉压滤污泥属工业固体废物,含多种重金属,行为人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3万余吨,造成生态环境损坏价值量化数额1000多万元,不仅对土壤污染严重,而且直接影响到附近水域水质安全人民法院统筹适用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对直接危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的污染环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的同时,依法判处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有效警示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切实用最严密法治手段守护好一江碧水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涪陵区某局不履行耕地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重庆市涪陵区某局对辖区内土地资源保护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因其未按要求对辖区内某搅拌站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全面及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受到侵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遂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查处涉案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行为,督促涉案企业及时恢复土地原状,并加强日常监管,确保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后重庆市涪陵区某局履行了部分职责,但涉案搅拌站一直处于经营中,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行为持续存在,农用地土地资源并未得到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重庆市涪陵区某局对案涉搅拌站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因搅拌站中存在多个高达十余米的大型搅拌罐,拆除和转运工作专业性强、危险性高,且责任主体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推进缓慢案件诉讼过程中,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多次督促重庆市涪陵区某局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后该局积极履行职责,案涉搅拌站被顺利拆除,并及时完成土地复垦复耕且通过验收【裁判结果】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某局具有对辖区内土地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其在诉讼过程中,通过采取有力措施,对搅拌站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进行了有效整改,并完成了复耕验收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上的违法事实得到了有效解决,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维护,发挥了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促进了依法行政,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建议终结案件审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遂依法裁定案件终结诉讼【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耕地保护职责的典型案例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耕地关涉国家粮食安全,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积极能动履职,多次协调督促被诉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对搅拌站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进行整改并及时验收复耕,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的鲜明态度七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曾某明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2年至2016年期间,曾某明未经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审核同意,非法占用其流转的荒山林((地
0.8772公顷
13.18亩)用于修建房屋等设施其后,曾某明自行对
0.2841公顷
4.29亩)林地采取复绿措施经鉴定,曾某明占用的林地原有植被已被损毁、地表裸露、无森林植被,已成为水泥硬化的房屋及院坝和未硬化的道路等建设用地,林业种植条件已严重毁坏,地类已发生改变经勘验调查,曾某明占用的林地中,(中度和重度毁坏林地未复绿面积
0.5931公顷
8.89亩)专家咨询意见认为,未复绿面积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
330116.85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
56367.29元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经公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曾某明承担非法占用林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共计
386484.14元,其中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
330116.85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56367.29元;并承担专家咨询费用3000【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非法占用林地修建房屋等设施,造成林地毁坏,破坏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曾某明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
330116.85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56367.29元,共计
386484.14元;并承担专家咨询费3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本案系村民以流转林地发展林下经济为由,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修建避暑房营利,造成森林生态系统破坏而引发的典型案件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在国家生态安全和人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和作用近年来,随着避暑经济的蓬勃发展,一些村民利用自身所处的生态环境优势违法开展农家乐、民宿等经营活动,却忽视了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造成森林生态系统严重破坏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向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积极引导避暑经济绿色健康有序发展八梁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基本案情】2023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梁某
2、黄某明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境内的红水河河段处于禁渔区、禁渔期,仍然在珠江流域红水河中非法捕捞野生翘嘴细等水产品,并向被告人何某进行销售被告人何某明知从三被告人处购得的野生鱼系非法捕捞的情形下,仍多次、长期从三被告人处收购野生翘嘴细等鱼类并运回重庆门店进行销售经查证,何某从三被告人处购买野生翘嘴蛇等鱼类共计800余斤,在重庆加价销售后获利2万余元【裁判结果】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梁某
2、黄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