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建设工程联合体案件主体确定问题在PPP/特许经营项目中,社会资本方较多组成联合体在工程总承包等建设工程项目中,也较多存在总承包方组成的联合体,本人称之为建设工程联合体关于建设工程联合体诉讼案件主体确定问题,以下视频对相关裁判处理的主要方式、类型进行了说明涉及建设工程联合体的仲裁案件,受工程总承包合同、联合体协议、仲裁争议解决条款及仲裁规则等因素影响,相关案件主体的确定,与诉讼案件并不完全相同能否追加第三人问题,仲裁法目前并无相关规定对于组庭后追加案件当事人问题,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多有严格限定涉及建设工程联合体的案件,案情很多较为复杂,案件争议标的往往巨大对于合同签订、履行等事实,缺少一个或者几个联合体成员参与,认定具有难度,可能认定不清,甚至无法认定如受案涉同一有效仲裁争议解决条款约束,那些未被列为案件当事人的建设工程联合体成员,可能参与、愿意参与到仲裁案件中,或者明确拒绝参与案件,以及已有案件主体对于应否追加存在不同意见的,仲裁机构、仲裁庭如何考虑、处理,仲裁机构在立案之初、组庭之前是否应及时考虑、审查该方面问题等,都值得仲裁机构、仲裁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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