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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加强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规范化服务管理,充分方便服务对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综合窗口是指将几个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窗口,由中心安排专人负责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的窗口第三条综合窗口适用于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较少、审批频率较低,或者办件量呈现阶段性,经市政府同意,暂不宜在中心设立独立服务窗口的部门第四条事项进入综合窗口受理的部门,应当与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签署聘任和授权委托书,并进行授权前的业务培训和坚持授权后的业务检查指导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受理和送达的法律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知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第五条事项进入综合窗口受理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与综合窗口的服务衔接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指定负责办理工作的处室和联络承办人员,按照中心政务公开要求制作和提供《办事须知》和《示范文本》等资料,制定和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并承担必要的工作经费第六条综合窗口的办件流程,应当先由窗口工作人员依照相关法规指导申请人备齐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预审,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补正;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及时交所属部门办理部门接到中心综合窗口办理通知后应当及时派人到综合窗口接件,并按时限要求抓紧办理,进行实质审查,办结后及时流转综合窗口将行政许可(批准)文书或证件送达申请人有条件的部门应当依托市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实现与中心的链接,进行网上办理审批鼓励部门将简易事项的办理委托综合窗口实施,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第七条中心派驻综合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善于学习、掌握相关部门进入综合窗口事项办理的法律要求和业务,主动与部门办理处室和联络的承办人员搞好协调中心对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按照管理层人员考核办法进行第八条中心对部门进入综合窗口受理的事项在接办、办理反馈环节上进行监督和考核接办不及时、办结反馈超过规定时限,以及其它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市政府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次在部门年终综合考评时扣除・分其中,对应当进入中02心综合窗口受理的事项,仍在部门受理的,或在部门和综合窗口“两头”受理的,每发现一次年终综合考评扣除分,同时由市监察局按相关规定查处5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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