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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许可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编号XKF-4责任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承接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设置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措施》(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申请方式书面申请证件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收费原则不收费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收件、受理、告知环节不计入时限)办理程序
一、收件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建设项目和跨区县行政区域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在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前和立案后;
3、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材料齐全;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5、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符合有关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汇报(原件)及附件(各一份);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行政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500或1,原件加盖公章),或规划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4)项目用地四至的重要拐点坐标(北京54坐标系和北京地方坐标系,加盖公章);
(5)拟用地范围内土地权属状况表(原件);
(6)其他有关资料(如证明申报主体资格的有关文献、土地使用权证等)
3、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类型
(1)属于审批类的建设项目,项目提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汇报分开审批时,提供项目提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汇报;项目提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汇报合并审批的,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I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和项目提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汇报);
(2)属于核准类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和可行性研究汇报;
(3)属于立案类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立案表、可行性研究汇报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
4、按照项目性质划分项目类型
(1)直接入市交易及I建设项目,申请材料中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以规划意见书替代;
(2)经营性用地一级开发建设项目,按照京国土出口458号文献规定获得市国土局同意由原单位继续完善有关工作的建设项目,申请材料中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以规划意见书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文献替代,按提交材料的第3条规定提供;市国土局同意的其他土地一级开发建设项目,按提交材料的第3条规定提供;
(3)其他类型建设项目,按提交材料的第3条规定提供原则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以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似),图纸比例统一采用
1500、1或110000;
3、所有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装订成册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本岗位负责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然后在
0.5个工作日内转交资源规划科时限
0.5个工作日
二、受理受理部门资源规划科原则同收件条件本岗位负责人资源规划科经办人员岗位责任及权限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原则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与否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不予受理的,经科长同意,报主管局长同意后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资源规划科未准时作出不予受理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I,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在
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时限
4.5个工作日
三、审查原则
1、申请人提交的I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3、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及本市供地政策;
4、建设项目用地原则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5、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补充耕地初步方案与否可行,资金与否有保障
6、用地现实状况与申请一致本岗位负责人:资源规划科、地籍科、土地运用科(耕保征地科)、国土资源管理所、执法监察队经办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资源规划科经办人员根据审查状况,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预审材料复印分别送至地籍科、国土资源管理所、土地运用科(耕保征地科)、执法监察队有关部门接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会审,提出部门会审意见,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转资源规划科
1、地籍科根据资源规划科经办人员提供的用地范围图,出具现实状况地类及各类用地面积
2、国土资源管理所组织有关人员对建设项目用地现实状况状况进行现场踏勘核算项目的四至范围、地上物实际状况、实际用地地类、用地权属等,填写《建设项目用地现场勘查登记表》国土资源管理所接到资源规划科的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确定现场踏勘时间因申请人原因延迟实地踏勘时间日勺,延迟时间不计入时限申请人应在《现场勘查登记表》上对约定期间签字确认
3、土地运用科(耕保征地科)审查与否属于限制或严禁供地项目、与否符合节省用地原则,明确与否符合供地政策及有关用地原则,确定项目用地的I供地方式;审查占用耕地的项目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式为占地的I项目与否符合有关供地政策
4、执法监察队审查并提出用地申请单位与否有未处理的违法用地行为,项目用地范围内与否有未处理的I违法用地状况,项目用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与否有未处理日勺违法用地行为
5、资源规划科审查项目与否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明确拟规划建设用途,提出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日勺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汇报资源规划科经办人员在收到所有会审意见后,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日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根据会审意见,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表》,填写审查意见;符合原则的I,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符合原则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审核原则同会审原则本岗位负责人资源规划科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原则进行审核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不一样意经办人员意见时,应与经办人员沟通状况、互换意见后,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时限5个工作日
五、审定原则同审核原则本岗位负责人主管局长岗位责任及权限按照审定原则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日勺,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表》中填写审定意见,签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一样意审核意见的,与会审人员沟通状况、互换意见后,填写审定意见时限5个工作日
六、告知与颁发原则
1、及时、精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成果;
2、制发的I文书完整、对的、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献材料齐全、规范本岗位负责人资源规划科、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1、资源规划科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原则完毕工作准予许可的,经办人员在《行政许可决定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上加盖局章,连同所有审批材料送交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不予许可的I,经办人员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上加盖局章,连同所有审批材料送交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将办理成果按规定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立案
2、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原则进行告知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凭《收件单》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材料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凭《收件单》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材料时限2个工作日
七、公告与归档本岗位负责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资源规划科经办人员每周一将上周办理成果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信息管理人员应在本周内将办理成果在网络上予以公告申请人领取有关材料后,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应在一周内将审批材料按规定整顿归档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档案管理人员O档案管理人员应在1个月内完毕档案入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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