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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日勺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详细消费行为和完毕详细消费过程时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伴随社会经济日J勺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停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交易形式不停更新、变化,消费者权益日勺法律保护也应与时俱进的探索与完善近年以来,伴随我国一部分新日勺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空白不停被弥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和保护迈上了一种新的台阶,也对应处理了某些问题,不过从实践中看来,消费者权益股保护还需深入扩张和细化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I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问题作了粗略的探讨本文首先论述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勺发展,H从组建到一步步的改善作了简要简介然后结合我国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状况,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存在的几点局限性进行分析,并结合以上分析,从深入完善法律保护制度、提高消费者自身素质、及加强各方面的监督三个方面,提出对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提议和见解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发展局限性制度完善伴随社会经济日勺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停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交易形式不停更新、变化,消费者权益勺法律保护也应与时俱进的探索与完善近年以来,伴随我国一部分新的法律法规的H出台,我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空白不停被弥补,使我国日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迈上了一种新的I台阶,也对应处理了某些问题,不过从实践中看来,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制度还需深入扩张和细化我想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问题作粗略的探讨
一、消费者权益日勺概念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详细消费行为和完毕详细消费过程时所享有日勺权利和利益的总和概念的关键内容是消费者的权利,广义上勺消费者权利已包括了消费者的利益,权利勺有效实现是权益存在欧前提和基础H HI我国自从年月颁布的一部与百姓平常生活有最亲密联络的法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10实行以来,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处理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增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日勺作用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年月日,国际消费者联盟角定每年日勺月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331531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年月在广州市成立日勺消费者委员会是中国第一种19849消费者组织,年月中国消费者协会198412由国务院同意成立,年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伴随消19879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在我国
3.15年月□实行日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日勺九项权利,199411在法律保护下,消费者有权做出一定日勺行为或者规定他人做出一定行为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分别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月施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我国《消法》的基1础上新增部分消费者权利,如获得有关知识权、商家承诺视同约定权;此外于月日开始实行71时由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出台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措施(试行)》及《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I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对保健食品的申请与审批、原料与辅料、标签与阐明书、试验与检查及法律责任以及申请注册的国产保健食品现场核查内容及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对类食品所有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凡发现危害健康安全日勺食品,将责令企业召回产品或公布公28告进行召回;建立与海关等部门联手的关检协作制度,完善口岸大通关工作机制,构筑口岸公共卫生防御体系;制定汽车产品三包的规定,对部分汽车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健全投诉举报和征询服务系统通过近些年来的不停努力,我国吸取国外有关经验并结合我国欧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I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合法竞争法》、《广告法》、《价格法》、《协议法》等法律法规构成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明确了消费者的权J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J整作用不全日勺缺陷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的保障得到深入加强,尤其是着重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I要的维护作用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局限性伴随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和营销方式日新月异日勺变化,以及新近出现的网络经济,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权利保护范围,消费者权利勺保护需要继续细化、不停拓展,《消法》中存在的局限性重要表目前如下几种方面H、《消法》中有许多概念不够明确,引起消费纠纷首先是消费者〃的概念中没有规定单位团体、1外国人与否合用《消法》,当今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欧主流观念强调消费者仅指公民个人,而不I包括法人理论界也普遍认为,把消费者限于个体社会组员,这是国际上通行日勺做法〃;另一方面是《消法》起草时,住房、医疗重要是一种社会福利而目前这些领域已经带有了经营性质,商品〃的概念包不包括在《消法》制定期还属于福利待遇时房屋?医疗服务算不算服务〃?这些问题在《消法》中都找不到明确时答案尤其是伴随我国房地产经济日勺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不停深入,房地产消费中诸如面积缩水、协议违约
②房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欲发突出,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也愈加明显三是经营者〃日勺概念没有阐明供水供电等这些和人民生活息息有关欧国家垄断行业与否算经营者?这些都需要深入明确、行政保护体制存I2在职责分工不明的问题现行《消法》是以政府领导下区一种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互相I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在实际操作中重要存在着两方面的矛盾,一是各行政部门分工不够明确,轻易导致各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日勺范围不清,在目前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行事,有的甚至会导致互相推诿;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勺职责与惩罚侵害消费者H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有也许因波及其他部门日勺权限或利益而裹足不前,对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欧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日勺力度均有负面影响、维权成本高、I3风险大,影响到消费者利使用方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当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最常采用的方式是打官司,不过却存在两方面的困难,一是由于消费争议时金额一般不大,却必须沿用一般日勺诉讼程序,一场官司要通过复杂日勺仲裁程序,沉重的费用承担才能实现耗时费力日勺维权过程,由于这些原因,弄得消费者筋疲力尽、得不偿失,只能望权兴叹、自认晦气,严重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有效贯彻二是举证责任往往对消费者不利,使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一般处在弱势地位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日勺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的规定,按照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围的推论,消费纠纷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日勺举证原则生产、经营者恰好以此为借口而不出鉴定费,消费者往往是由于到商品标勺勺金额较小,而检测费却往往超过纠纷商品H H自身勺价值,因此不乐意出高额的质量鉴定费,致使诸多消费纠纷因鉴定费无人恳出而无法处理,H调解无法进行,责任无法划分虽然有时消费者以高昂的代价通过商品检测鉴定查明了问题,生产、经营者也有也许以消费者是单方送检〃或、、送检样品有问题〃等种种原因不承认检查结论,这无疑加大了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日勺风险,打击了消费者的维权热情、《消法》中缺乏消费者对4赔偿主体选择权日勺明确规定《消法》第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导致人35身、财产损害日勺,可以向销售者规定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规定赔偿这样日勺法律规定轻易使消费者认为假如所购置的商品有质量问题,赔偿主体只能选择商品的销售者,而不能向商品的生产者规定赔偿,这样就缩小了消费者规定赔偿的可选择范围,轻易使瑕疵商品的生产者借机逃避法律责任、5对民事责任日勺贯彻没有有效的法律条款进行约束《消法》第四十条、五十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却没有规定详细的惩罚执行原则和赔偿时间,一不过经营者对应承担的责任故意迟延或无理拒绝时,《消法》也无能为力,导致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能有效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大大减弱了《消法》的法律作用、有关行政部门缺6乏行政裁决权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一般会找到消协调解或到工商部门进行申诉,不过消协只是个社团组织,并没有强制力;且由于《消法》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对消费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权力,行政机关也只能通过行政调解的措施处理消费纠纷,并且虽然在双方当事人到达行政调解的状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有关行政机关却没有任何措施可以强制执行,使消费者的维权工作处境很被动、缺乏处理群体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目前的消费诉讼重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消费者协7会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在消费纠纷中,无论是波及商品质量、格式协议、商品房,还是波及物业管理、公共服务价格、旅游等服务,侵权日勺对象往往都是群体消费者,在消费群体诉讼中,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为实力强大口勺企业、集团或社会组织,另一方是力量弱小口勺平民、消费者、受害人等等,双方在经济实力、联合程度、消费认知能力、诉讼能力等各方面均有巨大差距,这种差距让双方当事人诉讼难以实现权利平等,因此很难有效、切实地维护消费者日勺合法权益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日勺完善、深入完善法律保护制度()完善立法,明确有关法律概念首11先,消费者欧概念是指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置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购置商品和I接受服务日勺目日勺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真正消费动机却很难鉴定,假如用排除法定义消J费者是指非以经营为目的的购置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组员,这就排除了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消费者,把除此之外其他个人目的的消费者所有纳入《消法》日勺保护范围,扩大了消费者概念的外延另一方面,应当扩大商品和服务的概念,对带有的盈利性质的商品房和经营性质医疗服务都应在《消法》中得到概念明确,使日益突出日勺商品房纠纷和医疗纠纷有法可依,消除司法实践中日勺困惑再次,应在立法中确立供水供电等国家垄断行业的经营者地位,由于这些行业和人民生活有亲密联络,确立其合法的经营者地们有助于提高其服务质量,更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日勺权益()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市场管理2勺执法部门,具有专门的知识和人员,有丰富的市场管理经验和专业水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H消费者、经营者均有亲密的联络,赋予工商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可以充足发挥其优势,能在第一时间内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进上少扩大,对及时制止和打击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I权益的行为均有很大的作用()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处理消费者权益纠纷I3在程序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应当仿效国外的做法,针对实际状况建立灵活的行政裁决制度和设置小额消费纠纷法庭,专门受理并处理消费者因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争议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案件,减少消费者日勺维权成本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勺规定,但对于争议H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而选择放弃完善现行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以便消费者提起诉讼,根据实际需要并按规定采用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处理消费纠纷,如简化起诉方式,宽延交纳诉讼I费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合用督促程序等切实可行日勺措施,为广大消费者提起诉讼、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发明便利条件,让消费者敢打官司、打得起官司此外法院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目前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勺原则,同步还可以赋予消协于当事人的诉讼主H体地位,使其能参与到诉讼中来,更积极、有效日勺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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