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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工商公处字号
[2008]11当事人义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X市X区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义义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号xxxxxxxxxxxx联系电话乂乂乂乂邮编X义义义2008年4月21日,根据群众举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X市公安局民警在XX市委党校依法对“中国电子商务实践与应用研讨会暨电子商务贡献奖励大会”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传销活动,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询问调查后,发现当事人的非法传销活动涉嫌犯罪,依法于4月24日移送XX市公安局XX市公安局经侦查,认定当事人的传销行为不构成犯罪,于5月11日移交我局查处经查实当事人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依托开设的网站,以《388网制度》模式(即奖励模式,后改为《980网制度》)等进行大肆宣传,发展网络在此过程中,当事人以能获得10%点碰奖(也称对碰奖)及最高200万元年终分红等巨额回报为诱饵,要求被发展会员以认购保健品、日用品的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要求被发展会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依据下线会员的销售业绩以所谓的点碰奖、物流费等名义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至2008年4月21日案发,当事人借助其下线会员李X、朱X、蒋义等人在XX范围内发展的传销网络,以上述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1800多人,涉及XX、XX等地为逃避执法部门检查,从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21日,当事人利用其公司员工刘X、骆X等人的私人账户,收到李X等人及其下线会员汇入的货款
1455243.70元,其中返还李X等人奖励计
523912.80元当事人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3500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
581330.90元另据消费者投诉,李X等发展的人员张X为了发展人员,在消费者张XX试用精溢胶囊保健品,出现了不良反映后,仍继续鼓动其使用,导致出现严重生命危险,经我市第一人民医院及XX省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最终脱离危险,花医疗费达5万多元,至今仍留有较大后遗症同时,医院诊断证明书确认张XX的病情与他服用精溢胶囊保健品有很大的关联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的下线人员李X、朱X因涉嫌从事传销活动,经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被XX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XX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4日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李X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5万元,判处朱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登记的相关材料、孙义义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股东由孙XX及其妻子穆X两人组成,法定代表人为孙X义的事实
2、孙XX及其妻子穆X的讯问、询问笔录,证明由当事人策划,以www.ecchome.net这一网站为载体,以巨额回报为诱饵,发展会员,宣传其推销的产品及经营模式,上线依据下线会员的销售业绩以所谓的点碰奖、物流费等名义计算和给付上级会员报酬以及获取非法利润的事实
3、当事人的下线会员李X,朱X、蒋X等人的谈话笔录,及根据网站资料及据此绘制的下线会员结构图,证明当事人依托www.ecchome.net这一网站进行大肆宣传,发展会员,鼓动和宣传其推销的产品及销售业绩奖励模式的事实,并证明该网络的上下线关系及具体发展会员的数量,仅2007年H月至2008年4月21日,当事人通过李X在XX的网络,就发展会员1800多人的事实
4、当事人向李X等提供的个人账户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孙XX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为逃避执法部门检查,要求下线打入其指定的个人账户(有骆X,刘X等个人帐号),并对其提供的帐户每3个月更换一次的事实
5、当事人的下线会员李X、朱X、蒋X等人的银行帐单核对清单,及对汇入当事人指定的个人帐户核对情况,证明从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21日,当事人的下线会员已汇入当事人指定的个人帐户货款
1455243.70元的事实
6、张X、邱X等人提供的宣传资料及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展下线会员的方式及销售业绩奖励模式
7、从www.ecchome.net网站上提取的网络目录及据此目录制作的并经李义等确认的网络会员结构图,证明当事人下线李义等人的经营情况及上下线发展情况
8、受害人张XX的谈话笔录及义市第一人民医院、XX第二人民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书,证明张XX试用精溢囊后出现的危急情况,从而印证了后果的严重性
9、XX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明当事人的下线会员李X、朱义通过当事人及其网络从事传销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事实
10.2008年4月21日的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当时正进行传销宣传的事实
11、2008年4月21日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和6月23日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及当事人6月29日将全部扣押资料领回的收条,证明本局已向当事人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12、2008年4月24依法将案件移送X X市公安局,5月H日XX市公安局依法将该案件移交我局,证明本局依法履行法定程序2008年6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之法定代表人孙XX送达了X工商公听字
(2008)第11号《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禁止传销条例》规定,认定传销行为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二是计酬要件,对参加者以其发展的下线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而本案中的当事人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策划发展下线人员,要求被发展的人员以认购商品的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发展人员的资格,并要求被发展的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级关系,并依据下线会员的销售业绩来获取报酬I,其行为属《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
(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第
(三)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之传销行为鉴于当事人的传销行为涉及金额巨大、会员众多,违法情节严重、违法手段较为隐蔽,并且违法行为已造成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严重损害等后果,应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
581330.90元;
2、并处以罚款200万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X市支行营业部(地址X省X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账户代收行政机关罚没收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义市人民政府或义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章)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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