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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捐赠合同(汇总篇)19通过参与公益事业,可以传递正能量,激发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感以下是一些公益项目的推广策略和落地实施方式,给我们提供一些思路参考范文捐赠合同双方当事人为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捐赠事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捐赠目的甲方向乙方捐赠,目的在于0第二条捐赠金额甲方向乙方捐赠物资家纺用品,折合人民币(大写)元,共计―元,大写元第三条交付甲方于—日内将捐赠物资送达乙方指定地点第四条乙方接受捐赠后,应当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第五条捐赠财物用途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第六条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的规定,即“以救灾名义进行的义演、义卖、街头募集等社会募捐活动,除红十字会以外的各种社会团体,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所得款物,应当全部用于救灾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对整个活动实施监督”《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参考范文捐赠合同法定住址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职务职务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双方当事人为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捐赠事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捐赠目的甲方向乙方捐赠,目的在于第二条捐赠金额甲方向乙方捐赠物资(大写)元,共计一元,大写_________y oL第三条交付甲方于—日内将捐赠物资送达乙方指定地点0第四条乙方接受捐赠后,应当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第五条捐赠财物用途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第六条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当如实答复乙方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第八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九条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1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3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条其他事项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当如实答复乙方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第八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九条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1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参考范文公益事业捐赠协议书范文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邮编电话传真乙方协会XX地址XXX O法定代表人XXXo邮编电话传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公益事业发展,支持残疾人福利事业,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并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合作内容、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等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双方本着平等的原则进行合作,甲方在此自愿向乙方捐赠,用于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应在签约之日起日内,负责将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移交于乙方
1、甲方捐赠如需分期分批完成的,甲方应在其所承诺的每次捐赠移交2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将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移交于乙方、甲方有权参与乙方开展的与所捐赠项目有关的社会公益活动,并可3以对每期社会公益活动进行实地考察与评估、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可4就相关工作的改进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甲方有权就所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相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5额扣除事宜,要求乙方给予有关协助、甲方因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捐赠款物的,甲方有权单方终6止本协议的执行、甲方在本7合同第一条项下的捐赠义务为不可撤消之义务,甲方应在其承诺的数额及期限内向乙方移交相关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甲方如无法依约移交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其移交义务的除外)又不向乙方及时通报无法移交的客观原因的,甲方应承担该捐赠义务的违约责任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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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捐赠后的五日内向甲方颁发捐赠证书,并出具“财1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文件和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捐赠收据乙方并应协助甲方办理相关税额抵扣所需事宜、乙方有权在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活动范围内合理使用捐赠的
2、乙方有权确定捐赠项目所需费用的为项目配套资金,并有权35%-10%为项目履行之目的使用该配套资金、乙方对于甲方就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所提查询,4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应及时给予客观全面的说明、乙方于每期公益活动活动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交该公益捐赠项5目的专项报告、甲方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的接收处理如需有权机关批准方可办理的,6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有权机关办理相关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的批准事宜,乙方所承担的协助办理义务以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限、乙方的受助银行账号为7开户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安支行开户名称协会XX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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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双方可就本捐赠协议履行的其他相关问题,达成其他补充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如本协议在履行中遭遇不可抗力之因素(如战争、水灾、火灾、地震等)导致迟延履行本协议或无法履行本协议时,遭遇不可抗力一方不负法律责任,但应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将有关不可抗力因素通知对方,并应依据客观条件及时出具相应证明资料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有权签约人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八、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于甲方乙方协会xx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考范文公益事业捐赠协议书近些年来,特别是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6简称《捐赠法》)出台以后,我省的公益事业捐赠有了较大的进展,这对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多年来,经民政部门的公益事业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达亿多元,经红十字会的公益事业捐赠近亿元人民币,经侨务部11门的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公益事业捐赠约余宗,折合人民币约亿多元,6003经青少年基金会捐建的希望小学已经达到所,救助农村贫苦地区失学儿327童多名特别是在松花江、嫩江特大洪水后救灾期间,全省经民政部53500门接受的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万多元这些捐赠不仅在物质上对我省100679的公益事业是个支持,而且对继承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增强全省人民的凝聚力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从目前的状况看,我省公益性捐赠工作起步比较晚,捐赠环境不够宽松,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捐赠工作管理部门之间工作协调和联系不够,捐赠管理及物资下拨有些混乱;捐赠物资损失浪费和挪用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未经批准以捐赠为名进行募集活动;还有的借捐赠为名搞一些营利性活动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影响了我省捐赠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挫伤了捐赠人的积极性,损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今后各种公益性捐赠会逐渐增多,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和作用也一定会越来越大为了更好地实施《捐赠法》,进一步鼓励捐赠、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捐赠、受赠及管理行为,促进我省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我省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我省的捐赠法规起草工作起步于当时我委参与了省政府侨办起草的19,《黑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草案)》的制定工作后来,了解到全国人大正在由华侨委起草制定《捐赠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我省制定华侨捐赠法规显然已经不适宜经省人大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待国家捐赠法出台后,再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捐赠法》实施一年之后,根据省人大会今年的立法计划,我们与法制委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组起草小组依据《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了立法起草工作我们先后进行了省内外立法调研,召集了民政、教育、科技、文化、侨务、税务、海关等个部门的座谈会《实施办法(草案初稿)》形成后,又19反复征求了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青少年基金会、妇女儿童基金会、残疾人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各市人大的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召开了各有关部门的协调会,对有些条款我们请省人大教科文卫、财经等委员会帮助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对一些难点问题,我们又分别与土地、新闻、海关、司法、工商等部门进行重点协调综合大家的意见后,又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意见经民侨外委第次会议审议,形成了现在的《实施办法(草21案)》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关于对《捐赠法》的细化问题1在立法中,我们始终根据省情特点,坚持有几条就立几条,重点在细化上下功夫首先,对《捐赠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我们在《实施办法(草案)》中就没作重复表述比如,对捐赠人、受赠人、公益事业的范围问题,《捐赠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中都有了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在本《实施办法(草案)》中就没作重复表述其次,在具体条款的规范中,我们力求在具体行为过程的环节上进行了细化比如,对《捐赠法》关于“对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的规定,为了鼓励捐赠人踊跃向我省进行工程项目捐赠,《实施办法(草案)》第十一条中规定“价值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由受赠方制10定专项的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捐建的公益项目,计划部门应当优先立项;所需土地属于国有的,经土地部门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供水、供电、通信等配套设施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优惠”为了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实施办法(草案)》第四条中严格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捐赠为名强行摊派、变相摊派或从事营利活动;不得挪用、侵占捐赠款物”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根据《捐赠法》关于“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为了使捐赠活动健康开展,《实施办法(草案)》第七条中对捐赠的食品、药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有效期的规定,对书籍、音像制品等文化用品,不得有危害受益人身心健康等问题,也都进行了尽可能的细化、关于对捐赠工作加强规范管理的问题2一是关于执法主体在《实施办法(草案)》起草过程中,有些人提出我省的捐赠法规应该明确一个执法主体鉴于《捐赠法》对执法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和我省捐赠工作管理的实践,也难以确定一个执法主体但是,为了加强捐赠工作的管理,必须明确有关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强化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协调根据国家的捐赠法、社团登记管理办法、基金会管理办法以及税收征管法规,这些“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包括民政、税务、金融等监管部门,包括与捐赠工作相关的侨务、对台等部门,还应当包括红十字会、基金会、慈善组织等依法具有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因此,在《实施办法(草案)》第三条中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依据职能负责相关的捐赠工作”同时,为了加强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在捐赠工作中的协调统一,《实施办法(草案)》第十二条二款规定了“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及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对公益性捐赠的有关资料,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二是关于强化管理问题为了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管理,在《实施办法(草案)》中就此作了具体规定比如,对捐赠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必要费用解决问题,《实施办法(草案)》第十五条中规定“捐赠物品的仓储、运输等必要费用,可经捐赠、受赠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由受赠人负责受赠人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对一些有重复使用价值的捐赠救灾物资的回收利用问题,《实施办法(草案)》第十七条中规定“对可重复使用的捐赠救灾物资,应当由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建立回收保管制度,以备再度调拨使用”针对捐赠物资变卖处理过程中的混乱现象,《实施办法(草案)》第
十七、十八条中规定了“捐赠物品报损,受赠人应当依据有关业务部门出具的物品失效、过期、变质、损坏等证明,向主管部门申报处理”;“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受赠物品,受赠人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变卖;当地有关部门和经营方应当提供变卖场所,有关部门免收行政性收费;变卖所得收入,应当全部用于捐赠目的”对有的捐赠工程项目随意冠名的问题,《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条中规定“凡是冠名为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爱心助残等捐赠的工程项目,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冠名”、关于募捐问题募捐是筹集公益事业资金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渠道,3合理适度的募捐,对发展公益事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无限制地募捐会损害公益事业的声誉,影响公众参与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根据我省以往在遇有重大灾情时,各种募捐活动比较活跃,但又较为混乱的实际,《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五条对募捐活动作了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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