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1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第一编民法总论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1.的总和民法的基本标准,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性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
2.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自愿标准,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公平标准,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
4.利益均衡老实信用标准,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遵守诺言、老5,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
6.系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7,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8.支配权,权利主体能够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9.祈求权,指祈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0.抗辩权,指反抗祈求权和否定他人的权利存在的权利
11.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2.公信标准,就是依法定的措施进行公告的物权,具备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
4.虽然公告的物权情况与真实的权利不符,法律对信赖公告的善意第三人从公告的物权人处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标的债权祈求权而作的提前的登记
5.指示交付,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祈求权让与给受让人
6.并通知占有人,以代物的实际交付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而后双方又达成了物权
7.变动的合意,因而无须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协议生效时发生占有改定,指出让动产时,出让人仍有必要继续占有该项动产的,能够与受让人另行约定
8.由其实际占有该动产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替代实际交付的情形所有权,所有权人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对自己财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处罚等方式进
9.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建筑物辨别所有权,指多个辨别所有权人共同拥有的一栋辨别所有建筑物时,各辨别所有
10.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受的专有所有权和对共用部分所享受的所有权的总称先占,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与他人占有无积极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
11.善意取得,指无处罚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
12.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拾得遗失物,指发觉他人遗失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13发觉埋藏物,指发觉埋藏物的所在并予以占有的事实行为
14.添附,指不一样所有人之物结合、混合在一起或者不一样人的劳力和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
15.一个新物的法律状态.附合,指不一样所有人之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物16混合,指不一样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物
17.加工,指对他人的动产进行制作、改造,使之形成一个具备更高价值的新物
18.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受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19.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负担
20.义务的一个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依照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
21.地共同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相邻关系,指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
22.相互间依法予以以便或接收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益物权,指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标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置的定限物权
23.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为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标对其依法承包的农
24.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受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权人为营造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
25.利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住宅及其从属设施,
26.供居住使用权利地役权,指为了自己的不动产使用的便利和效益,按照协议约定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7.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标、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互换价值为内容的
28.定限物权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
29.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额抵押,指在预定的最高额程度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交易所生债权的清
30.偿而设定的抵押共同抵押,指为了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一样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的情形
31.浮动抵押,指企业的并不固定的所有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标的设定的抵押
32.财团抵押,指以企业固定的所有或部分财产所组成的财团为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
33.质权,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
34.移占有或者经登记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
35.的动产予以置留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占有,指占有人对于物有控制和支配的管领力的事实状态
36.自力(占有)防御权,指占有人对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得以自己的力量防卫的权
37.利自力取回权,指占有人在占有物被侵夺后,有权立即以自力取回占有物而恢复占有的权利
38.第四编债法总论债,是按照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要求,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1.债权,是债权人享受的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单一之债,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
3.多数人之债,指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最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4.按份之债,指债的多数当事人一方相互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5.连带之债,指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祈求对方履行所有债务,或者多数债务
6.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所有债务的债不真正连带债务,指多个债务人基于不一样的发生原因而对债权人负同一内容的给付义务,
7.各债务人均须负所有履行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所有履行而使债务所有消失的债种类物之债,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8.特定物之债,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9.简单之债,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个,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10.选择之债,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个来履行的债
11..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要求,全面地适本地履行自己所负担的12义务全面履行标准,指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债的既定内容履行而不得私自变更
13.情事变更标准,指协议履行中出现意外情况使当初签订协议的基础丧失,若继续履行显
14.失公平,法官能够依照老实信用标准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协作履行标准,指债的双方当事人不但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还应当协助对方履行15义务经济合理标准,指在债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讲究经济效益,维护对方的利益
16.,债的适当履行,指适当的履行主体以适当的标的,在适当期限、地点依适当的方式履行17债.债的不履行,指债务人完全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18履行不能,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
19.,拒绝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20拖延履行,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债务
21.加害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到履行利益意外的损害
22.债的保全,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预防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一个伎俩
23.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
24.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的撤消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得以祈求法院予以撤25消的权利.债的担保,指法律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尤其要求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26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确保,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做确保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的制度
27.共同确保,指数人共同担保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履行而为的确保
28.最高额确保,指确保人于最高债权程度额内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所为的确保
29.定金,指协议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协议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
30.款项.债的转移,指在债的内容和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31.债权让与,指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的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32,债务负担,指在维持债的内容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转移于新债务人负担
33.债的概括承受,指债的主体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34.债的消亡,指债的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35清偿,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要求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36.清偿抵充,指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种类相同债务,而清偿人所提出的给付又不足以清
37.偿所有债务时,决定其清偿冲抵何宗债务的行为.抵销,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38消亡提存,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亡债务的行
39.为免去,指债权人免去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亡的意思表示
40.混同,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亡的事实
41.第五编债法分论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42.有名协议,指法律对其专门设有规范,并赋予名称的协议
43.无名协议,指法律尚未对其专设规范,也未赋予名称的协议
44.单务协议,指协议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协议
45.完全双务协议,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看待给付义务的协议
46.不完全双务协议,指双方都负担给付义务,但双方负担的给付义务并非看待给付
47.有偿协议,指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需支付对应对价的协议
48.免费协议,指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无需支付对价的协议
49.诺成协议,指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协议
50.实践协议,指除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
51.协议要式协议,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或者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协议
52.不要式协议,指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对其形式作尤其要求的协议
53.主协议,指不需要其他协议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协议
54.从协议,是以其他协议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协议
55.利己协议,指协议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享受利益的协议
56.利他协议,指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协议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协议
57.预约协议,指约定将来签订特定协议的协议
58.本协议,指履行预约协议而签订的特定协议
59.要约,是希望和他人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
60.耍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耍约的意思表示
61.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要约生效此前,取消要约
62.要约的撤消,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失
63.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
64.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5.缔约过错责任,指在协议签订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老实信用标准所负担的先协议义
66.务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所应负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双务协议履行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反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祈求权,
67.暂时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协议的当事人再无先后履行次序时,•方在他方为看待给付此前
68.或者他方看待给付不符合约定期,有权拒绝履行自己负担的对应给付义务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协议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协议义务
69.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自己对应的协议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70.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也许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终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协议的变更,指协议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
71.协议解除,指协议生效以后,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当事人一方行事解除权或裁判
72.机关依照一方当事人的祈求作出裁决而使协议关系自始消失或向将来消亡的制度违约责任,指协议当事人因违背协议义务所负担的责任
73.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合法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74,协议,或者其行为表面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也许履行协议违约金,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75.免责事由,指违约的当事人能够不负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76.一般法定免责事由,指法律要求的在所有的协议类型中都能够发挥免去违约方责任负担
77.的事由尤其法定免责事由,指法律要求的仅在特定协议类型中能够免去违约方责任负担的事由
78.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依照,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取得利益
79.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防止他人利益利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
80.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第六编继承权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3.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能够
14.行使的权利主权利,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15.从权利,指两项有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16.私力救助,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伎俩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7.公力救助,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18.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受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利
19.益的也许性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20.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背民事义务而应负担的法律后果
21.民事法律事实,由法律要求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22.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4.民事责任能力,对民事违法行为负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5.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个
26.民事法律制度继承,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死者所立遗嘱的制定或者依照法律
1.的要求转归所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法定继承,指继承人直接依照法律要求的继承人范围、继承次序和遗产分派标准而继
2.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儿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死亡儿女继承的遗
3.产份额,由被继承人死亡儿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转继承,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
4.份额,转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5.遗赠,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
6.的人,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有关扶养、遗赠的协议其重要内容是
7.作为扶养人的自然人和集体所有制组织负担对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受接收受扶养人遗赠财产的权力;受扶养人享受受扶养的权利,负担将其个人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第七编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指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依法应当负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
8.悲观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致使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10积极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作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9.
11.直接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直接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12.间接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借助某种媒介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13.单独侵权行为,指侵权行为人仅一人的侵权行为
14.共同侵权行为,指侵权行为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行为不法致人损害,合用民法一般要求的侵15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自己有关的他人行为、事件或其他尤其原因致人损害,合16用民法特殊要求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指侵权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依法应负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7.过错责任标准,指以行为人的过错推定行为人是否负担侵权责任的归责标准
18.过错推定,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导致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19己对导致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上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负担侵权责任,无过错标准,指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依照法律的尤其要求确定行为人是否负20担侵权责任的归责标准.公平责任标准,指在当事人对导致的损害都没有过错,而又不能合用过错责任标准21和无过错责任标准的情况下,由法院依照实际情况所确定责任的归责标准.共同侵权责任,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过错实行侵害行为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过22错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共同行为人所应负担的侵权责任.共同加害行为,指二个人以上行为人共同地实行不法加害于他人的共同侵权行为
23.共同危险行为,指多个行为人共同实行了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但无法确定何人24的行为导致损害的侵权行为.所有赔偿标准,指侵权人对因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受害人的所有损失都应予以赔偿
2528..过错相抵标准,指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的,26减轻侵害人赔偿责任的标准.损益相抵标准,指受害人基于损害的同一原因二受有利益时,应当将所受利益从损害27额中扣除,以确定侵害人的赔偿额的标准权衡利益标准,指应当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情况,从而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标准宣布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成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
27.人民法院宣布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布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成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
28.人民法院宣布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住所,指民事主体活动的重要基地和中心场所29法人,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组
30.织法人的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要求,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
31.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要求,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责任人
32.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
33.称、住所、从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亡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亡法人的所有
34.财产关系非法人组织,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35.合作,二人以上为共同的经济目标,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联合体
36.退伙,是指合作人与其他合作人脱离合作关系,丧失合作人资格的行为
37.入伙,是指合作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作并取得合作人资格的行为
38.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备稀缺性的物
39.质对象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40.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41.货币,是物的一个,是能够用票面金额来体现其价值的一个特殊的物
42.有价证券,是设置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个
43.股票,是企业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4.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5.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协议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确
46.保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7.特定物,是指具备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
48.种类物,是具备共同的属性,能够用具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49.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变化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50.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变化其原有的经济用途减少其价值的物
5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52.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53.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协议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
54.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要求,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
55.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个形式的
56.法律行为要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7.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能够分离的法律行为
58.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体现于外部的行
59.为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I.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导致较大损失乘人之危,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在危难之中,为牟取不合法利益,迫使对方II.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设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是否决定民事法律行
60.为效力的发生或消亡的民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的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
61.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就确定的当然不能发生
62.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消、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不真实,当事人能够祈求
63.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消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不过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通过特定当事
64.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撤消权,是指享受撤消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对已成立的可变更、可
65.撤消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消的权利.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行民事法律行为,有被代理人直66接承受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权,指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受其行为后果的法
67.律资格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起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起源于法律的要
68.求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复代理(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行代理权限内的所有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
69.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证书,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70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白其权限范围的证书滥用代理权,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行有损被代理利益的行为
71.无权代理,是指不具备代理权限的当事人所实行的代理行为
72.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行民事法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73,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第三人与行为人实行民事法律行为的,可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成果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连续存在一定的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7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祈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祈求,就丧失祈求
75.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要求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亡
76.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要求的适合用于法律没有另外尤其要求的各种民事
77.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尤其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尤其要求的适合用于法律尤其要求的民事关系的诉
78.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个月内,因发生法定的事由使权利人不能
79.6行使祈求权的,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进行的诉
80.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时效期间期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中断的时间
81.第二编人身权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依法享受的对其人格权利或者身份权利的排他支配权
1.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受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
2.格所必需的权利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受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3.详细人格权,指权利主体依法享受的,以各种详细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4.一般人格权,指权利主体依法享受的、以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
5.格权生命权,自然人依法享受的以其生命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6.健康权,指自然人依法享受的,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效完善发挥为内容的人格
7.权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
8.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要求变化自己姓名的权利
9.名称权,指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依法享受的决定、使用、变化、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
10.除他人非法非涉的一个人格权肖像权,自然人对其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依法享受的排他支配权
11.声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受的以其在社会生活中所取得的社会评价为客体的人格权
12.隐私权,指自然人享受的个人生活秘密、私人行为自由和私有领域安宁不受非法干扰的一
13.个独立人格权配偶权,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以配偶的身份利益为客体并由夫
14.妻平等专属享受的身份权亲权,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儿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15.荣誉权,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16.第三编物权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备排他性的权利
1.物权法定标准,指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等都有法律明确要求,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
2.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物权公告标准,指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告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
3.物权变动的效力。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