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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案例设计与分析竞赛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参赛作品张某与李某离婚财产分割争议的案例分析作者赵静学校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宝城分校专业法学(本)年级春学号指引老师:刘炳东月06张某与李某离婚财产分割争议的案例分析
一、案由张某与李某离婚财产分割争议案
二、案情简介张某(男)与李某(女)经人简介于确立恋爱关系,于10月领取结婚证,居住在张某于1月所购房屋内(该房由张某的父母付了30%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还清),房产所有权人为张某婚后夫妻感情甚好可是不幸来临,年终张某因公双腿致残,经医学判定为III级伤残,无法工作一直在家休养经与其工作单位某市机械加工有限企业(如下简称“机械加工企业”)协商,企业乐意赔偿张某医药费、营养费、致残赔偿金等共计50万元,一次付清,双方签订协议可是机械加工企业只付了张某的医药费5万元后就一直称暂时没有那么多钱,请张某再等等并且写下欠条以示诚意于是所有贷款及生活费用都由李某一人负担,在张某残疾后李某对张某照顾周到为了维系家庭,张某将房产所有人更改为夫妻双方共有5年后,其妻李某不堪重负与张某离婚双方商议时,张某提出其首付的15万元是其父母借给他的,有借条为证婚后已将房产权更改为双方共有,因此李某要偿还张某父母15万元的二分之一,即
7.5万元张某付给李某
13.125万元的住房补贴,房屋由张某所有,其他债务由张某一人偿还李某则称自己不知情,因为一直以来张某并没有提过此事,其父母也没有追讨过此欠款,因此不一样意偿还
7.5万元张某称若李某不一样意如此分割则其不一样意离婚,李某无奈只好同意两人于11月协议离婚5月,张某企业一直拖欠的45万元发放李某得知后以婚前财产分割不均为由诉诸法院,要求对房产及45万元重新分割
三、案件焦点
1、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有疑义,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2、对于房产的所有权及张某的45万元所得的归属问题
四、争议与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时产生了不一样意见第一个意见法院不应受理此案,房产为共有财产,45万元为张某所有首先,协议离婚经双方签字即为生效,法院不应受理此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具备民事协议性质,双方都理应接收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因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张某和李某在11月已经协议离婚,事隔数月之久,因此法院不应受理此案其次,房子是由张某在婚前所购置的,首付款是其父母所付依照《婚姻法解释
(二)》第22条的要求,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儿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此案中张某有借条为证,属于另有约定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明确要求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标准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此案中张某父母为其付首付就是为了其二人结婚生活用,因此15万元应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李某有义务偿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第13条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依照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儿女方或无过错方等标准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予以相称于该房屋二分之一价值的赔偿另外依照婚姻法第41条要求离婚时,假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协助因此,此案中张某经医学判定为残疾III级,在生活上有困难张某给付李某房屋赔偿款
13.125万元(除去首付和已还贷款部分剩余房款的1/2)的住房补贴,房屋归张某所有是合理的另外,张某的45万元所得是其身体受到伤害所得的残疾人生活赔偿费,应属张某的一方财产依照婚姻法第18条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具;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并且这45万元是双方离婚后机械加工企业付给张某,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因此法院应当驳回李某的诉讼祈求,维持原有离婚协议第二种意见法院应受理李某的诉讼,房产以及45万元为共同财产首先,法院应当受理李某的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祈求变更或者撤消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若协议存在法律要求的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当事人祈求变更或者撤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当事人的诉讼,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此案中双方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张某曾经有以不一样意分割就不离婚为条件胁迫李某的情形,并且李某提起诉讼距双方离婚不足一年因此法院应当受理此案其次,双方居住的房屋是婚前张某的父母为其支付的首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要求
(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儿女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案中张某提供了借条为证,人民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除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出资协议或借条等是否真实外,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本案中,张某一直以来并没有提过向父母借款的事,而是在离婚时忽然提出钱是向父母借的,缺乏真实性因此应按照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故此李某不偿还
7.5万元张某在结婚后将房产权人更改为夫妻双方共有,其出发点也是要与妻子共同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此案中诉争得房屋是结婚后更改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某在离婚时应当予以李某住房赔偿款
13.125万元(50万总房款T5万首付-已还的贷款
8.75=
26.25万元/2=
13.125万元)另外,张某所得的45万元赔偿金是张某企业所拖欠的钱,并且其企业打了欠条,应当属于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
(二)》的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因此,此45万元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五、结论笔者以为,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应当中和两种观点分析如下
(一)法院应当受理此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祈求变更或者赊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觉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祈求此案中,张某在与李某协商离婚时曾以不一样意财产分割就不一样意离婚为胁迫条件,迫使原告就范,因此法院应当受理此案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予以保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证明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祈求本案中李某是否能胜诉就要看其是否能够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确实存在胁迫的情形
(二)有关房产的分割张某在离婚时提出购房款的首付15万元是其父母借给他的,在之前张某并没有提过此事依照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要求,
(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儿女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在离婚时忽然提出买房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明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假如另一方不认可,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能够另案起诉不过,按照社会常理出发推定此15万元应为张某父母对张某个人的赠与,则李某不偿还李某
7.5万元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将房产的所有权人更改为双方共有,并且张某之因此变更房产权人,其根本意愿也是要妻子也同时拥有对此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此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此案中诉争的房屋是结婚后更改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此房屋毕竟是张某在婚前按揭贷款所买,首付的15万元应当属于张某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一直个人负担房屋贷款及生活费用,因此张某应当一次性付给李某赔偿金
17.5万元(
4.375万元〈5年李某所还贷款的1/2)+
13.125万元〈剩余房款的1/2〉)o依照婚姻法第41条要求离婚时,假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协助此案中张某经医学判定为ni级伤残,自理能力受限,存在实际的生活困难因此,房屋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用具(家电,家俱等)应当归被告张某所有这么既保护了残疾人的利益,也体现了公平的标准
(三)有关45万元的分析对于张某所得的赔偿金45万元,机械加工企业为了表示诚意打了欠条,确实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其所得的债权不过依照婚姻法第18条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费用张某所得的45万元是机械加工企业对其因公致残的生活补贴费(双方为此签订了赔偿协议)并且通过医学判定为HI级伤残,此45万元应当为张某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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