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2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光船租赁协议Bareboat CharterParty是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协议简答题国际经济法的三个法律特性体现
1.主体普遍性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一样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
2.调整对象广泛性a)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是指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融资、国际税收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国际经济管理关系和国际经济流转关系b)国际经济关系的范围
1.国际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整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2.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它是建立在当事人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关系
3.规范(渊源)多样性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既包括公法规范,也包括私法规范;同时,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标准L国际经济主权标准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受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所有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受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险扩大到其他特定的非商业性风险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包括货币贬值险•
2.合格的投资•投资形式合格的投资应包括股权投资,其中包括股权持有者为有关企业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的直接投资董事会经尤其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的投资扩大到其他任何中长期形式的投资至于其他贷款,只有当它们同机构担保或将要担保的详细投资有关时,才算合格•投资范围担保限于要求机构给以担保的申请收到之后才开始执行的那些投资此类投资包括(i)为更新、扩大或发展既有投资所汇入的外汇;以及(i i)既有投资产生的、本可汇出东道国的收益•MIGA在审查投资时,应确认
①该投资的经济合理性及其对东道国发展所作的贡献;
②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
③与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相一致;
④东道国的投资条件,包括该投资在东道国将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
3.合格的投资者•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均为合格投资者,有权投保
①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的某一组员国的国民;
②该法人在某一组员国注册并设有重要营业点,或者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某一个或几个组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而该法人无论是否为私人所有,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依照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董事会尤其多数票通过(股本55%以上,总投票权2/3以±),合格投资者可扩大至东道国自然人,或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不过所投资产应来自东道国境外
4.合格的东道国合格东道国须为发展中国家组员国;并且该国必须同意机构就指定的承保风险予以担保,在此之前,机构不得缔结任何担保协议•
5.代位求偿权•机构一经向被保险人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金,则其即取得被保险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各组员国都应当认可MIGA的此项权利不过,机构的此种权利不得优于被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原有的待遇范围之内使用、兑换有关货币或者豁免外汇管制,不能够享受机构财产和资产那样的豁免权•
6.分保、再保和赞助担保•对于会员国、或者会员国机构、或者多数资本为会员国所有的区域性投资保险机构已经予以保险的特定投资,MIGA能够提供分保或再保•任何一个或者几个会员国能够自行筹款,在机构内另设基金,为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担保,称为赞助担保•-投资促进业务辅助性的•机构应为促进投资流动进行研究和开展活动,并传输有关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投资机会的信息,意在改进投资环境,促进外资流向这些发展中国家机构应会员国祈求可提供技术咨询和援助以改进该会员国领土内的投资条件•机构在发挥其促进投资的作用时,应尤其注意发展中国家会员国之间增加投资融通的重要性优先考虑担保业务的需要•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处理投费争议国际中心ICSID中国仅考虑把由征收和国有化而产生的有关赔偿的争议提交该中心管辖•中心的宗旨•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处理途径,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另设国际调解和仲裁程序•中心设行政委员会和秘书处两个机构•中心行使管辖权的条件一一•中心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与另一缔约国国民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1.主体条件•凡提交中心处理的投资争端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条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是另一缔约国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假如某法律实体与缔约国有相同国籍,但因为该法律实体直接收到另一缔约国利益的控制,假如双方同意,为了条约的目标,该法律实体也可被视为另一国国民•
2.主观条件(双方同意)•凡提交中心处理的特定争端,当事人双方必须订有将该特定争端提交中心处理的书面协议•某一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表示的同意,必须经该缔约国同意,除非该缔约国通知中心不需要此项同意•缔约国在同意或者认可条约时或者其后任何时间,通知中心的、列举何种争端提交中心或者不提交中心管辖的意思表示,不组成、也不能取代对每一项争端提交中心管辖的详细表态和竹面同意同意具备下列特性:•
(1)同意必须书面作出;•
(2)双方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回其同意;•
(3)除非另有阐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助措施,不过东道国能够要求优先用尽本地的各种行政和司法救助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
(4)对于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本国不得另外主张予以外交保护或者提出国际索赔要求,除非东道国未能遵守和履行对此项争端所作的裁决•
3.客体条件(投资争端的法律性质)•中心管辖权扩展至缔约国或其公共机构或实体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争端•也就是说,中心对投资争端的处理,仅限于因为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非其他性质争端所谓“法律争端”是指有关法律权利义务的存在或范围以及因违背法律义务而实行的赔偿的性质和程度•当事人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够向秘书长提出撤消裁决的申请•
(1)仲裁庭的组成不当•
(2)仲裁庭显然超越其权限范围•
(3)仲裁庭的组员有受贿行为•
(4)仲裁有严重背离基本程序规则的情况•
(5)裁决未陈述其所依据的理由积极作用尽管该条约的基本作用和内容体目前中心的设置与运行上,但中心的存在为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处理提供了便利条件,淡化了争端的政治色彩,缓解了国家之间的矛盾•条约制定的目标是希望在东道国、投资者、投资者母国之间的相互关系上维持一定的利益平衡,因此,条约的许多要求具备灵活性,如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又有保障仲裁顺利进行的强制性规则•因为该条约的目标是增强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相互信任的气氛,以便在合理条件下促进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因此,中心应被当作促进投资和经济发展的国际协作机构,而不但仅是处理投资争端的机构•悲观作用一一•中心管辖权的有限性使其不也许对所有组员国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争端进行审理•缔结条约和设置“中心”更多的是为了切实保障资本输出国(绝大部分是发达国家)海外投资者的利益“中心”成立以来受理的投资争端案件中,除极个别案例外,东道国政府都是直接处在被诉人的地位,且这些东道国绝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条约使得本来属于东道国自己的对外来投资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在一定程度上转移给了国际组织条约和“中心”既是南北矛盾和利害冲突的产物,又是南北双方相互妥协退让的产物
2.公平互利标准每个国家都有权参加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而不问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上的任何差异不得仅仅依照上述这些差异而对任何国家加以任何形式的歧视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标准是指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跨国企业的法律特性
1.跨国性跨国企业通过向海外直接投资,设置子企业或分支机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跨国企业的各实体分布于两个以上的国家,但其往往以一国为基地,受一国大企业的控制、管理和指挥,使各实体相互联系,从而实现生产经营的跨国化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跨国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从整个企业的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其角逐的目标,具备共同的商业目标为了实现全球性的目标,母企业决议中心对整个企业各实体具备高度集中的管理权,实行中央控制
3.企业内部的相互联系性跨国企业各实体之间通过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使其内部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并且在经济上各实体在母企业的控制下形成一体化的整体,是一个经济实体跨国企业是什么样的实体国际上并不存在国际企业法之类的法律;跨国企业的各实体,无论其法律形式或活动范围怎样,都是依照母国或东道国的法律设置的,因此,跨国企业不是国际法的产物,而是国内法的产物它不是国际法主体另外,跨国企业不是国家,也不一样于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它不具备国家和国际组织那样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跨国企业的母企业、子企业、总企业在国际投资争端和国际海底争端处理领域具备特殊主体资格什么是国际经济主权标准;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受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所有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受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该标准是国家主权标准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详细体现,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条约的风险分担标准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一一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负担
2.过错划分标准一一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这一标准的合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假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标准不予合用
3.国际通例优先标准一一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通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4.划拨为前提一一货物在划拨协议项下前的风险不发生转移许可协议的分类
1.独占许可协议即依照协议,受让方在协议要求的期限和地区内对被许可的技术享受独占性的使用权,未经其许可,许可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该地区内使用该项技术
2.排他许可协议即依照协议,受让方在协议要求的期限和地区内对被许可的技术享受排他性的使用权,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该地区内使用该项技术,但许可方自己仍保存在该期限和地区范围内的使用权
3.一般许可协议即依照协议,受让方在协议要求的期限和地区内对被许可的技术享受使用权,但不能以此排斥许可方或许可方所特许的第三方在该地区内使用该项技术的权利
4.交叉许可协议即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约定,将各自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或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的使用权相互互换,供对方使用双方的权利能够是独占的,也能够是非独占的5•分许可协议即在许可方的特许下,受让方又以自己的名义将该项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在一般情况下,第三方已与原技术许可方无协议关系,不过原技术受让方要对原许可方负责,如确保正确使用原技术许可方的技术,生产出合格的产品等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到底签订哪种类型的许可协议,取决于多个原因一般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都要考虑价格、市场、技术的性能等方面的问题共同海损的组成要件
1.船、货(及其他财产)必须遭受共同危险
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故意并且合理的,是为了共同安全
3.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4.所导致的损失必须是所采取措施的直接后果
5.这种措施须有效果(所有或部分保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关税征收措施
1.从量税从量征税是海关以进口产品重量、数量、容量、体积、长度、面积等计量单位作为征税标准
2.从价税从价征税是以进口产品的价格为标准征收关税其税率体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目前,大多数国家采取从价征税措施从价征税的核心是确定完税价格大多数国家以CIF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混合税(复合税)对同一进口产品同时征收从价税和从量税,并以其中一个税为主进行征税
4.选择税对同一进口产品既要求从价税又要求从量税,海关从中选择税额最高的一个征税措施予以计征
5.季节税针对季节性产品要求两种以上高低不一样的税率,一般来说,旺季合用高税率,淡季合用低税率,其他时间合用中间税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影响)
1.它为国际投资的非商业风险提供了一个国际保障机制;
2.它填补了区域性和国家性投资担保制度的不足;
3.它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和发展经济;
4.它有利于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投资争端的非政治性处理双边投资条约的作用•
1.为东道国创设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2.易于在平等互利基础上顾及双方国家的利益并达成合意•
3.能够加强或确保国内法的效力•
4.预先要求了建立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结构和框架,减少法律障碍•5,为投资争议的处理提供有力确保双学位名解不可撤消信用证Irrevocable L/C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限内未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修改或撤消的信用证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document是证明多式联运协议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协议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国际货物买卖协议Contracts forthe InternationalSale ofGoods是在营业地分处在不一样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以转移货物所有权为目标,就货物买卖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on Tradein Service,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用于各组员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渐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并促进各组员的经济增加和发展中国家组员服务业的发展简答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2买卖双方风险分担标准3wto最惠国待遇的例外第一,某发达国家予以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愈加优惠的差异的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予以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异的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第二,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所要求的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和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待遇,第三,某些组员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某些特定目标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第四,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第五,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处理机制下授权采取的报复措施第六,货物贸易中的政府采购不受世贸组织管辖,第七,不属世贸组织管辖范围的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论述国际投资的分类和国际投资新秩序的法律纷争
1.国际投资可按不一样标准予以分类,如以投资主体划分,可分为政府投资和私人投资;
2.依期限可分为长期资本投资和短期资本投资;
3.以投资方式,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一、有关外国投资者待遇标准问题•外资待遇又称外国投资者待遇,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投资)在东道国从事投资活动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情况,它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标准、投资及其收益等管理上的保护程度,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征收征用投资财产时的赔偿标准等•目前有关外资待遇的标准在各种投资条约中重要体现为四种国际标准、公平与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国民待遇的新动向将合用范围从经营阶段扩大到外资准入阶段有限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肯定式清单)•全面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否定式清单)
二、特许协议的法律问题•特许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是指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受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尤其许可的法律协议•协议须由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审批,甚至协议的重要内容还订入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中
三、国有化及赔偿问题•所谓国有化(nationalization)是国家对原属私人或外国政府所有的财产,采取收归国有化的强制性措施•有关国有化的赔偿标准,国际上存在着三种不一样的观点所有赔偿、不予赔偿和适当赔偿
四、投资争议处理与卡尔沃主义•处理投资争议的措施,既有政治的伎俩又有法律的伎俩,既有国内途径又有国际途径•实践中,详细的国际投资争议的处理措施除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谈判或协商外,重要包括斡旋、调停、调解、外交保护、东道国本地救助、外国法院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等•综合起来大体能够分为三大类非司法方式、准司法方式及司法方式•外交保护是指当本国国民在国外遭受损害,依该外国国内法程序得不到救助时,本国能够通过外交伎俩向该外国要求适当救助外交保护是处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投资争议的老式措施之卡尔沃主义的实质就是维护国家主权标准,倡导外国人与本国人待遇平等的标准,反对外国人特权地位,坚持国家眷地管辖权的完整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Insurance ofOversea Investment)是资本输出国政府为激励本国资本向海外投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也许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确保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特性一一第一,海外投资保险在本质上是一个国家确保或政府确保,由政府机构或公营企业承保,其目标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保护投资•第二,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仅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并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第三,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并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第四,其任务是为防患于未然,而不像民间保险那样进行事后赔偿这一任务一般是要结合两国间投资确保协定来完成的
二、保险人
(一)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
(二)政府企业作为保险人
(三)政府与国营企业共同实行保险业务
三、保险范围
(一)外汇险
(二)征收险
(三)战争与内乱险
四、保险对象•-)合格投资的标准•
1.必须符合投资者本国的利益
2.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
3.一般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资•
(二)投资的东道国合格
五、投保人(-)本国国民
(二)本国企业、合作或其他社团
(三)外国企业、合作、社团
六、投保程序•合格投资者必须按法定程序,向承保机构申请(提交投资保险申请书及必要资料),在经审查合格后,才可签订保险协议,取得政府的投资保险
七、赔偿与救助•
(一)被保险人的义务•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投保者除应在法定期限内尽快通知承保人风险与损失的发生,并提供有关证据外,还负担一定义务
(1)尽也许预防和减少损失,在东道国通过一切行政和司法救助措施,要求制止风险或取得赔偿
(2)为便于检查和审计,妥善保管有关的一切资产和资料
(3)向承保人转交有关承保投资的资产和权益、
(4)尽力与承保人合作以便代位赔偿•
(二)保险金的支付•保险金的数额能够依照损失额与赔偿率确定的•
(三)代位求偿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
(一)投资担保业务•1,承保的险别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违约险战乱与内乱险除以上四种风险外,还可应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申请,董事会经尤其多数票通过,将MIGA担保的风。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