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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C51□B31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XXXX—XXXX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与作业要求Specification forthe receivingof waterpollutants fromships(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律法规及文件上海市也相应制定了《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考核规定(试行)》等,从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由于部分船舶停靠区域存在监管盲区,常存在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乱倒偷排现象,且上海港码头建设较早,大部分码头不具备接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能力,大多需通过船舶流动接收为船舶提供水污染物接收服务本标准的制定可以填补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要求方面欠缺,进一步规范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行为,最大限度减少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对水域环境和水质造成的污染
三、编制过程、1标准初稿阶段2022年7月-12月,开展了《上海港船舶污染物收集作业规范及质量标准研究》,通过广泛调研船舶水污染物的接收作业方式、作业设施设备、作业监管模式等,并认真对照国家、上海市和其他城市船舶污染物收集相关政策标准等,形成了标准草案及研究报告,于12月通过结题验收,为标准的正式编制奠定了坚实基础2023年9月-2024年3月,标准编制组多次对标准草案进行了讨论、修改、完善,认真对照相关标准规范编制要求,通过认真调研,反复推敲,以期达到较好效果在编写的过程中,编制组参阅了其他相关标准,努力做到合理借鉴、大胆创新、结合实际、切合要点,形成了标准初稿、2标准征求意见阶段2024年4月-6月,编制组通过发函方式向本市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单位、船舶运营企业、高校等31家相关单位定向征求意见,累计收到31家单位共计12条反馈意见2024年7月-9月,编制组逐条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和讨论,并通过召开专家征求意见会向行业专家、标委会专家征求意见,编制组逐条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和讨论,累计收到12条反馈意见,并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下一步计划于2024年9月-10月在市绿容局和市场局公开征求意见
四、编制原则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1通用性编制组通过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对相关部门进行访谈以及实地调研等方式,对上海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与作业要求现状进行了充分调研,确保标准技术内容普遍可达2一致性严格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等规定,确保标准内容与相关法律、规章和文件要求的一致性3可行性广泛收集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相关管理部门、接收单位、船舶运营企业和高校等的要求和意见,作为标准编制的依据,内容具有可行性
五、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1、标准适用范围《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提出了船舶垃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控制要求船舶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和生产垃圾,生产垃圾主要由生产过程产生,对其的处置已包含在港口的正常生产作业工作范围内,本标准主要针对船舶生活垃圾接收提出要求交通运输部《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港口岸上接收设施设计指南》TS/T175-2019以下简称《部指南》对船舶生活垃圾定义为船舶工作人员和乘坐人员在船上的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船舶生活垃圾内涵和范围与《部指南》和《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长江三角洲区域地方标准《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DB32/T310001—2020一致《部指南》对船舶含油污水的定义为“船舶运营中机器处所产生的油污水”,将含货油的油污水归为化学品洗舱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也为化学品洗舱水,针对化学品洗舱水设置有专门的洗舱站进行接收处置因此,本标准适用范围在参考《部指南》、《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
2018、长江三角洲区域地方标准《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DB32/T310001—2020等相关文件的同时,充分结合上海市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实际,明确船舶水污染物范围为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共三类船舶水污染物
2、基本要求本标准从接收单位、接收设施、作业人员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接收单位方面,对船舶配置、靠泊位以及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后续无害化处理原则等进行规定;接收设施方面,对接收标识牌、储存容器、配套装备、防污染措施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作业人员方面,对作业人员操作要求、培训等方面提出要求接收设施类型包括固定接收设施和流动接收船,两类接收设施在设施设备配置方面既存在相似性也存在部分差异,因此本章节对相似性要求采用接收设施进行统称,如接收设施应设置接收标识牌,配置数量和容积符合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和储存要求的储存容器,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对差异性要求按流动接收船和固定接收设施分别提出,如流动接收船应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北斗系统等,固定接收设施应设置视频监控设备,且靠泊位应符合船舶水污染物接收需求同时考虑到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等三类船舶水污染物的特性和接收作业方式的不同,提出差异化接收设施要求船舶生活垃圾存在垃圾分类相关要求,提出生活垃圾储存容器应符合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分类标识应符合DB31/T1127相关要求,分类投放收运应符合DB31/T1370相关要求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采用接收软管进行接收,提出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应配置提升装置,包括接收接头、接收软管、污水提升泵、截止阀和计量等装置含油污水具有易燃等性质,根据其特性,提出船舶含油污水储存容器应具有防静电功能,接收软管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宜选用防静电的材料,接收含油污水的流动接收船和塞船应符合防污染双舷双底结构要求
3、日常作业要求船舶生活垃圾与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作业方式不同,因此,本标准作业要求部分分为通用要求、船舶生活垃圾接收作业要求、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接收作业要求等三部分一般要求部分,根据三类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共性要求对接收作业前、接收作业时和接收作业完毕后等阶段提出要求船舶生活垃圾接收作业部分,充分考虑《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与《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对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不同,结合《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船舶在本市交投船舶生活垃圾的,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存放船舶生活垃圾,并交付给相关收集、运输单位,因此,提出接收单位应按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进行船舶生活垃圾分类接收、分类储存,若发现所接收的船舶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作业人员应指导船员进行重新分类同时,对船舶生活垃圾接收作业流程、接收后的储存、清运以及场地清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部分,从接收作业前确认排水孔有无堵塞、接收软管有无膨胀、磨损、漏泄情况,到作业时确认接头橡皮圈有无缺损断裂情况以及法兰、抽吸压力、防漏措施、防污染措施、作业安全等,及作业完毕后接收设备存放、储存容器密闭等进行了规定
4、应急保障作业要求本标准从保障作业、应急作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针对保障作业,对节假日及举行重大活动期间、352以上的高温期间保障要求进行了规定;针对应急作业,从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以及自然灾害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突发期间应急作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六、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技术内容的对比情况国内外相关标准更加注重于船舶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设置、船舶水污染物管理程序完整,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要求上较少涉及
七、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关系国内针对船舶水污染物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各地也相应发布一系列相关标准,如长江三角洲区域地方标准《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DB32/T310001—2020),浙江省地标《内河船舶水污染物收集、接收、处置管理规范》等在实施方案方面,交通运输部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部分城市如厦门市、武汉市、常州市、苏州市等编制出台了《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均对船舶水污染物管理及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设置提出了要求,未涉及船舶污染物收集作业服务要求在行业规范方面,大多数偏向废弃物管理,较少涉及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行为要求国外针对船舶水污染物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欧盟出台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港口船舶废弃物接收设施-港口船舶废弃物收集》《关于船舶产生的废物和货物残渣的港口接收设施》;日本出台了《海洋污染等及海上灾害预防法》《港口接收船上废物指南(草案)》;德国出台了《汉堡市船舶废物处理法》,均对船舶水污染物的排放、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设置以及船舶水污染物管理提出了要求国外更加注重于船舶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能力设置以及管理程序的完整,接收行为规范上涉及较少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无
九、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为使标准能够更好地发挥规范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的作用,建议如下一是对地方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与作业要求》的宣传贯彻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宣传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行业条线的培训,使标准的实施真正落到实处二是对地方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与作业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标准执行中的问题,不断修改完善,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对地方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与作业要求》相关配套的管理规范进行梳理、更新、协调和制定,加快建立健全符合上海城市特点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作业管理规范体系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上海市市容环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上海水域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邹华、于海、种治华、徐万毅、王仲儒、单福征、盛云雷、吕玉澄、王巍、陆鲁、付冰冰、姚春磊、陈阳、陈岗、金翱宇、蒋琳、赵月新、俞伟伟、项田甜、傅碧天、冯蒂、杨伟华、范振斌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与作业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基本要求、日常作业要求和应急保障作业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通航水域和国家授权管理的港口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产生的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接收作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552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JT/T673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S/T175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港口岸上接收设施设计指南DB31/T1127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管理规范DB31/T1370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要求3术语和定义GB3552和JTS/T17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流动接收船mobile receivingship水上用于流动接收船舶水污染物的船舶
3.2固定接收设施fixed receptionfacility用于接收船舶水污染物的是船、岸上接收设施等设备设施注本文件所指固定接收设施仅指服务于内河的设施4基本要求
4.1接收单位
4.
1.1应对船舶水污染物进行分类接收,不应违规向水体排放船舶水污染物
4.
1.2采取流动接收的单位应至少配备一艘与待接收船舶水污染物类别及作业航区相适应的接收船舶,且有固定的码头或区域停泊
4.
1.3采取固定接收的单位应至少设置一处固定接收设施,且靠泊位应满足船舶水污染物接收需求
4.
1.4应按规定配备足够、有效的防污染器材,防污染应急设备、器材应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用
4.
1.5应建立并落实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
4.
1.6应配备具有船舶水污染物接收相关专业技能的作业人员
4.2接收设施
4.
2.1流动接收船和定船接收处理能力应符合JT/T673有关规定,固定接收设施设计应符合JTS/T175有关规定
4.
2.2应设置接收标识牌,标识牌内容应包括设施名称、可接收的船舶水污染物类型、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5.
2.3应配置数量和容积符合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和储存耍求的储存容器,储存容器应具有防止渗漏、外溢的功能,船舶含油污水储存容器还应具有防静电功能流动接收船的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储存容器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6.
2.4生活垃圾储存容器应符合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分类标识应符合DB31/T1127相关要求,分类投放收运应符合DB31/T1370相关要求
4.
2.5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4.
2.6流动接收船应设置符合管理部门要求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卫星导航系统等,系统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固定接收设施应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其监控范围应覆盖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场所,并至少保存三个月的视频监控数据
4.
2.7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应配置提升装置,包括接收接头、接收软管、污水提升泵、截止阀和计量等装置,其中含油污水接收软管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宜选用防静电的材料
5.
2.8应定期对接收设备进行检测,接收软管应至少每六个月检测一次
4.
2.9接收含油污水的流动接收船和运船应符合防污染双舷双底结构要求
5.3作业人员
4.
3.1上岗服务期间,宜统一着装,规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3.2上岗服务前及在岗作业服务时,不应饮酒及含酒精成份的饮料或食品;
4.
3.3不应携带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垃圾及含油污水接收作业现场
5.
3.4应定期进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规范、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5日常作业要求
5.1通用要求
5.
1.1接收单位应根据水文气象、排放船分布等情况制定作业计划
5.
1.2接收作业前,应对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进行检查;接收作业时,应做好防污染措施和现场巡视;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和接收设备
5.
1.3接收作业前,接收单位应与排放船确认船舶水污染物种类、数量、吊卸装置位置及紧急停止作业程序等,并应符合以下要求a)船舶系泊牢固;b)船舶保持自航移动能力;c)接收设施与排放船之间约定的通信系统使用正常;d)接收设施与排放船双方的安全防污染设备、消防设备正确配置,可立即使用
5.
1.4接收作业过程,接收单位应按规定使用通讯信息系统,并应符合以下耍求a)接收作业时,安排防污染专人值守并随时保持通讯通畅;b)接收作业完毕后,在信息系统内如实填写接收污染物类型、数量等信息;c)接收作业完毕后,开具相应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证或电子接收单证并交付排放船舶;d)船舶水污染物的接收使用规定的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全过程电子联单闭环管理
5.
1.5接收单位在国家授权管理的港口水域接收作业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符合以下要求a)接收作业前,将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作业船舶、水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以及拟处置方式和去向等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接收情况发生变更的,及时补报;b)接收作业时,通过甚高频、电话、信息化系统等即时通信方式向主管部门报告
5.2船舶生活垃圾接收
5.
2.1接收单位应按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进行船舶生活垃圾分类接收、分类储存,确保储存容器内分类垃圾纯净度良好,不应混入其它类型垃圾若发现所接收的船舶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指导船员进行重新分类
5.
2.2接收单位应检视接收的船舶生活垃圾中是否混有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危险爆炸品或者其他危险成分,如发现有,不应按生活垃圾进行接收,并现场告知排放船舶另行委托具有危险废弃物接收资质的单位按危险废弃物予以接收,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5.
2.3船舶生活垃圾储存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无残缺、破损,无跑冒滴漏、飞扬洒落、垃圾拖挂
5.
2.4吊卸转驳作业时,应查看垃圾袋完好情况,并铺设防护网,无生活垃圾洒落
5.
2.5船舶生活垃圾应及时分类存放,采取密闭、覆盖措施,不应分拣、混合存放或随意丢弃船舶生活垃圾
5.
2.6已接收的船舶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不应堆积、满溢,应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实施管理
5.
2.7作业全程应开展船舶生活垃圾的除异味、灭蚊蝇工作
5.3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接收
5.
1.1接收作业前,应检查接收设施与排放船有无排水孔堵塞情况,以及接收软管有无膨胀、磨损、压扁、漏泄或其他缺陷等情况,设施设备安全有效运行
5.
1.2接收软管连接排放船的污水排放口时,应检查接头橡皮圈有无缺损断裂情况,确保锁紧接头接收作业时应铺设垫片、防漏托盘等,接收含油污水时应在接收软管下方铺设吸油毡
5.
1.3接收软管吊卸作业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5.
1.4接收作业时,应对接收软管进行固定,确保接收设施和排放船的污水接收接头、阀门、软管处法兰无泄漏,抽吸压力无异常
5.
1.5抽吸作业完毕后,应收回接收软管和接头,并将接收软管内所积存的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排空至污水储存舱(柜)软管拆卸时,管口应朝上
5.
3.6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将接收软管放置原位,并关闭污水储存舱(柜),有隔舱的应关闭隔离阀储存设施应保持密闭、完好,无泄漏,不应造成二次污染作业全程应无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滴漏现象,现场无污渍,污水储存舱(柜)不满溢
5.
3.8接收的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应及时交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6应急保障作业
5.1保障作业
5.
1.1举行重大活动及重大节日期间,接收单位应响应保障部门统一调度
5.
1.235℃以上的高温天气,应做好高温作业防暑保障工作
5.2应急作业
6.
2.1接收单位应制定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应急预案,按规定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完善
7.
2.2因受外力影响可能对相应环境造成污染时,应立即停止接收作业,实施应急预案,并向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报告接收船舶发生事故或损坏不能作业时,由应急船舶完成事故船舶作业计划
6.
2.3自然灾害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突发期间,受影响的区域应暂停接收作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
2.4公共卫生事件突发期间,应接受卫生健康部门工作指导,并应符合以下要求a)采取无接触服务,接收船舶、储存设施及场地应做好消毒工作;b)暂停船舶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消毒后袋装收集;c)来自疫区船舶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经有关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再进行接收上海市地方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与作业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第一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沪市监标技2023(385号))的要求,本标准的制定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由上海市市容环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上海水域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起草
二、标准编制目的和意义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加快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是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上海位于长江入海口,既要紧抓长江经济带的机遇,也将全面落实长江大保护要求船舶污染防治是长江大保护的重要环节,由于船舶流动的特殊性,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过程中都有污染物产生,所以建立规范、合理、高效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与作业要求极为重要目前,国家针对船舶水污染物先后出台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以及《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和《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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