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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中药处方评价制度及评价细则
一、为了加强处方管理,增进合理用药,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措施》、《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措施
二、医务科应组织医学、药学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与处方日勺评价工作
三、处方日勺评价细则
(一)处方书写
1.中药处方涉及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2.按照中医诊断(涉及病名和证型)成果,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合适的中成药;
3.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布的药物通用名称,院内中药制剂名称应当使用经省级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4.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物阐明书规定时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状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因素并再次签名;
5.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溶液制剂、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剂量;
6、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物,每一种药物应当分行顶格书写,药性峻烈时或含毒性成分的I药物应当避免反复使用,功能相似或基本相似日勺中成药不适宜叠加使用;
7、中药注射剂应单独开具处方
8、中草药处方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规定;
9、名称应当按我院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10、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n.调剂、煎煮的特殊规定注明在药物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12.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规定的,应当在药物名称之前写明;
13.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规定横排及上下排列整洁;
14、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物上方再次签名;
15.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16、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涉及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措施(内服、外用等)、服用规定(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齐%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17、按毒麻药物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药物用法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状况,处方用量可合适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三)特殊药物日勺使用评价根据《处方管理措施》、《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管理条例》、《毒性药物管理措施》《贵重药物管理措施》对麻醉药物、毒性药物和贵重药物的使用状况进行评价
(四)处方合理用药评价根据处方中患者基本信息、中医诊断和证型,初步评价处方中药使用的合理性
四、药剂科负责
1.对医师处方进行动态监测,每日发现不合格处方及时进行登记
2.根据《处方管理措施》规定,每月抽取一日处方,对处方进行评价
六、医务科负责:
1.每月组织专家对处方质量进行督导发现不合格处方每及时在医院信息简报通报
2.医务科每季度应组织有关科室和有关专家对处方状况进行集中评价,并根评价状况进行记录和解决
七、罚则
1.医务科应规定通报3次以上的医师进行解释,如无合法理由,发出书面警告告知书;若警告后仍持续2次以上浮现不合格处方,再次规定医师解释,如无合法理由,取消其处方权
2.如果临床对评价成果存在异议,由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议,复议成果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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